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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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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长足发展,政府利用个人信息实现智慧治理得以可能.但行政机关在收集、加工、使用、共享等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且现行法律体系对规制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民法典》作为私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具有规范、平衡和指引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意义.未来需要在《民法典》的框架下,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在公共领域合理使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形态,完善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损害赔偿制度,促使政府在智慧治理中合理利用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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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值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存在重大分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当确定为信息自决权,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有侵犯信息自决权之可能,因此刑法应当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通过对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梳理,虽多为未公开信息,但也不乏存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情况,对于此部分信息应如何认定,在把握上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进行分类保护。具体而言,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分为自行公开与合法公开。对于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对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以及处理行为侵害重大利益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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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充分利用个人信息的迫切需求,对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巨大挑战.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于个人信息的利用行为中.然而,各种个人信息识别信息主体的程度各有不同,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的媒介作用不同,与人格尊严的紧密程度亦不同,实践中不应当对个人信息采取单一的保护模式.对于同时满足间接识别性、社会性强、非敏感性三个特征的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联系较为疏远,不必采取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模式,采取财产权益一元保护的模式即可.而对于符合直接识别性、个体性强、敏感性任何一个特征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二元保护模式,即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共同受到保护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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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论文结合广西地方实践经验,认为搭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平台、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机制、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发现—报告—响应—服务机制,通过项目化、专业化运作,运用"社工+志愿者+未保联络员"的服务模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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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发展程度十分有限,在法律制度、行政保护、行业约束以及打击力度等方面需要不断形成、完善和强化。本文梳理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共同点和经验做法,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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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法判断能够助力识别信息处理者之行为是否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对于权益侵害要件认定具有工具性价值。为保障该工具性价值发挥,应建立权益侵害要件双阶层认定机制,以行为规范与信息自决保障的关系为标准,类型化个人信息保护行为规范,确定违法违规行为与信息自决贬损之间的关联状态;个案中,法院需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即权衡信息主体人格尊严或人格自由是否因信息自决受到妨碍而遭受信息处理不合比例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证据偏在会引发信息主体就行为违法所涉侵权事实的证明障碍,行为违法对于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具有双重作用,就该事实的证明构成裁判证明评价重心并可能导致证明评价障碍。对此,应在立法框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下,根据案情在客观构成要件认定环节对高度可能的心证程度从低把握,减轻信息主体的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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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两国都重视在立法基础上的宪法审查运用,以此平衡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故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亦需以“审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方式,并以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动态平衡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审查可以从程序上的公正平衡与实体上的合理平衡两方面进行判断,以此为个人信息提供有效保护.此外,打破个体性与公共性平衡状态的唯一变量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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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2020年肺炎紧急状态的蔓延,全国各个城市采取了一系列采集与登记公民个人信息的防控措施,以维护城市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健康。而这些防控措施背后存在着信息滥用的隐忧,如何平衡紧急状态与个人信息保护,社会上存在讨论和争议。有鉴于此,该文拟以健康码的应用为契点,结合我国《民法典》中新增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析提炼紧急状态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征和重点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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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我国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诉讼一直套用普通民事诉讼的模式,漠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事实上,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考虑,都设置了专门的诉讼原则和程序.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可以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以"诉讼代言人"、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官依职权进行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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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者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涉及的犯罪类型多以法定犯的形式存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对刑事责任认定具有实质影响。但保护义务设置的抽象泛化以及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盘根错节,导致网络服务者刑事责任认定存在刑行衔接不畅的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层级化、精细化和合理分配等途径优化网络服务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设置。另一方面,应当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相对统一的实质关系。限缩解释相关罪名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类型,将行政程序要素作为刑事违法独立性审查的要素,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顺畅衔接和双向联动,有效防止网络服务者刑事责任认定的不当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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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时代,开放平台逐步成为个人信息存储中心,个人信息安全与权利保护亟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确立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个人信息利用要件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开放平台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大陆地区开放平台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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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颁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借鉴了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基本原则,被国外观察者视为中国版本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本文在分析《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出台的立法背景和比较法环境的基础上,探索《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所借鉴的美欧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原则,并通过探讨2019年美国启动《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新一轮修订所征求到的建议,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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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为理解我国个人信息权利及其保护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视野,隐藏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基础从隐私权向公民基本权利的转向,揭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性法律地位、横跨公私法的混合法性质,彰显了个人信息权利丰富的基本权利特征与内涵,为国家公权力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奠定了理论基础。“根据宪法”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构建科学有序的个人信息权利束,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束点整合协调各具体信息权利;拓展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功能,推动国家机关与信息处理者履行更加积极的保护义务;进一步理顺个人信息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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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 《天府新论》2020,(5):96-104
网络定向广告建立在信息交互与融合的基础之上。广告业者利用定向广告未经消费者同意而秘密收集其信息,并利用大数据精准识别至特定消费者个人,存在侵害隐私权与信息权的嫌疑。我国目前在网络定向广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制效力层级低,而司法实践对于网络广告“定向”侵权的判断标准也存在局限性。规制标准不明确、规制权力不集中、规制手段单一滞后等因素也不利于对网络定向广告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鉴于此,我国网络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加强对业者收集、处理与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且应从强化业者透明义务与通知义务的履行,规范化网络行为定向广告行业标准,简化“同意选择”机制等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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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与司法关系的日益紧密,在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大量增加,在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于远程讯问、远程作证和在线庭审等场景。在线诉讼在给刑事诉讼程序带来高效与便利的同时,也对实现直接审理原则、控辩双方有效质证以及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等方面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为实现在线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发展,应理顺刑事诉讼中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的关系,保障辩方在在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实现控辩平等原则,并建构完善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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