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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去除检察行政化的痼疾,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独立性问题是这项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目前将检察官独立行使案件决定权的理论前提界定为"授权"极不妥当。检察官并非代行了检察长的部分职权,而是依法律规定履职;"检察一体"框架下的检察长负责制并不排斥承办检察官独立自主地对案件作出判断;解决上级检察官的指令与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发生冲突的问题,可以构建职务收取与转移权制度,这样既无损"检察一体"功能的发挥,也不违背检察官的个人意愿,能够实现"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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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检察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机制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办案机制的改革应当沿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方向继续推进,在现行行政审批机制中确立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地位,进一步建立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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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检察官制度是美国独特的法律制度,其产生有特定的宪政背景,《独立检察官法》对独立检察官与总检察长、司法部之间的权力分配予以明确规定,总检察长保留了部分传统权力,独立检察官几乎可以行使总检察长的全部让渡职权,独立检察官必须遵循司法部的政策。检察官角色定位的模糊性及检察官制度的政治化最终导致检察官制度失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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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本身包含对个案的审查权和裁决权,司法机关及其办案组织在历史和现实中都会存在审查权和裁决权受到外部制约,以及统一和分离并存的现象。审查权和裁决权的分离也是回应法制改革、应对案件数量增长、司法专业化的现实需要。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构建中应当容忍审查权和裁决权的适度分离,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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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然的立场上分析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力求真实、忠于事实;理性诉讼、保持中立;守护法律、保障人权。从实然的立场上分析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制度法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我国检察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政治制度基础,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法律依据,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实践活动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司法实践基础。必须以检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完善以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为核心的检察机制:重新调整、定位检警、检法、控辩之间的关系,健全分工负责、依法制约机制;正确处理检察一体与检察相对独立之间的关系,细化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官惩戒主体决断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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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6)
行政化审批式的办案模式是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改革必须面临的问题,而去行政化审批真正需要摒弃的是"隐性办案"模式。去行政化审批的目标,是要构建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权与监督制约辩证统一的办案责任制。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在去行政化审批之后仍需保留,集体讨论制不仅是独立办案权行使过程中办案人的制度保障,而且是对独立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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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检察制度的变迁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检察机关法、司法体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诉讼法、俄罗斯宪法法院决议以及检察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之上。俄罗斯检察制度变迁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提供了多方面启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方向;检察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必须在宪政框架内抓紧完善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和检察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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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检察制度的改革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检察机关法、司法体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诉讼法、俄罗斯宪法法院决议以及检察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之上.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确证了以下原则:一国宪政制度是其检察制度构建之根基;法制改革要充分尊重本国的社会历史习惯和人们对原有制度的心理依赖;要大胆引进域外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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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的模式有司法审查模式、行政监督模式、独立的社会监督模式。司法审查模式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比较公正客观,缺陷是违反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监督模式在检察官一体化原则下具有高效、低廉、迅速的特点,缺陷是被害人等通过申诉获得救济很难成功。我国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完善,确立司法审查显然是不太可能的,可以采取加强内部监督,明确三类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等措施,重点在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当事人自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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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法治思维,涉及特定的思维主体,属于特殊的、独立的思维形态,其思维的涉围依赖于、附着于宪法和法律设置的检察职能,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受制于法律体系、机制框架制约。检察官的法治思维是检察官在运用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政策性规范、职业性规范、证据性规范、法律逻辑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诉讼或非诉活动中对特定的监督主体运用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思维外化;其突出地体现在依法、理性、科学的法治思维模式。检察官法治思维的目标性决定了其以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为职业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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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7,(5):211-218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当定位于厘清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合理配置其各项权能并理顺运行模式。在梳理检察机关组织架构和权能配置过程中,给予派驻基层、社区检察室必要的"名分"极其重要,同时,赋予派驻基层检察组织全部的检察权能,尤其是以公诉权为代表的诉讼权能,有利于推进深化检警一体化司法改革。派驻基层检察诉讼权能需从三个层面进行配置:一是行使各项诉讼权能要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此带来契机;二是基层检察诉讼权能的行使遵循繁简分流原则,以轻微案件的诉讼为起点,循序渐进地配置完整诉权;三是通过试点先行的改革方式逐步实施基层检察诉讼权能。 相似文献
15.
胡伟伟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12):13-14
司法改革使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议成为焦点问题之一。厘清对检察权性质的模糊认识,已成为解决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与具体部门法中检察职能的基础性话题。本文从宪法权力制约原则的角度,通过对现有的检察权性质学说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检察权为我国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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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司法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公正有赖于司法独立,目前刑事审判独立是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审判要取得真正的独立,必须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功能重新定位。所以本文在讨论司法独立问题时着重比较中外检察功能特征,并由此而探讨我国检察功能转变的方向,期望能有助于对问题的更进一步研究。 一、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 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吸收了新民主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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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滢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1):61-63
在我国,刑事拘留权主要在于公安机关,但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涉及人身的较为严厉的措施,实践中存在程序保障上的不足,权力配置过于单一以及超期羁押等诸多问题,必然要求变革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我国并不能全盘引入国外普遍支持的以法官为主体的司法令状制度,但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由检察官行使刑事拘留决定权。从检察官的中立性,法律监督职能,公众的司法信任以及诉讼效率等方面分析其适用之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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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检察一体和明确检察独立业已成为当下检察改革的焦点。从形式上而言,二者的冲突对立根源于检察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然则从内容上而言,二者应当是统一的。在当代中国,实行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相结合并略侧重于检察一体可能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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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干部招录制度不独立以及检察官任用机制不科学等原因,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准入机制并未完全建立.这种状况影响了检察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检察官准入机制科学化,应提高检察官准入的学历条件,严格考试要求,拓宽准入路径,注重实践经验,完善任命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