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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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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域生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社会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已成为恢复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流域生态补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错位、流域生态补偿市场缺失以及流域生态多头管理的弊端。鉴于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制完善的途径,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强力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市场和充足的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2.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经济学视角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流域生态补偿是协调流域上下游之间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流域生态经济补偿理论包括外部效应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流域生态经济系统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流域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是一个非平衡和复杂系统;存在着非线性作用机制;并且系统内外存在着大量的随机涨落及其涨落的放大机制和突变性.因此,需要从生态补偿主体、生态补偿对象以及生态补偿方式等方面构建流域水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4.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的外部性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强干预型与市场主导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都各有优缺点。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的产权模糊,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公民参与渠道不畅等困境。为构建高效的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既要在近期充分发挥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在远期着眼于建立市场手段为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经济激励机制,以提升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认可度与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5.
流域生态补偿: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外部性的矫正,常用的有以政府为主体的政府补偿和以市场为主体的市场补偿两种形式.其中政府补偿主要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具有强制性、间接性等特点,存在资金来源单一、环境资源定价低以及权责利脱节等弊端.政府补偿交易成本低,但制度运行成本高.市场补偿是流域生态服务受益者对保护者的直接补偿,主要采用产权交易市场、一对一交易、生态标记等方式,具有直接性、激励性等特点,存在补偿难度大、短期行为严重等缺陷.市场补偿交易成本高,但制度运行成本低.一般而言,规模较大、补偿主体分散、产权界定模糊的流域适宜于政府补偿,规模较小、补偿主体集中、产权界定清晰的流域适宜于市场补偿.  相似文献   

6.
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跨流域调水的生态补偿,应将水权补偿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积极通过市场手段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水权生态补偿的核心是水价构成.水权转让费中应该包括生态补偿的费用.围绕我国传统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变革,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从水权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水权生态补偿的原则、水权生态补偿的主体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生态补偿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7.
跨流域调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定量标准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生态补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中的作用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主体利益十分复杂,因此补偿标准的确定便成为生态补偿研究的核心.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安康为例,定量评估了跨流域调水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广泛的利益冲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平衡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性,公众参与在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平衡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应通过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和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制度实现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9.
生态补偿标准的量化问题是当前生态补偿研究中的热点和难点。以水源地为研究主体,运用边际收益分析法对补偿标准的上限与下限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中产生的成本和水资源价值分别提出核算思路,由此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成本效益核算的一般框架与方法,以期为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0.
为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的应用,依托“流域”所承载、衍生的生态产品类型,从水资源产品、水生态产品和水环境产品三个维度,构建了由11个具体指标组成的流域生态补偿后评价体系,并以山东省为例,运用生态产品实物量和价值量相关核算方法,对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结束后研究区2016—2020年的生态产品价值展开估算。结果表明:(1)在生态补偿政策的推动下,研究区“三水”生态产品价值整体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其中,水生态产品价值最大,历年占比在74%-78%之间,远高于其他两类生态产品价值之和,意味着流域水生态安全保障效果显著;(2)各类生态产品价值增长差异明显,水环境产品增长最快,其现状年相对于基准年的增长率为149%,水资源、水生态产品价值增长分别为75%、67%,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3)各类评价指标中,洪水调蓄价值最高,历年占比均在30%-52%之间,其次为水源涵养、气候调节与环境净化价值,这四类生态产品价值构成研究区流域生态产品的核心价值。基于生态产品价值来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后评价体系,可以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机制的确立,尤其是市场化、多元化长效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提供理...  相似文献   

11.
生态补偿是平衡当事人各方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客观、正确地认识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更好地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生态补偿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主要是指生态受益者或生态致损者对生态受害者、生态维护者的经济给付,性质主要为买卖、赠与、不当得利的补偿和无因管理的补偿、继承性获得的补偿。各种补偿形式可以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实现,既可以是国内主体间的补偿,也可以是国际主体间的补偿。生态补偿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宽泛性。  相似文献   

12.
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是对农业的特别牺牲予以补偿,恢复社会成员之间义务负担平等的需要;从现实来看,是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业环境资源的需要。我国现行农业生态补偿在立法上存在空白问题,在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生态补偿立法应在整体的生态补偿立法中和新农村建设中予以完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健全农业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投融资制度;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应完善"计划 项目 协议"补偿形式,提高补偿资金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3.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生态补偿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清、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及缺乏市场化机制等问题。建议生态补偿立法应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采取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在生态建设和生态经济发展中,生态补偿法制发挥着日益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科学、规范地理解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和法律性质,有利于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的规范发展,有利于生态补偿有关法制的科学制定和高效实施。在探讨生态补偿概念和性质典型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个人观点,并结合有关实例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5.
人类与河流的关系源远流长,在道德层面表现为河流伦理。河流生态伦理是其主要内容,流域生态补偿是其实现形式。流域生态补偿虽是经济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也具有道德性——对河流内在价值的生态补偿,而这也为其立法提供了基础。在流域生态补偿立法过程中,首先必须处理好三对关系,即上下游关系、干支流关系,以及河流与蓄水体之间关系。这些关系其实都是道德关系,这也为法律调整提供了可能;其次必须重视河流伦理作用,即充分夯实立法的伦理基础,促进立法被人们自觉地遵守,促进立法进化并改进其思路。  相似文献   

16.
《史记》中“战国四公子”形象略论(修订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域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和上下游区域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决定了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为了使区际流域生态补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保障,应该建立完善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程序性立法和实体立法相配套的立法体系,确立"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该服务提供者付费"这一指导原则,并对生态补偿金、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7.
利用生态足迹理论和生态补偿理论对安徽省耕地生态补偿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安徽省耕地生态补偿量呈现波动上升的趋势,由2001年1.614亿元增长到2015年15.498亿元,每公顷耕地的补偿则由38.3元增长到263.7元;耕地生态补偿整体呈现出"北高南低"和各地级市呈现出"中心城市低,周边县高"的空间格局;耕地生态补偿价值总量主要受到生态赤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水平的影响,且三者对耕地生态补偿呈正相关关系;耕地生态系统被破坏的潜在可能性在增加.进行耕地生态补偿研究,对保护耕地生态,提高农民耕地生态保护意识,保护农民权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并为安徽省耕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8.
生态市场补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类活动给生态系统及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后果是严重的,必须寻求有效的制度加以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生态市场补偿制度正是在其他制度如生态政府补偿制度规范失控的情况下引入的.他具有利用市场自发调节和主体多元、内涵丰富等特征,所以,该制度的引入不仅丰富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也使得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切实有效.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态补偿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国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较我国早,且具有丰富的方法实践,在补偿的方式、补偿项目的评估方法、生态补偿效果等方面有很多研究,对我国的生态补偿研究是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定化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制化的基点,体现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法定化主要包括主体类型规定和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主体分类时应保证主体间相互衔接性和活动场域的相对边界性,权利义务配置应遵循适度倾斜的实质公平和权利义务和谐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可以分为宏观层面的主体、中观层面的主体和微观层面的主体。宏观层面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中观层面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和农村环保组织;微观层面的主体分为农业生态利用的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益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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