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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对冲基金并未进入我国公众的视野。直至近几年,随着国内阳光私募的发展,对冲基金因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和对资本市场的非凡影响力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滥觞于美国的对冲基金发展至今,其含义已发生了嬗变。本文将对冲基金与我国实践中的阳光私募进行了比较研究,从金融创新和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分析了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展对冲基金的必要性。本文认为就对冲基金的监管模式问题,我国不应该盲目地平行移植发达国家的监管框架,应当结合中国转型时期的情况进行斟酌,并给出了相应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对冲基金监管模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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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玮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3):43-46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经过30多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美国、英国、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规则相对完善,在行业监管、监管模式以及监管内容等方面对我国有借鉴作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应建立行业协会监管、采取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明确政府审查权限、完善信息披露及市场准入规则等方面做出努力,以有利于引导和规制其积极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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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内含推动金融创新与诱发金融风险的功能双向性,行业自律与宽松监管无法遏制私募基金的违规与管理人的贪婪。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与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心的监管模式逐渐为各国所认知。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为中心,从自愿监管向强制监管模式推进,建立私募基金注册监管与私募发行监管二元模式,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并强化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救济机制,或许可以成为我国私募基金纳入法律监管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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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好买基金数据库的私募基金数据,从私募基金清算视角考察了中国私募基金以自律为主的管理模式是否起到了自律性约束作用,以及该模式下的风险外溢和市场稳定性隐患问题。研究发现:首先,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以自律为主的基金管理模式并没有起到有效的自律性约束作用。其次,高风险投资偏好导致私募基金市场存在风险外溢和市场稳定性隐患,随着基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风险隐患也随之放大。再次,私募基金投资组合高度依赖股市,限制了私募基金的风险对冲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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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是大势所趋。我们应确立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主体地位,并指导行业协会具体执行对私募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在监管内容上,主要是针对基金的市场准入机制、募集方式、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托管人监管制度以及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和数量限制等方面制定法规并实地执行。在监管模式上,我们应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以信息披露为主要监管方式,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保障私募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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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私募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私募基金发展初期,其对私募基金监管较为宽松。然而,私募基金自身的发展逐渐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如私募股权基金公募化、财务杠杆的大量使用、私募基金私有化上市公司等。2010年,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反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虽尚不足以产生系统性风险,但有必要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入手建立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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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泰君安推出首个对冲基金以来,国内各路券商、私募、公募基金纷纷谋划积极转向,与此同时,国际对冲基金也在欧盟严厉打击之下纷纷东移亚洲,抢滩布局中国,2011年中国资本市场将精彩纷呈。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金融监管缺位、法规滞后,一时恐难有效应对这一形势,如何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成为当前金融工作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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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经验表明,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性差异,导致了不同的监管模式和准入机制。从推动融资便捷考虑,为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富有竞争力,立法不妨采纳限制型监管理念。面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者可以考虑不同特质的区别性制度设计。基于域外监管经验并结合本土融资监管惯例,应确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差异性监管原则,鼓励发展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被动监管并购基金和成熟期企业股权投资,主动监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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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9):68-70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以信托形式的私募逐渐增加。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金融行业发展滞后,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理论和实践较为欠缺,因此缺乏明确的准入机制、税费政策、内控指引,使得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监管未能跟上形势的需要。从合规性监管出发,结合国内实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且对于现有的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对于监管理念、信用法制、混业监管进行反思重构,必然对于私募信托行业的法治建设以及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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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杰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39-42
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还未建立,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优秀基金管理人,退出渠道还不顺畅,这些问题都亟待在发展中加以探索和解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保障PE基金市场化运作,改善机构投资者投资政策环境,拓展PE退出渠道,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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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对公募基金的组织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制度的比较看,私募基金比公募基金存在组织制度上的优势,表现为委托代理结构的优势、收益分配激励机制优势、组织要求优势.而我国公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应在组织和激励方面,改革其不合理因素保证其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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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可分为数量限制监管和审慎人规则两种模式,审慎人规则从总体上要优于数量限制监管,许多实行严格数量限制监管的国家正逐步过渡到审慎人规则,并引入风险导向监管措施,同时审慎人标准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数量限制监管模式,对养老基金投资比例和资产组合进行严格限制.但随着我国更大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进行市场化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应该适度地放开数量限制、逐步引入审慎人规则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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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而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实证分析表明,中国的养老基金面临着诸多问题。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养老基金,必须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外部环境和适宜的金融资产结构,鼓励相关金融创新,完善系统化的养老基金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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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既不是稀有资源,也不是洪水猛兽,虽不能放任自流,也不宜事事严控。国家鼓励、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应讲究技巧,政策不宜太过严苛,抑制其发展;监控内容不宜太细致,压抑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由发展意志;监控手段不宜太过繁杂,给私募投资者造成投资不便,也给自身的监管带来麻烦。监管应以推动PE整体发展为核心原则,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宏观总体调控为总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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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互动关系研究:实证及基于中国的具体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而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实证分析表明,中国的养老基金面临着诸多问题。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养老基金,必须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外部环境和适宜的金融资产结构,鼓励相关金融创新,完善系统化的养老基金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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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制度不同,表现为委托代理结构不同、组织结构功能不同、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同;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形式不同。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已经成为基金创新的重要力量,应从法制、制度上保障其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