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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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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婧 《南方论刊》2008,(3):36-39
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恢复正义协商Ⅲ,是指犯罪发生后,在罪责明确的基础上,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其结果经司法机关确认从而影响刑事处分的一种纠纷处理模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和司法理念,近年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少公检法机关在这个领域进行了探索。为了解刑事和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笔者走访了北京海淀区、朝阳区、西城区以及广州白云区等地的公检法机关,作了较为深入的调研。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过度抬高被害人的地位,将被害人的权利绝对化,就有可能偏离刑事法基本理论,破坏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理论上讲,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宜刑事和解,只有被害人享有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案件,才适宜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关键因素也不是被害人愿意与否,而是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彻底消除;刑事和解只有得到国家的最终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事公诉案件之调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报应型刑事司法对被害人利益的漠视导致了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加剧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利益需求的独立性和损害恢复的可能性、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以及犯罪概念和刑罚观念的革新。确立刑事调解制度能够使刑事司法更加人性化,有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和犯罪人的改造,促进社会和谐。对确立刑事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加害方的预期本成,使其不敢贸然行事。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重视,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国家属性,解决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的刑事和解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没有有效反映出恢复性司法的设计初衷。为保护被害人权利,应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参与权,这需要刑事和解制度回到恢复性司法的轨道上。但是,不能过度强调被害人意愿,刑事和解的进行应坚持国家主导。对此,应实行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有限回归,以刑事实体处分权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合理界限,以法益作为确定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标准,进而设定刑事和解合理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恢复性司法在对惩罚性司法的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犯罪问题的模式,它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北美,在至今30多年时间里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发展,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恢复性司法的浪潮。由于它以新的视角来审视犯罪和刑事司法,因此就使其在基本理念、具体操作、价值追求等方面都不同于惩罚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对以惩罚刑为中心的传统刑罚结构进行深刻的反思,树立赔偿和预防的观念,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和解,注重加害人的回归,促进社区建设,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尽管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它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它所代表的是一种革新的精神和新的法律文化,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已显示出了良好的效果,这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有一定的可行性因素,也有一些障碍性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当前不适宜大规模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具体操作模式,但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寻找契合点,形成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并能解决中国刑事司法实际问题的模式,在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在现有刑事法律的框架内增加恢复性司法的因素,逐步探索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  相似文献   

6.
恢复性司法是从国外兴起的一种司法理论和程序,其目标是恢复受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实践中采用调解会议、少年法庭等恢复性司法措施,降低了罪错少年的再犯率及犯罪程度。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中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有一定可行性,符合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方针及和谐、恤幼的文化传统,能够更好地教育青少年、丰富纠纷解决方式、节约司法资源。我国构建恢复性少年司法程序时,要合理设置所适用案件的范围,注重与传统司法程序的衔接,确保少年司法机构的专业性及当事人参与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的应用,首先要明确适用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害人启动程序,被害人与加害人必须自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既可以应被害人的请求居中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又可以告知被害人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作为能动司法的现实表现,既考虑到对被害人的扶助又考虑到犯罪人的复归,更加关注具体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尊重纠纷双方的合意。当前,虽然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可以破解许多难题,而能否化解和消除这些质疑,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死刑和解中国家公权力行使与公民个人权利维护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实现国家司法权能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平等对话沟通,达成协商、宽恕、和解的效果。为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的刑事司法基本理念进行反思,在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能动与克制之间努力探寻动态平衡的基点,从而实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相似文献   

