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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刑法将其表述为"明知"。我国刑法理论对"明知"问题存在着认识分歧,从而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故意的正确认定和把握。通过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在"明知"的含义问题上,"明知"是行为人本身对相关事实的一种认识,包含了"确实知道"和"可能知道",而不包含"应当知道"。另外,"明知"和"已经预见"在认识程度和认识内容上均存在着不同。在"明知"的内容问题上,"明知"包括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和危害性的认识。在刑法总则"明知"和刑法分则"明知"的关系问题上,两个"明知"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术语。  相似文献   

2.
德、日等国在现代民事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传统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调整实际证明手段不足这一缺陷,相继发展出"证明责任减轻"理论这一弥补方案。"证明责任减轻"的本质是通过证明行为规则与事实认定规则的功能来尽可能压缩真伪不明的空间,从而减少证明责任裁判的运用。证明责任减轻的方法,包括众多在诉讼证明实践中不通过证明责任方法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制度技术。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程序内在性与证明责任分配的程序外在性相结合能使司法裁判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3.
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 ,通过对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的分类与比较 ,阐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涵并对证明责任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 ,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 ,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有关证明责任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4.
毒品案件中的"幽灵抗辩"可能针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等成罪要件的控方证明进行阻击,也可能就其刑事责任的大小进行罪轻辩护。针对"幽灵抗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有着不同的分配模式,但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而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往往会招致诉讼不利结果。基于经验法则、无罪推定原则及毒品案件特殊性的要求,被告人应当承担"幽灵抗辩"所对应的举证责任。面对"幽灵抗辩",立法上可考虑对毒品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正,以概括的故意取代"明知",并规定持有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合理分配毒品犯罪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证明责任的转移并明确被告人证明责任承担范围、合理运用事实推定以及使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法律事实来压缩"幽灵抗辩"的存在空间。  相似文献   

5.
事实推定是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方法,其在证据证明力所不及的地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犯罪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特定明知相对于一般明知,指涉对特定内容的明知。事实推定是解决司法实务中特定明知认定难的有效路径,可以在奸淫幼女罪与赃物罪对特定明知的认定中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6.
犯罪明知是嫌疑人的内心状态,是难以用证据证明的。在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大都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明知的推定有助于解决案件证明环节上的困难,有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对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刑事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该规定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为目的,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幽灵抗辩”的出现使仅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方式成为不可能.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应借鉴英美证据法的“积极抗辩”理论,修正原来过于僵化的证明责任规则,实行证明责任转移并适度降低被告人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8.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应从“明知”的内涵着手,根据是否满足“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这一条件划定“明知”的子集。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明知”的对象进行解释,行为人只需对他人依托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在此基础上,针对“明知”的具体认定,将满足“明知”的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划分为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无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和综合推定的“应当知道”,前两者分别对应实务中有通谋的知道和无通谋的知道,后者包含了根据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推定行为人应知、根据多次提供帮助推定行为人应知等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侦查程序中刑事证明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侦查程序中刑事证明的理论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刑事证明的内涵及其与事实查明之间的界线,令状主义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侦查机关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建构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0.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对"明知"的范围和程度有不同理解,但都认为既包括事实明知又包括推定明知.我国刑法中赃物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知"应界定为"知道"行为对象的赃物性和"虽然不知,但有充足的理由和根据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以包含明知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来体现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要求.而对赃物明知的时间,应针对不同的行为区别对待,不能整齐划一.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侦查程序中刑事证明的理论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刑事证明的内涵及其与事实查明之间的界线,令状主义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侦查机关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建构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证明责任问题是诉讼证明中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它起源于罗马法,不同诉讼形式下的证明责任的内涵亦有所不同,它与诉讼程序的性质、形式和特点有关直接联系。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公安司法机关须承担证明责任;(二)某些当事人亦负有证明责任;(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负证明责任,但应如实陈述。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证明责任内涵应当包含“评价要素”,对于特定事实,证明责任承担者所举证据仅需要达到说服法官相信事实可能成立之程度。分配证明责任应当遵循证据所持、证据距离与诉讼效率等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区别对待,对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证明责任规定也不尽合理,更未规定证明责任转移规则。为最大程度实现量刑公正,应尝试对我国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体系性完善,合理规定控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证明责任,对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事实创设证明责任转移规则。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规范论为理论基础,辅以修正规范理论、盖然性理论、危险领域理论、危险提升理论、多样原则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等,依托我国内地法律规范,初步构建了我国内地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应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不同,令其分别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形成要件事实、权利障碍要件事实和权利消灭要件事实的证明;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则从证明责任转换和证据评价领域特殊规则两个方面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进行了修正和变更,以缓和一般原则的僵硬,降低当事人的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是诉讼证明理论的核心部分。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划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对辩护方需承担证明责任的本方主张,并非全部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只需用针对主张中的抗辩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相似文献   

16.
刘显鹏 《南都学坛》2011,31(6):87-90
证明责任倒置作为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民事诉讼法》所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缺乏据以立足的土壤的。只有在法律层面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之应然分配规则后,真正意义上的"倒置"方有存在之空间。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历史契机下,应将法律要件分类说明确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然后在民事实体法上依不同的案件类型对各自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予以详细设置,从而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最终建立起证明责任倒置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1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而设立的,该罪的主观要素立法上规定模糊,司法上逐渐扩张适用。为避免过度刑法化的隐患,有必要对该罪的主观明知予以理论反思。本罪“明知”内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犯罪”特指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不涉及有责性。“明知”程度应采取“确切知道”的判断标准。已确立的“推定明知”规则存在推定明知出罪情形缺失、被告人反驳标准不明、推定或然性风险较大等问题。鉴于此,推定明知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基础,结合特定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以客观的多项基础事实为根据判定。推定明知不得进行“二次推定”以降低推定的或然性,对于被指控者的反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即应当重新考虑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推定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18.
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疑难,表现在应怎样理解"提供证据责任"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定位.英国法中"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是实质意义的证明责任,只是"说服责任"的程序性展开.对本方而言,是"说服责任"的"反映",对对方而言,是"说服责任"的"反对".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说服责任"存在本质的不同.这是理解英国法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分配"等概念的基础,也是厘清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性质的关键.割裂"说服责任"与"提供证明责任"内在关系的"描述"理论即"阶段说"与"分层说",在英国法中不成立.强调"说服责任"实质意义的"实质说",同时意味着强调"提供证据责任"依附意义的"光影说". 明确这一点,有利于消除对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模糊认识和对后续问题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9.
通过我国与外国刑事立法的比较,从刑法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洗钱罪主观要件中的"明知"、"间接故意"、"过失"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反洗钱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起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20.
对于后悔权中商品完好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基于大陆、英美法系学理的分析无法得出明确结论;基于我国的现行法律研究得出的结论,由于其理论基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趣旨相悖而有失妥当;从后悔权的趣旨和法经济学出发,应由经营者承担。对于主观证明责任,证明活动参与方应积极协同;同时充分利用表见证明、证明妨碍、主观具体证明责任转换等理论,推动证明活动呈近似正弦曲线的轨迹展开。由于经营者反驳后悔权的理由各异,有必要运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展开不同理由下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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