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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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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理性的逻辑辩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理性必须是通过法律论证来实现。法律论证的好坏取决于:(1)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2)前提的可接受性;(3)前提与结论的相干性;(4)结论的可接受性。从本质上讲,法律论证是一种似真的或可废止的论证,换句话说,其结论通常都不是根据真前提而是根据可接受的前提推导出来的。现实主义法学家对法律论证逻辑基础的挑战表明,仅仅依靠传统逻辑(形式逻辑或演绎逻辑),已不能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辩护了。需要在非单调逻辑基础上引入非形式逻辑的"相干性—充足性—可接受性"标准,从非形式逻辑角度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辩护,从而也为法律理性的逻辑合理性提供了辩护。  相似文献   

2.
逻辑中的形式推理和非形式推理广泛应用于司法判决中,逻辑对于司法判决是必要条件。但法律形式主义拔高了逻辑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法律现实主义贬低了逻辑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其都是极端片面的认识。实际上,逻辑在司法三段论的推理形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具体内容,如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中,逻辑的作用却是有限的,需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司法三段论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舍乎逻辑地推导出判决结论是实现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一种基本模式,同时由于司法裁判在法律解释和案件事实问题上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因此,逻辑与价值判断构成了司法三段论的两个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4.
受人工智能理论的启发,结合非单调推理建立非单调道义逻辑系统成为道义逻辑研究的新趋势.通过对国外两种主要类型的非单调道义系统进行分析与比较,进而从三个方面界定了冲突义务与可替代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并提出道义分离规则应作为可废止性规则使用的观点,这更有利于建立面向实践领域的道义系统,从而为非单调道义逻辑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5.
钱颖萍 《兰州学刊》2009,(7):137-139
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解决的是纠纷可否进入法律视野的问题,即某项民事纠纷具有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影响民事纠纷可司法性的主要因素包括政治性因素、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司法供给能力等。法院裁判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是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前提,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调查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另一种模式则是我国的立案审查制,笔者认为只有经过开庭审理,通过规范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性,法院对于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问题的判断才有利于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司法裁判是法官运用法律性思维而得出的结论性判断.法律的概念性、规则性和逻辑性等基本特性决定着法官的思维方法.我们不能将成文法国家法官的逻辑推理仅描述为"三段论",应该通过判例来细化法律概念,在案件事实与法律概念之间建立起可参照的联系,以获取"同样事项同样对待"的司法效果,提高法院判决的社会公信度.  相似文献   

7.
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案是富勒"洞穴探险者案"思想实验的原型。通过对该案原初判决的研究可以发现,在无先例可以援引时,法官进行司法分析需要权衡不同决策的利害后果,进而选择能够激励对社会有益行为的法律立场;而对判决理由的论证所采用的道德性话语表述,则是为了获得服判效果进行的修辞。关于"洞穴探险者案",以富勒为代表的主流观点忽视了司法表述与司法分析的不同逻辑要求,使得一个蕴含着深刻司法智慧的案例成为了悬案。  相似文献   

8.
修辞学是司法判决可接受性概念的理论来源,它关心裁判听众对裁判的态度,强调判决通过修辞对听众的说服;说服不能保证裁判证成的合理性,因此需强调以体现交往理性的法律商谈为路径去实现合理的可接受性。修辞论辩作为一种具体方法论,是对逻辑功能缺陷的填补和主体行为的互动;以法律修辞的方式可提升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9.
价值导向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选择以及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法官价值决策的评价标准不是真假与否,而是恰当与否.解决司法适用的价值选择难题,需要以语言分析为切入点,将价值命题要素与其话语功能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呈现其主观性与客观性、相对性与一定程度共识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内在规定性,凸显出以一种"大逻辑观"视角建...  相似文献   

10.
关于法本质的传统争论之一关涉到法的客观性和确定性问题。而有关法律的确定性或客观性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能够在关于法律解释所具有特性的论争语境下得到更好地理解和评述。因此,从规则模式,法律实证主义和规则怀疑论者,疑难案件的不确定性和司法裁量权,规则和原则等方面论述了有关法律的确定性或客观性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可欲的。  相似文献   

