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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持能动的态度,采取将个人信息附属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然而伴随着隐私权的现代性转向,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的附属保护模式却遭遇了困境。无论从权利配置还是从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运作来看,个案裁决的救济方式都无法建构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通过创设以私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对私人信息在收录、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阶段的有效规制,并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无疑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2.
数据是信息的主要表现和转换形式,数据共享已成为个人信息利用的一种极为快捷便利的有效方式。需要建立对个人信息严密保护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所有权保护制度,构建个人信息“权利束”保护的工具性体系。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正当处置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合法删除的法律规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治路径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适用刑法保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适用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3.
3Q大战使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再次被凸显热议,具体涉及免费软件产品上的信息财产权益、网络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隐私与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网络格式合同权益等问题。要加强和完善网络用户民事权益的保护,应着重注意:新增和完善相关立法,为网络用户提供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强化司法规制、加强执法力度,为网络用户权益提供事后保障;增加网络信息法的课题投入与理论研究,为制度建设争取学术支持;加强信息法制宣传、培养网络法律意识,实现网络用户的自我防护;发挥行政政策的灵活功能,及时实施监督管理;培育网络伦理规范、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运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守门人条款”的法律,其创新性的一个突出表现在于,相较于美国和欧盟,该法第五十八条“守门人条款”是一种由单个领域向平台治理延伸的“综合式守门人”制度。然而,该法施行仅一年有余,不仅需要厘清“守门人”的主体范围,擅自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和过度采集、存储、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边界,以及“守门人”监管义务的限度,而且亟待在法秩序统一性视角下理顺“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守门人”使用个人信息提供明确指引,防范相关刑事法律风险。目前此领域的专门研究较为鲜见。未来我国须加强“守门人”监管责任的刑事激励,发挥行政和解制度的前置分流作用,从而实现对“守门人”刑法规制与保护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5.
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模式并不只是防沉迷系统在游戏或短视频领域的运用,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模式提升了立法规制层次,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执行机制,其设置目的从防沉迷扩张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模式提供义务具有普遍性,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均有可能承担这一义务。对于未成年人模式的发展理念,应当从消极地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向积极地以服务未成年人为中心扩展。解决未成年人模式的当前困境,需要以“易用、稳定、显著”的技术要求保障未成年人模式的可靠性,以反成瘾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模式的有效性,加强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建设,激发企业、行业协会、政府、司法机关、家长和未成年人等多元主体的责任意识,并让未成年人参与到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模式的设计运行之中。  相似文献   

6.
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长足发展,政府利用个人信息实现智慧治理得以可能.但行政机关在收集、加工、使用、共享等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且现行法律体系对规制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民法典》作为私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具有规范、平衡和指引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意义.未来需要在《民法典》的框架下,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在公共领域合理使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形态,完善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损害赔偿制度,促使政府在智慧治理中合理利用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7.
云计算时代,开放平台逐步成为个人信息存储中心,个人信息安全与权利保护亟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确立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个人信息利用要件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开放平台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大陆地区开放平台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8.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为理解我国个人信息权利及其保护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视野,隐藏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基础从隐私权向公民基本权利的转向,揭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性法律地位、横跨公私法的混合法性质,彰显了个人信息权利丰富的基本权利特征与内涵,为国家公权力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奠定了理论基础。“根据宪法”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构建科学有序的个人信息权利束,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束点整合协调各具体信息权利;拓展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功能,推动国家机关与信息处理者履行更加积极的保护义务;进一步理顺个人信息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9.
陈星 《江汉论坛》2022,(8):138-144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权未能明文规定,留下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一份未完成的答卷,并引发个人信息是否应当赋权之争、个人信息“法益”或“权利”保护模式之辨、法教义学上个人信息“权益”或“权利”之分歧及“个人信息权”司法认定与立法之反差。个人信息权可从学理上证成:个人信息利益赋权具有内在正当性,赋权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赋权符合数字时代重大法益保护需求,且个人信息利益是一项足以赋权的独立人格利益,该项利益同时具备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项标准,达到传统学理上判断一项利益成为权利的条件。个人信息权可从解释论上进行“三维六位”构造:宪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确立提供根本依据,民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搭建框架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构造细化具体内容;个人信息权包括知情决定、限制拒绝、查阅复制、更正补充、迁移、删除等“六位权能”。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的“个人信息权益”源于基本权利,经由间接第三人效力理论而同时具有民法上意义。学界主张个人信息权益在民法上定位为新型权利或新型利益。然而,个人信息制度的“预防法”定位和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独立客体利益的窘境,都无法支持该主张。既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作用是事前预防大规模、技术化的个人信息分析评估活动给既有一切民事权益造成系统性风险,那么个人信息权益毋宁只是既有一切民事权益在信息分析评估场景下的全新表达。进而,个人的权益因信息分析评估而受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非因信息分析评估而受侵害并造成损害时则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二者不存在竞合或聚合关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中的“没有规定”应解释为“没有关于信息分析评估场景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边界划定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措施混用等行刑衔接问题。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法与刑法在保护法益、个人信息范围以及行为方式等实体内容上存在立法脱节;二是案件监管移送、证据转化及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缺乏协同。为保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良好行刑衔接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基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维度,建立刑事法与前置行政法规范的协调衔接体系。在实体衔接层面,要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实现两法在保护法益、个人信息范围、分级标准以及不法行为要素的联系协调,合理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边界。在程序衔接层面,要强化行政监管主体的协同配合,细化案件的双向衔接程序,规范证据转化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协同功能。  相似文献   

