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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股份田是指股份化的农村承包经营地。股份田首创于沿海地区农民的实践,现以其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广大农民接受和认可。股份田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权利转换从民法学角度讲,是农地使用权的入股而非土地所有权或成员权的表现形式。承包地的自营和承包地入股一样,都是农地使用权人利用权利获取收益的一种方式。因此,从权利的实质来看,用农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基于皖、浙两省413户农户的调查数据,考察影响农地流转价格的主要因素,并通过构建农户资产配置模型和结合实地调研经验,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提高流转收益方面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户主的文化程度、土地经营内容、流转约定年限以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农地流转价格有显著影响;此外,经验证据进一步表明,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助于降低流转的交易费用和不确定性,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  相似文献   

3.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农地权利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农地权利入股公司问题上,标的与路径的选择应首先考察入股公司与入股合作社对投资标的的不同要求,并在区分可流转农地权利与不可流转农地权利、原生型农地权利与衍生型农地权利、物权性农地权利与债权性农地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和路径的探讨应主要针对可流转的原生型物权性质的农地权利展开,从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要件、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合法性依据等方面可以认定土地经营权为适格的股权对价。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则调适应在综合考察公司的宗旨和目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程序要求以及公司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   

4.
在现行法律尚未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已出现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实践,其中,农民自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农业公司的汤营模式是较优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主要障碍并不真正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应予以合法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应当坚持自愿、农地农用、入股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评估等基本原则,并对公司的设立、经营及消灭等环节加以专门规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地入股合作社经历了入股初级合作社、入股高级合作社、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四个主要历史阶段。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的入股客体、利益分配和组织属性等制度差异以及实施绩效进行考察,对当前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立法实践得出的有益启示是:不能因为农地入股而使农民丧失农地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要提倡农地入股合作社并坚持合作制的主要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农地“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和土地承包权的有效退出是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两种不同思路。鉴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尚未形成且功能有限,形塑承包地退出机制确有必要。土地承包权是兼具财产和身份要素并承载社会保障功能的复合型权利,由此决定承包地退出必须慎重对待。在立法体例上,应坚持土地承包权退出事由法定原则,同时厘定承包地收回“原则禁止与例外允许”二元模式,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收回事由。在立法内容上,完善自愿交回和依法收回规则,承包地自愿交回在法权关系应表达为土地承包权的抛弃或转让,抛弃土地承包权须以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为前提,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发包方以不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为原则,不影响农户成员资格和再承包权,应成为主要退出方式。“依法收回”可分为身份性收回和非身份性收回,身份性收回包括因户口迁移引起的收回和因承包方全家消亡绝户而收回,非身份性收回又分为因承包地灭失、承包地被征收而收回。为保障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的格局,构建承包地退出制度的法定事由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集中的困境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阶段实现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的主要途径是土地流转,但是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起来的规模化土地对家庭农场生存和发展的适宜度还有待考量。该适宜度可采用片数和质量、速度和持续时间、用地成本、权利清晰度、规模大小等关键性指标来衡量。基于以上指标,在家庭农场前期介入、集中土地阶段,会遭遇到集中连片土地难、农户不愿意转出土地而形成的“钉子户”、农户选择性流转土地、土地流转期限短等问题;在家庭农场正常运营阶段,会遭遇到农户单方面提高土地流转价格、农户选择中途违约或期限届满不续约、农地权利不清晰所造成的家庭农场土地被征收时补偿分配混乱等问题;在家庭农场退出、破产而放弃土地规模化经营阶段,会遭遇到家庭农场经营者违约退地、家庭农场规模化土地的再转让、家庭农场资产清算与债务清偿等问题。破解家庭农场各阶段在土地集中上遇到的瓶颈和障碍,应从明晰农地产权、创新农地权利流转模式、构建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等几方面着手,以达到降低家庭农场土地集中交易成本、用地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以及提高农户流转农地权利期限等综合效果。  相似文献   