11.
张正德 《重庆社会科学》2007,(12):80-86,115
本文以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次就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表态的终审判决书为评论对象,概述了该判决的恶劣影响,揭露并剖析了该判决的逻辑及其法律谬误,指出其对条约的解释是片面的、是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总结性地揭示了终审判决是个"政治判决",是通过司法确认并强化日本在二战战败后主流势力仍然坚持否定侵略、拒不认罪赔偿的危险思潮,确认日本最高法院不是在司法,而是在"司政"——司一种与历史潮流、与国际人权法趋势逆向而动的政治。  相似文献   

12.
对不同地域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法律解释,依据地方利益、当地政策对法律进行灵活适用和法律规避。从法治建设的整体而言,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客观性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其司法行为走向了任意和擅断。在处理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时,笔者以为主要关涉两个问题:一是司法裁判的法源问题,即习惯等民间规则是否可以进入司法裁判;二是司法中的民意有没有必要回应。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实而言,正因为这两个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了司法过程中司法客观性的流失。判决书本应该是一个理性论辩的结果,但我们在判决书中普遍看到的是公文式的语气和固定的表达方式,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法律论证。  相似文献   

13.
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官依法裁判后的一种正当性包装,有利于以较小成本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在西方,严格守法观念的历史积淀,促使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始终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修辞是提高判决可接受程度的合理方法。但在中国,由于严格守法观念的缺失,单一强调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普遍守法观念的培养。在中国提倡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以遵守程序性论证规则为前提条件。法官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修辞手段说服听众顺利接受判决。这样可使司法裁判既能彰显法律正义,又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  相似文献   

14.
作为社会规律中的一种特殊规律,司法规律具有客观性、主体性和实践性三重基本属性。其中,客观性是指司法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要表现在司法规律对涉及司法领域的立法权的制约和对适用法律的司法权的拘束两个方面;主体性即司法规律的属人性,它规定司法规律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方式和性质;实践性即司法规律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属性,它决定司法规律的产生方式、作用场域和发展趋向。如果说研究司法规律的客观性意在强调司法规律的不可违反性,探讨司法规律的主体性意在阐明司法规律的可利用性,那么剖析司法规律的实践性则意在揭示司法规律的客观性与主体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机统一性。  相似文献   

15.
论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的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为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对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反对对法律的恣意解释与过度解释,这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裁判中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  相似文献   

16.
从证成语境与发现语境二分看法律中的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证成语境中,法律裁决是某种书面形式的法律文本;在发现语境中,法律裁决过程是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它是支持或反对实施某一行动的特定原因。演绎逻辑是一种完全证成的逻辑,非单调逻辑则是关于发现语境的。在法律推理中,演绎逻辑和非单调逻辑都有其局限性,而应用引入法律文化背景的佩策尼克法律转换理论进一步理解证成语境和发现语境的二分,提供了在法律文化背景下进行推理研究的新线索。  相似文献   

17.
审判权视角下的法官选任与管理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选对人"和"激励人"的重要性是随着工作特定性的高低而变化的。审判权就本质而言,是一种判断权,判断的前提是关于真假、是非、曲直所引发的争端的存在。司法判断是针对真与假、是与非、曲与直等问题,根据特定的证据(事实)与既定的规则(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认识。法官工作具有极强的自由裁量性,其工作特定性低,因此对法官候选人的事前信息不对称以及可能的逆向选择问题即"选对人"机制的要求相对严苛,而对组织和职位候选人之间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道德风险问题即"激励人"的监管制度要求则相对宽松,简而言之,法官需要严苛的入职遴选门槛,配以相对宽松的事后管理和监督。  相似文献   

18.
杨知文  侯竣泰 《社会科学》2023,(10):183-192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9.
“绿色原则”具有司法可适用性,能够扮演裁判依据角色对案件判决结果起到实质性作用。内容上反映出较高的要件事实可还原性、方法上对法律论证涵摄模式的适应以及功能上对法律规则局限性之弥补成为“绿色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的正当性基础。但仍需认识到,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着较高的失范风险,一旦适用不当会危及私人自治的践行和破坏法的安定性。“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应当以谦抑性为基本理念,以“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为情境要求,以干预情形类型化为程度参照,以排除认定合同效力、判断合同解除权和推导公法责任为后果约束。  相似文献   

20.
作为实践的法律解释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解释是以实践合理性为取向的司法方法,其目的是提供正当的个案判决,而不是贡献知识。作为实践的法律解释具有三个特点:解释主体的独占性、解释过程的特定性以及解释结果的独断性,它们与法律的性质、裁判的任务及司法的运作方式紧密相关。实践中的法律解释并非一种学理或知识论辩,而与司法权力的分配及运作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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