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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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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法律文本的不同表述,导致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范存在较大差异,进而致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呈现出"交叉适用"和"适用冲突"的困境。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坚持"司法主导、保障权利"的原则,分步骤地在统一认定与适用标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规范认罪认罚文本的记载及使用,以及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作为新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监察权和检察权、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需要实现有机统一和有序衔接,进而实现监察法所确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监察委员会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在案件移送、立案审查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上,涉及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和程序衔接。厘清案件管辖权争议、证据移送、转化、审查规则、刑事强制措施使用、补充调查阶段的律师介入、调查活动的监督等问题,既有利于监察机关调查权、处置权的规范行使,也有利于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3.
刑事立案程序具有划定权力运行边界、表征犯罪调查活动正式化、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起始点的重要价值。在当下的监察实践中,监察立案不仅同时开启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而且往往与纪委立案相伴随。在这种一体化立案模式下,实质定性的前置化问题较为突出,立案程序与调查程序的“一对多”导致立案功能一定程度上的被虚置化现象,司法办案人员面临程序衔接困难,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短板。为此,需要进行监察立案程序改革,建构二元化立案模式,在监察机关内部设立单独的职务犯罪调查机构,实现违纪违法立案与职务犯罪立案的分离,并分类确定违纪违法立案与刑事立案的关系模式,完善立案审批制度,构建独立化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从而为违纪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划定相对清晰的边界,合理限定留置、通缉、技术调查等监察措施的适用节点和适用范围,也为监察程序中检察监督、律师介入等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支撑,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实现反腐效能与程序法治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4.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采取了“调查—起诉”全新的追诉模式,为实现被调查人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需要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有序衔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并未单独规定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因此需要对监察强制措施这一概念进行证成,为两者的衔接提供理论定性。当前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体系外延单薄、措施配置失衡,导致其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存在制度性障碍,具体表现为两者体例不一难以有效对应、数量差异影响衔接精准度、适用对象的差异面临合法性挑战以及内容错位引发双重困境等一系列现实困境。对此,应当以构建体例独立、配置合理的监察调查强制措施为治本之策,在重塑既有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借鉴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构建多元化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相似文献   

5.
当下我国的司法审判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法官在审理复杂疑难的案件时,面对国家法的空白、漏洞、不足时,如何对民间规则进行司法识别与适用,并作出适当的审判.一起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表明,我国司法审判的法源是国家法,民间规则的司法适用只是为了填补国家法的漏洞,应当严格适用条件,防止滥用,因此,民间规则的司法适用必须进行识别程序,这个识别程序包括民间规则的主张、举证以及查明三个环节,其中当事人与法官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当事人主张存在某项民间规则并予以举证;法官识别与适用该项民间规则.法官对民间规则的识别内容包括规范识别与效力识别两个方面.在相关的制度设计上,我国应当建立民间规则的司法识别机制,主要包括设立法官识别民间规则的标准、以民间规则的汇编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二元独立共存之实际格局,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调查程序受监察法调整,而刑事诉讼程序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两者衔接的枢纽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这一程序衔接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正当基础既在于审查起诉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也在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延展,还在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角色扮演。当然,“以审查起诉为枢纽”的制度衔接模式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切实承担主导责任,着力提升被调查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提升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对接监察办案程序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监察法》实施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一审稿、二审稿)的先后发布,对监察办案与侦查、起诉、审判之间的程序衔接提供了依据和新的解决思路。但就调查与侦查的关系,留置的属性及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运用等方面,仍存在权力界限不清、性质不明等问题,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出台,为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提供了新依据和新路径。但在具体对接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协调因素:立案程序存在适用主体多元化与唯一性的不协调,取证方式存在适用范围笼统化与限定性的不协调,人身强制措施存在适用条件宽泛化与严格性的不协调,证据适用存在证据效力保障措施模糊化与可操作性的不协调,人权保障措施存在律师帮助权失语化与法定性的不协调,内外监督存在法律监督片面化与全面性的不协调。在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亟需从组织体制、程序规范、重大案件协作、人权保障、证据审查、监督制约等方面积极构建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简易刑事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与应对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刑事程序在程序耗费上相对较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权利型经济”与“权力型经济”的分析框架下审视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制度与实践,权力型经济的价值目标得到相当程度的实现,但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体系,通过略式审判进一步简化程序。  相似文献   