12.
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着立法不够系统、过于笼统甚至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监管方式单一、力度不够等不足。而域外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卓有成效。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新的监管机构或机制,创新监管手段。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方面。在云计算的背景下。为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显得刻不容缓。通过个人信息犯罪的实证分析看出,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诸多不足,应借鉴其他立法中可行部分,增加刑事规范内容,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促进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4.
刘斌 《中州学刊》2015,(3):54-59
大数据技术在提高信息获取能力、降低信息处理成本的同时,也使信息安全面临严峻形势。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金融信息保护的规范依据不足。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进行免责,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缺失,金融信息受害人举证困难。金融信息是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对象,立法上可以从合同法路径和侵权法路径对其加强保护,并将其保护范围作为一个框架性概念,保持开放性。为了加强金融信息保护,我国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与金融信息保护法规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明确将金融机构和相关组织纳入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金融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严格限制格式条款的免责效力,强化金融信息保护监管。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7,(9):187-194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能参与信息的发布与传递,云计算和社会化媒体等技术促进数据融通与共享,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与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不同,人格属性仍然是其本质特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基本法+特殊法"的立法保护机制,在立法上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及其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进行分层保护;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6.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个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价值产出之间产生对立,同时个人信息权益逐渐由个体私益向社会公益交织演变,构建优化多维的公益诉讼保护路径、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符合发展要义。坚持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行政机关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作用,民事公益诉讼为辅,拓宽多元主体参与守护公共利益通道,创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挥传统检察优势力量与新时期救济手段相结合,完善公益诉讼救济内涵路径、增设惩罚性规则等体制机制,符合我国司法信息保护能动治理之路。  相似文献   

17.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制裁机制来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当前我国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过分依赖国家公权保护、强化刑法事后惩治性的威慑预防、偏颇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益等问题,这导致了事前合规式风险防控机制缺失,不利于个人信息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刑事合规通过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控制基点、构建多元化防控机制、提升企业治理的激励性方式,将合规的事前规划式激励预防与刑法的事后惩治性威慑预防融为一体,有利于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理论层面,合规计划融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符合可能、必要且可期待等标准。在实体法层面,应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免责程序条款,发挥行政处罚程序的出罪功能,同时将单位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情节,赋予刑事合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程序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涉罪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完善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相似文献   

18.
针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唯一识别作用及其经济价值,法律应合理平衡公民数据安全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公共管理效益、个人生活便利之间的多方利益冲突,并同时促进生物识别技术的创新发展。由此,在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建设中,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有其专门的规则构建路径,包括规范文件形式、文本整体框架、具体规制对象、技术保护要求、技术工具监管等方面。关于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应用的具体规则设计,我国制度建构进路应围绕四个维度探讨:一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化安排;二是规制框架的样本参照方案;三是立法内容的多维规制层面,涉及企业安全责任、市场交易规范、信息主体权利等方面;四是提前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可作为民事权益受到侵权责任的保护,无论其被理解为民事权利抑或民事利益,对其侵权责任构成并不产生影响。由于个人信息中的部分内容同时也属于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个人信息权益和具体人格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重叠保护。其中对于私密信息的保护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为最大程度化解立法上的冲突,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而对于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则产生请求权竞合,信息主体可择一主张。个人信息侵害具备筛选受保护法益的功能,与损害有区分的必要。无论个人信息是否被非法利用,都可能产生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既有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与个人信息权益自身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应当各自获得单独赔偿。  相似文献   

20.
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置不同的行刑衔接方案,对于前者构建多层次规制体系,对于后者限缩适用刑事责任。根据信息侵害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持续性选择适用行政监管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宜通过与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应区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侵权诉讼的适用情形与责任配置,采用行为规制进路的行政监管可以补足以损害或者风险为导向的侵权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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