8.
农地流转实践在促进我国农地规模经营同时,也使现有农地法律制度的规范能力捉襟见肘。无论转包、抵押、转让,还是入股和出租均不能解决土地流转实践中农户利益和农业企业利益的冲突与对立,均无法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矛盾,迫切需要新的法权形式出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破解农地流转难题的正解。三权分置视阈下,转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仍有存续必要,且转让条件应保持严苛。应区分转包与出租,转包的客体应为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而出租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放宽接包方资格条件,使其涵盖所有市场主体。抵押应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两种类型,前者应满足转让所规定的条件要求。政府应支持农户之间的土地抵押实践,以消解对金融机构的路径依赖。入股应衡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保属性与《公司法》的股东出资要求,出资形式应仅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9.
各地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实践运行过程中逐渐演化出一些新的特征,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动向。通过对江苏省若干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实地调查,剖析其所面临的农户参与程度偏低、婚嫁妇女的权益流失、土地资产价格歧视以及耕地保护衔接不当等新问题,应当从提高农户参与程度、保护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入股土地资产价格评估的科学性、加强各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等方面找寻新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0.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地"三权分离"改革打破了农地流转的瓶颈,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作为一项具有特定内涵的独立权利,土地经营权在实现农民土地收益和促进农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目前还存在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和相关配套制度落后等障碍。以农村改革为契机,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基本属性,能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加快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相似文献   

11.
基于6省85份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判决书的整理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梳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扬弃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之司法见解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变革村民委员会设置村民小组的法律规定,彰显村民小组的独立性以及村农民集体与组农民集体的平等性,以改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的司法审判。  相似文献   

12.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13.
通过中部某省三个村庄的土地调整显示,农村土地问题并不只是农民权利问题,而是与村组权力相关联,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以村组的土地权力为保障的。村组的土地权力在当代中国农村主要表现为村组的土地调控权,这种乡村地权是当代村组得以维系的基础,是农民“成员权”意识的主要来源。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农民土地权利与村组土地权力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农民土地权利需要村组权力的保障才能得以实现,而只有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利,村组的土地权力也才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对农村公共设施的完善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无可代替的作用,然现行规范对其规定甚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本身构造不明、价值不清造成适用模糊的困境。应明确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以维护集体成员利益为核心,以土地资源优化利用为重点,在具体设定上暗含公私力量的平衡。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实际上是以农民集体为核心的多元混合主体,因自身的公益属性,致使部分权能受限,应以合目的性与合规划性对其流转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5.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相似文献   

16.
正确审理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首先要把握案件审查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兼具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性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卖房搭地后应由房屋买入方享有土地补偿费及生产安置费。出嫁女及其子女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入赘女婿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款的,是否分给、分给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决定。回迁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员,应当分给征地补偿款。新生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予以征收补偿做法不一,并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土地出让金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形成的宅基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与事实原则进行补偿;在房屋安置、自拆重建等非货币补偿中要注意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损失。  相似文献   

18.
土地开发以其高强度和剧变性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产生深刻的影响 ,因而要慎重对待 ,尽可能把它置于人类理性的控制之下。土地经营是在特定用途下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相互配比的过程 ,其未来方向是对单位土地资源投入较多的劳动、资本和技术 ,实施集约经营。土地整治是为了克服土地退化或土地固有缺陷而进行的治理和改造活动 ,其目标是着力解决影响当前土地利用持续性的重大问题。土地保护最能反映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精神实质 ,它看似柔弱 ,实则强硬 ,看似消极 ,实则积极 ,应该予以大力推崇。  相似文献   

19.
保护农民地权,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体现,已成为十七届三中全会农村新政的重要内容,更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这一目标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农民地权的扩大。但扩大地权的良好愿望不能仅归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变革,还需立足于当前法制体系的整体构架,以强化并完善地权的基础权利效力为根本,进而逐步取得所有权的改造。  相似文献   

20.
进行土地产权和抵押制度改革是否能使农地成为贷款抵押物,从而缓解农户面临的信贷约束?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调查了农村信贷员对接受农地作为贷款抵押物的看法,及接受条件。研究发现,由于目前农户规模小、农业用地的价值低、农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强,即使改革土地产权和抵押制度,金融机构也不愿意接受农业用地作为贷款抵押物;当农地价值大于某个阈值后,信贷员开始愿意接受农地作为贷款抵押物;只要农户拥有规定的30年土地使用权,土地是私有还是公有对土地成为抵押物的影响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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