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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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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因基本依据之间的矛盾、裁执分离模式处境尴尬等导致的模式不定,法院内部在立案、审查、执行各阶段机构不一;法院对于撤回执行申请的处理不统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送达主体不清、程序不明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法院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法院审查后果的多样化等而产生的审查不清;因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条件不具体,未赋予被执行人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救济权而表现出的保障救济不足。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是我国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开启了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进行司法听证的先河,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辩和质证的权利,既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也维护了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权威。但在理论上很少有学者对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进行专门论述,文章试图根据实践情况,结合听证的理论分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3.
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问题的解释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解决途径是在确认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行为性质和恢复《行政诉讼法》当初设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时提高行政效率的主要功能的基础上,重新建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4.
法律设定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非诉执行期限属于义务型期限,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逾期提出申请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性质和非诉行政执行中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不一致,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因逾期申请而免除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法律义务。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所指向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将"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不仅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起到任何惩罚效果,反而进一步损害了公共利益。为兼顾公共利益和惩罚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在受理行政机关逾期提出申请的同时,采取将行政机关逾期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构建将行政机关责任作为不利法律后果客体的制度设计,还能够一并解决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届满后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作为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采用非诉行政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实践中必然带来司法中立形象受损、不利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责任主体不明、不利于行政权的司法监督、行政效率受损等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众多实践问题的背后,则是理论上的严重冲突.根据行政执行的性质,在立法层面,非诉行政执行改革应当使行政执行从行政诉讼法中分离出来,通过类似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专门行政执行法予以规范,成立专门的行政执行机构,严格地遵循法律程序履行职责.  相似文献   

6.
《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后,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范围的规定要有正确的理解。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是否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来确定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还是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前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执行的,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自己执行。对强制拆迁而言,基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拆迁和基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拆迁,分别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应当依据强制执行的方法的不同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划分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7.
自1994年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执行应移交行政庭受理以来,各地人民法院行政庭都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认真受理执行这部分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个别法院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实现军的突破,有的虽有突破但案件仍寥寥无几。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呢?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现行行政诉讼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备,是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障碍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屈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纪人民法院强既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执行包括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司法裁判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行政诉讼司法裁判的执行中,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难”将不利于人民法院裁判内容的公正性和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增设执行措施予以完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为确保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9.
行政决策过程理论研究中存在着对决策执行的忽视 ,主要表现为对相应的信息管理环节研究的不足。这种不足不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提高行政决策执行水平的途径在于加强执行中的信息管理。我国目前在行政决策执行信息的产生、传递、处理、追诉方面存在许多困境 ,克服这些困境的出路在于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0.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争端解决途径,是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因其效力有限,行政调解协议的缺乏强制执行力,出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职能不断弱化的问题。为了挖掘专利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提出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并对其进行研究和优化以实现政府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1.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行政执行公正从和谐社会的视阈探讨行政执行公正的前提是对行政执行有正确的认识,立足点是克服执行不公正;从制度入手健全与完善公共行政执行制度是解决行政公正问题的有效途径,其相应的制度建构为:公正的行政执行主体制度与公正的行政执行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组织在公共政策执行时的二元性特征和政策执行中的执行障碍进行制度与文化因素分析,提出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新的行政文化以及制度和文化建设并重三个方面的对策,使行政组织发展成为既能严格执法又能充满活力的创新体系。  相似文献   

13.
“执行协议”: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种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这是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项变革。本文试就此提出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4.
决策与执行的分离,是当代西方各国在推行以市场化、放松管制和分权化为主题的行政改革中体现出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西方国家公共行政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作用领域,决策与执行的分离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对之进行分析研究,无疑将有助于拓宽我国行政改革的思路,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相似文献   

15.
王海洋 《理论界》2007,(3):79-80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其中以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研究为焦点之一。本文首先对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了比较,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强调行政机关拥有大部分行政执行权。第二种是英美法法系模式,强调行政强制执行权绝大部分被司法机关享有。第三种模式是日本模式。其次介绍我国学者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相关争议观点。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以及棘手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急剧增多。但是,由于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之进行司法审查已大势所趋。在此前提下,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便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7.
我国存在仲裁证据诉讼化的制度现实,造成了诸多弊端,为了消除弊端、实现仲裁制度的价值、促进仲裁发展,应当通过确立独立的仲裁制度,增强仲裁当事人的证据主导权利的途径,推进仲裁证据的非诉化.  相似文献   

18.
詹明 《江西社会科学》2006,(11):188-191
行政补偿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其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在我国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加强行政补偿的基础理论研究,促进行政补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己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对行政补偿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状况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完善的几点建议,即更新观念,树立“服务行政理念”;完善宪法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条款;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  相似文献   

19.
陈根强 《兰州学刊》2007,(10):52-56
行政失信惩戒制度是行政失信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行政失信惩戒制度的研究尚付阙如.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失信惩戒制度的法律疏漏主要有:缺少对行政失信进行惩戒的判定标准;缺少行政失信惩戒的责任制度;缺少行政失信惩戒的程序制度;缺少行政失信惩戒的救济制度.行政失信惩戒制度具有法治制度、宪政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的制度属性.我国行政失信惩戒制度应当由惩戒的失信行为的类型、归责原则、惩戒的主体和惩戒的对象、追究责任的程序、责任的形式和对行政失信惩戒的救济等构成.  相似文献   

20.
程琳 《理论界》2013,(2):111-113
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由于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针对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现有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如和解、调解及仲裁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突显了其相对于诉讼方式的优越之处。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行其道、有失协调的不足之处。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对现有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整合和优化,并使之互相补充,从而促成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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