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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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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交通事故是指有别于传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非典型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认定中应基于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出发,通过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是否获得足额赔偿等具体情形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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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提灰、捡砖等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2018年4月26日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8年5月14日,李某丈夫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通过调查核实,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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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10月8日,陈某与某生物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试用期聘用合同》,岗位为技术工种,月薪2500元,期限3个月(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1月8日)。同时该公司口头承诺,试用合格后,年薪5万元。2005年1月8日试用期满后,该公司要求陈某在一份空白的《招聘职工劳动合同书》上签字,陈某要求公司将服务期限、岗位、报酬等填写完整后再签名,但该公司拖延至1月28日时,通知陈某将工作交出,离开公司。1月31日,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为陈某出具了《离职证明》,称“陈某于2005年1月31日辞职”。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评析本案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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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比原《条例》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中应负有重要职责和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进一步明确认定权限的划分、事故责任与当事人违法的关系、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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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受伤,此类事故能否算作工伤?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答案,判决支持了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顾云峰的工伤认定。2006年8月的一天早晨,顾云峰驾驶摩托车到启东某服装公司上班途中,在一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受伤。到公司上班后,顾云峰因眼睛红肿向公司请假,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脾破裂。同年12月,顾云峰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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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于2000年1月7日到某公司就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最后一次期限为2006月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薪720元。2005年10月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2006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依法办理相关事宜。12月22日,当地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对张某颈部外伤、颈间盘突出、脑震荡评定级别为八级伤残,同时向被诉人单位出具《工伤职工治疗意见书》,建议其门诊对症治疗颈间盘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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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汪某在Z劳务公司工地外墙高空吊篮作业时摔伤。医院诊断为:脑部左侧基底节区出血;高血压病;右侧颈部皮肤擦伤。汪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Y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受伤害部位为"脑后右侧颈部"。Y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颈部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