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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质变问题时,常涉及“度”与量变的“最高点”。有些同志认为“度”就是量变的“最高点”,“最高点”或“度”就是“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数量界限”,是“质变的开始”,“事物的质变是当事物的量变达到了一定的‘度’,即‘某一最高点’时候就开始了的。”(参见《江汉学报》1963年第2期柯彰同志《根本质变过程从何开始》一文)其实,“度”与量变的‘最高点”是两个不同的哲学范畴,不过它们有着紧密的联系。我们应该确切地把握这两个范畴的内涵,划清两者的界限,看到两者的联系,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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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辩证唯物主义著作在谈到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时,都毫无例外地认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没有量变,任何质变都不可能发生,量变的最后结果必然是质变;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通过对客观事物及其运动情况的考察,我们认为,“量变的最后结果必然是质变”,无疑是正确的。可是“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没有量变,任何质变都不可能发生,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却不尽然。这里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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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的问题讨论中,对怎样理解“单纯的量的变化,达一定点,就会转化为质的差别”;怎样理解黑格尔对质变量变的看法。这两个问题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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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的量变过程中许多部分的质变”和“总的质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前者是正确的说明了量变与质变的相互关系,后者是错误的把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混淆了。为了说明我们的观点,本文仅就一些主要问题提出初步的意见,与同志们商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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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的发展,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又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的反复循环、川流不息的无限过程。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结果。但是,究竟量变如何为质变作准备,而量的增减又如何引起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对这个问题进一步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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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互变规律是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之一。恩格斯对这个规律在门然界的表现作过如下的概括:“在自然界中,质的变化——以对于每一个别场合都是严格地确定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物质或运动(所谓能)的量的增加或减少才能发生。”“没有物质或运动的增加或减少,即没有有关的物体的量的变化,是不可能改变这个物体的质的。”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事物正是按照这样的辩旺过程不断向前发展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和无限多样性,不但质变的形式是无限多样的,即“以对于每一个别场合都是严格地确定的方式进行”的,而且量变的形式也是无限多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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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范畴是近年来共认为应该纳入哲学范畴的,而结构变化在量变质变规律里如何对待,却是迄今缺乏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量变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数量”的增减与“结构形式”的变化;也有的观点认为事物之结构只属于质而并不属于量,结构的变化其本身不是量变而只是质变,这样也就不考虑结构之量的特征了。对于这两种观点,在我国哲学界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注)。笔者的浅见认为,前一种观点认为结构变化是量变的一种形式(文1),这是对的。但是,在这种观点里对“质”、“量”及其变化的概念认识还不够全面,因为除了“物质的数量”变化和“结构”变化之外,还有其他的量和量变的“形式”;而“数量”(什么的数量?是构成事物的物质的数量,还是结构的量的状况,亦或是事物其他方面特征的量的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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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规律,它揭明事物发展的实在内容和动力;质变与量变互相转化规律揭明事物发展的形式;事物发展的内容决定事物发展的形式。质变和量变是事物发展的两种对立的形式,它们互相渗透: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在质变过程中有量的扩张。质变和量变又有区别,又互相渗透,是事物内部矛盾引起的质变与量变对立统一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对什么是部分质变及其产生根源和形式的研究,对什么是质变过程中量的扩张及其规律性的研究,都必须从事物内部矛盾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质变与量变的对立统一关系出发。也就是说,必须以“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规律”这一思想为指导来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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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质量互变规律考察研究少年犯罪问题,对于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具体分析少年犯罪的过程是怎样由量变达到质变的,重视在量变阶段加紧思想教育,做好预防工作,以降低犯罪率;另方面,在少年犯罪之后,准确地判断他们犯罪的性质,搞清楚是部分质变还是根本质变,这使我们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把失足者挽救过来。一、少年犯罪是不良行为积累的结果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普遍规律,一切事物的变化发展都要遵循这一规律。少年犯罪有一个过程,它的发展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过程,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黑格尔指出:“在道德方面,只要在‘有’的范围内来加以考察,也同样有从量到质的过渡;不同的质的出现,是以量的不同为基础的。只要量多些或少些,轻率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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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在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6)
近几年来,哲学界关于结构形式变化引起质变问题的讨论,发表了许多文章。1982年我发表《序变与质量互变规律》(哲学研究、1982年第10期),提出序范畴及序变原理后引起了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要不要把序变引进质量互变规律,即事物是质、量的统一体,或是质、量、序的统一体?事物的变化只存在一种形式,或是多种形式? 笔者认为,世界是复杂的,事物的变化、旧事物向新事物过渡的形式和途径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只存在着量变达到关节点引起质变这唯一形式,而是存在着量变达到关节点引起质变、序变达到关节区引起质变以及量变与序变协同作用引起质变三种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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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哲学界,长期流行着:“质变优于量变,飞跃优于渐进,革命优于进化”的说法。直到现在,仍有人认为这种说法是合乎客观辩证法的。其实相反,那种不分时间、地点认为质变一概优于量变的说法,正好是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思想的一种表现。在目前,需要进一步肃清“左”的思想影响的时候,弄清楚质变是否一概优于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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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的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的完美统一,这种统一的一个生动体现就在于对质量互变规律的深刻把握,政治体制改革既有量的规定性,也有质的规定性。质变和量变是事物发展的两种形式。只有正确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质变和量变,使二者有机统一,才能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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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飞同志在《经济研究》1959年第1期上所发表的“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的发展和消亡问题”一文,从整个人类社会及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来研究商品生产从发展到消亡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并接触到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问题。这是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尝试。在当前关于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中,如果能够把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及其变化过程,加以深刻的分析和揭露,弄清楚有关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最本质的问题,许多争论,可以迎刃而解。但是,张文对一问题阐述得不够明确,有些概念也较含混,如商品逐渐“褪色”和逐步消亡的“质”究竟指的是什么?推动商品的质逐步消亡的内在因素又是什么?对于商品总的质和每个发展阶段上的不同的质有些混淆,对于商品的量变和质变也有些纠缠不清。这里我想就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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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物发展过程中部分质变问题的争論焦点之一,是部分质变仅存在于总的量变过程,还是也存在于总的质变过程。我的看法是:部分质变只是属于事物发展过程中总的量变过程,所谓总的质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实际上就是新事物的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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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哲学逻辑学之研究对象的动态的矛盾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关于矛盾,中介,质、量、度和量变———质变———量变的关系,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圆圈运动或螺旋运动,其中充满着丰富的一分为三思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