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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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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高某于2002年到被申请人某交通运输公司工作,任客车司机,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安排其2008年至2010年带薪年休假为由于2011年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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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2014年1月5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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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1月申请仲裁,称于2007年7月2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后因工作出色,于2010年8月1日被任命为公司财务总监并重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于2011年3月1日无任何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之日起的工资。公司辩称,王某系公司的财务总监,却未履行对财务部的管理职责。自任职以来,财务部管理混乱,甚至于2011年2月25日发生了财务部工作人员与销售员打架斗殴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故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2011年3月1日解除王某后,公司已经于5月28日聘请了新的财务总监,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即便公司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赔偿金。在仲裁审理中,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供财务部管理混乱的有效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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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王某等22人自1982年从事农村电工工作,1982年至1988年由所在村管理并向其发放工资;1989年至2001年归当地乡电站管理,其待遇是通过电价加价形式向农民平摊。2001年2月,当地农村电网改造完成,王某等22人不再从事农村电工工作。2013年9月,王某等22人到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王某等人与某供电公司自1986年至2013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供电公司支付其2001年2月至2013年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查,王某等人的仲裁申请已明显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委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等人不服,认为仲裁委侵犯了其应当享有的仲裁请求权,要求仲裁委立案审查。该案经多级上访后,仲裁委不得已立案受理,并经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以申请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驳回其申请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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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唐某于2009年11月2日到乐至县某机器公司处上班,从事驾驶工作.2013年6月20日,唐某被家属送往川大华西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扩张性心肌病,拥有5年病史.经住院治疗后,唐某于6月30日出院.2013年7月12日,唐某向红原县医保局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由于公司与唐某对医疗费报销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乐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审查,县仲裁委决定受理唐某与乐至县某机器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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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4月1日,王某进入某服装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每月20日发放当月工资,该服装公司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2012年3月10日,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某服装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2、某服装公司为其办理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3、某服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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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郭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费用。仲裁委经审理,最终因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足,裁决对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可,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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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劳动者王某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工作,2008年2月10日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至2008年4月10日),6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7月20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0日的加班费8500元;2.2008年6月的工资2000元;3.2008年1月至6月的奖金6000元(月均1000元);4.工伤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门诊就医路费12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7.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8.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