9.
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廖颖 《天府新论》2010,(1):87-89
作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一种变通方式,行政和解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行政和解随着服务与合作精神成为现代行政法上占主导地位的人文精神以后,司法政策变迁,行政权力逐渐具有可处分性而产生。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有两条思路,一条思路是正本清源,修改法律,承认行政调解制度的合法性;另一条思路是,在法律修改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对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程序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0.
《新学术》2007,(5)
恢复性司法是以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相对应而言的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模式,同时恢复性司法也是一种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出现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历程,在恢复性司法的框架内,主要存在着刑事和解和行刑社会化两种刑事司法方案。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解剖恢复性司法理念,可以发现恢复性司法的效益价值,可以为实现犯罪控制效益的最大化,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自本世纪40年代初有关学者提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问题以来,犯罪被害人的责任性逐渐引起犯罪学理论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大量实践证明,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在部分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应当对犯罪事件的发生以至自身遭受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犯罪被害人的有责性(Culpability).本文拟就有关犯罪被害人(专指个人的受害者)的责任谈些个人拙见.  相似文献   

12.
构建婚姻家庭诉讼司法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数十年来,调解作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独立程序和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肯定.调解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因两者各自特点,不但必要,而且社会效果好.我国仅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坚持调解程序先置,且调解程序不规范.近十余年来,司法实践中,法院为提高结案率等因素考虑,离婚案件司法调解日渐式微,有"走过场"倾向.借鉴外国法经验,反思中国的司法调解,有必要将调解程序的强制适用扩大到所有婚姻家庭诉讼,建立家事调解的程式,规范司法调解,优化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解决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3.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以恢复性司法模式为借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杜文俊  任志中 《社会科学》2005,37(12):72-76
为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而忽视被害人的私权利有效恢复的"二元结构模式",在西方国家遭到了恢复性司法模式的挑战.在我国借鉴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合理内核,构建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模式",提升被害人的地位,将被害人宽恕作为法定的从宽情节,有利于死刑适用的合理化,也可以起到减少或者限制死刑的功效.  相似文献   

14.
对刑事和解概念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认识不同,对我国现行刑事和解实践的定位不同,刑事和解的字面含义与惯常理解的差别.定义刑事和解应当顺应国际社会恢复性司法运动的潮流,符合我国国情,遵循刑事和解约定俗成的含义.应对刑事和解的概念予以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刑事和解概念应等同于恢复性司法.狭义的刑事和解应当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中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问题.该制度从西方舶来,其对传统的司法制度和思维模式具有很大的挑战.我国对这一制度的推广是从司法实践开始的.但因为我国对刑事和解缺乏立法规范,所以实践中对哪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并不统一.从刑事和解的本意、国外的经验和实践中的社会效果看,只要被告人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刑事和解不仅可以适用有被害人的轻罪,而且可以适用有被害人的重罪.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保护一直被理论和实务界所忽视.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中国的被害人保护有了很大进步.特别是近些年来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被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的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在此背景下,被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的域外经验,可以成为中国引进恢复性司法模式,构建被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有力借鉴.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案件解决方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和解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在刑事和解中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不仅具有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而且还会使被害人尽快获得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在刑事和解中,通过个案正义及多元化方式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并以此来平衡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协商性司法:理论内涵、实践形态及其语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协商性司法追求控辩双方的对话、协商和合作,注重通过非传统刑罚方法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突出被害人在程序过程中的地位并切实维护其遭受犯罪侵害的利益,着眼通过协商性司法过程和方法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犯罪人与社区关系以及社区秩序的恢复、重建和发展。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警察警告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等是协商性司法的主要实践表现形式。对抗制刑事司法的内在缺陷和不足是促成协商性司法之生成的直接原因,孕育和催生协商性司法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后传统社会的关系性质和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人本主义的对话型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君 《齐鲁学刊》2008,12(3):101-104
缘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刑事和解实践,以恢复性正义为理论基础,对话、商谈而非纠纷解决模式是刑事和解区别于传统和解制度的重要程序特征;实体上,强调以责任、恢复与回归作为其基本内容,关注对被害人心理损害的修复。近年来我国一些司法机关对恢复性司法进行的探索严格说来还称不上是真正的恢复性正义实践,因此,准确领会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程序特征和实体内容,对我国当下急速推进的刑事和解实践进行冷思考,对避免将刑事和解庸俗化,甚至变为一种功利的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符合我国“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古训。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弥补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构建这一制度时,一定要明确在我国适用的条件、对象、模式和程序这几个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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