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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直是我国刑法在经济犯罪领域严厉打击的对象.2013年12月28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松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转而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充分体现企业自治的原则.但是,虽然以后注册资本实缴改由公司意思自治了,但是公司登记机关还是可以按照章程的约定或公司的决定的缴付安排进行干预,也具有这种权力.  相似文献   

2.
<正> 根据价值规律要求,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一些生产者、经营者片面认为价格放开,可以漫天要价,使价格背离价值。市场的价格竞争处于一种没有约束的混乱状态。出现了价格欺诈、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变相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暴利”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它表现为: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标价上有欺诈行为。二、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三、在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者虚报材料、工时等欺诈手段,多收费用。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五、违背公平自愿原则,强买  相似文献   

3.
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股东虚假出资是对公司的一种侵权行为.货币虚假出资的,银行、验资机构、公司登记机关、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应与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公司登记机关、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应与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正>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几种表现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由于监管法律的缺失,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的犯罪行为愈加猖狂。虽然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犯罪化了,并于翌年出台了《证券交易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迄今为止很难看出上述规制机能够有效的运作。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使投资者变成了投机者,弱化了市场吸收闲散资金的能力,使证券市场不能够良好的运作。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的对"内幕交易罪"基本概念的规定,结合美国已经成型的制度规定,站在维护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立场上,完善我国现有的对"内幕交易罪"基本概念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正> 许多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后往往弄不清自己是否被骗了,被骗的原因在什么地方。国家工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划分。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司法罪里伪证罪与包庇罪通常因为犯罪构成较为相似而不容易辩明,实际案件中的当事人总是出于不同目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且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影响行为构成何罪的认定。所以,笔者从一起真实案件出发,浅析提供虚假证言行为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  相似文献   

8.
在对竞技体育进行管理对,需要运用各种手段来予以规范,其中刑法手段在对竞技体育领域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治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在考虑哪些行为应运用刑法手段进行调整时,应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社会危害性是入罪的根据,而社会相当性是入罪的限制。从而既能对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一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予以打击,同时又避免泛犯罪化,防止犯罪圈的随意扩张。  相似文献   

9.
李娟 《决策与信息》2009,(12):57-58
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明星、专家、社会名人的影响力,在本企业或者产品广告中邀请他们担任证明者、推荐者或者形象代言人。而商业广告传达虚假夸大信息,欺诈误导消费者时,除了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外,广告出演者是否也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鉴于出演者对广告效果和消费者的影响力,应该使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确定出演者责任的有无。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对现阶段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准确运用该罪名的关键。本文拟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1.
狄波 《决策探索》2004,(7):50-51
根据新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既有渎职性.又侵犯国有单位财产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相当复杂,为了准确科学地认定该罪.必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272条第1款规定,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构成要件是挪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使用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归纳起来,《批复》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指挪用人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二是"借贷给他人"中的"他人"指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同时《批复》还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借贷给他人"进行了限制:一是将"借贷给他人"中的"借贷"缩简为"借";二是在"借贷给他人"前增加挪用人"以个人名义".  相似文献   

13.
15亿!这是在前23年中,A股上市公司被投资者索赔的总额。对应的是,去年至今,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或即将起诉的索赔总额,总计就达15亿,甚至有超过的可能。激起这股索赔潮的始作俑者不是股民,正是上市公司自己的虚假记载、欺诈上市、误导性陈述,不正当披露、重大遗漏等五种虚假陈述行为。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盗窃罪的罪状,将“扒窃”这一行为类型单独入刑,这表明了我国立法者打击“扒窃”犯罪的决心和意志。但修八对于“扒窃”的规定相当简单,两高也尚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虽然,近来两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仅对“扒窃”予以了定义,对其如何具体适用仍未规定。究竟“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罪问题给实务界带来了巨大困扰。各地入罪标准不统一,司法实务部门选择性执法的现象频频发生。如何合理地适用“扒窃”行为入刑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以刑法体系解释为基点,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5.
《决策探索》2011,(19):4-4
为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江西、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和重庆10省区市将合作严打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将重点查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包装材料,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并将严厉打击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此后,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对该罪的规定又几经变化,由于立法对客观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明确,司法解释又没有准确解释出立法之内涵,使得人们对这一危害行为在认识和处理上存在一定分歧。要准确认定该罪,有必要对其客观方面进行理论探讨。本文拟就挪用公款罪客观表现中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7.
陈玥 《决策探索》2009,(22):53-53
一、企业登记巾介机构违法活动的危害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着大量为企业登记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但部分中介机构与社会上一些非法机构或个人勾结在一起,通过垫资、虚假发票、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在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方面提供违法服务,从中牟取暴利。还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挣钱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帮助公司混过年检,使审计报告成了一种摆设。  相似文献   

18.
虚假陈述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证券欺诈中的主要形式,严重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关键。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背景及现状出发,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提出了一些构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刘娟 《决策与信息》2009,(10):105-106
本文试从各国对商业受贿行为的立法比较出发,分析了我国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并针对目前本罪在法律规定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处理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刑法》247条也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可知犯刑讯逼供罪最严重的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却仍是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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