10.
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司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呈现出定性选择难、利益衡量难、程序转化难、严格适用既判力标准难、涉案财物处置难等多重困境。这些困境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角度进行归类和解析,可以概括为程序性困境和实体性困境,而程序性困境是制约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要走出程序性困境,应立足司法现实需求,着重向程序法回归,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更加注重程序的转化和衔接,赋予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完善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的衔接适用,合理确定既判力范围;同时,避免机械适用抽象的权利原则,注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效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依法审查,从而依法有序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导入刑事诉讼程序,是实现《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法有序衔接”的重要环节。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前介入依法引导调查、全面审查、依法指控的“三个运行向度”进行学理辨析,不仅是建立反腐败法治文明与刑事诉讼现代化相洽的“法法实施运行”通道的重要前提,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格局,推进刑事司法现代化。  相似文献   

12.
如何精准认定环境治理领域不法行为的性质并做好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衔接,是探索环境治理现代化道路上所须直面之命题。环境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在实体层面,环境法与《刑法》之间的法益保护、违法性判断和保护对象缺乏协同,且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标准模糊。在程序层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程序断层。在监督层面,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运行中监督乏力。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必须充分考虑治理现代化这一整体目标所带来的全新要求,且更加强调权力间的相互配合与共同规制。此外,还须贯彻审慎与精准的理念,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探索衔接机制的完善,并重塑其检察监督制度,进而在应对和处置环境问题中推进我国环境治理水平的提升和现代化。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已经形成了异地管辖的司法惯例。职务犯罪异地管辖不仅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断绝不当干预、树立司法权威,而且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迅速查明案情。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大批高官密集落马,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呈现常态化的趋势。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具有适用率高、贯穿办案全过程、指定管辖标准复杂等特点,同时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程序衔接较混乱、司法成本高昂等问题。正式确立职务犯罪异地管辖制度、细化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标准、厘清职务犯罪关联管辖和重合管辖、建立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申请权等措施,是今后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异地管辖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在对诉讼程序作精细区分的前提下,"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下的案件类型为事实不易查清但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应界定为案件事实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经过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后即可查清的案件.此外,各类组织模式的衔接应以是否符合类型化案件为条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与"合议制+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审理期限上应有所区别.应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和健全法官责任机制的司法配套改革,以保障"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15.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行,检察机关的职能将会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自侦职能转隶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查办审判人员违法从内部协作转为外部衔接,民事行政检察机制重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从检察权、监察权特性出发,根据职权配置,分析研究两者的共性和边界,以及监督资源整合,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两个层面,构建民事行政检察与监察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6.
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调查权转移至监察委员会,人民监督员制度受到冲击,亟待转型重塑。在法理层面,基于司法民主的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定位为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而非职务犯罪调查的外部监督机制;在观念层面,要理顺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解决监察体制改革后的遗留问题;在操作层面,要因应“捕诉合一”制度改革,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重点放在检察机关的批捕与起诉行为上。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内部改革方面,要确保监督评议过程的独立性,增强监督评议结果的约束力,并注重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人身权,从而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回归。  相似文献   

17.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混同适用证据规则,造成法理上的冲突矛盾,也导致反腐败资源浪费及权利保障不足。监察调查双轨制是证据规则界分与衔接的基础,职务违法应采取“高度盖然性”和“真实确信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职务犯罪应采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两类案件应适用差异化的取证手段,并以性质要件、对象要件作为差异化适用的主要标准。针对“违法—犯罪”案件转向中职务违法证据与职务犯罪证据的衔接,应遵循实物证据可以转化、言词证据重新制作的规则。  相似文献   

18.
《监察法》颁行后,如何衔接新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就是其中一部分。分析《监察法》并总结监察体制改革经验,可发现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以下错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作为非刑事司法制度的监察制度;适用于职务违法的涉案人员;启动条件设置的凌乱、不完整且标准较高;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缺失;从宽方式单一。为充分衔接两项制度,应当将"认罪认罚"与"从宽"的适用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进行合理分配;对认罪认罚的职务违法涉案人员适用从宽"处理";梳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在新监察制度中的启动条件,提高启动决策的参与度并降低启动标准;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权利与后果告知以及讯问录音录像三个方面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通过学理解释发现针对职务违法涉案人员的从宽处置、撤销案件、不被留置、减少留置时间等从宽方式。  相似文献   

19.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律实践的难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着眼于两者相衔接的程序机制,建立和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与处理机制,证据收集与转换制度以及相配套的信息交流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提前介入制度。  相似文献   

20.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衡量及实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念认为,对席审判不仅是探寻案件真相的需要,而且是刑罚正当性的基础,因此,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必须亲自参加诉讼。然而,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这一司法传统,首次构建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够满足实现刑罚功能、维护司法权威并畅通国际合作的实践需求,但也存在诉讼结构失衡、人权保障不足、司法资源浪费等诸多弊端,要想在利弊之间实现制度价值的最优化,必须建立规范的监察机制、有效的律师辩护机制、完善的诉讼监督机制以及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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