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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对这些环境问题的现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渐显不足,有必要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环境侵权之中。但是,我国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目前最主要的法律障碍在于,在什么条件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且怎样科学合理确定其数额。根据美国法律及判例,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并应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数额。我国可于此获得有益借鉴,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必须符合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法律将综合考虑环境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程度、最高额的限定等因素,以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2.
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春华 《东方论坛》2008,45(1):119-124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违法行为,而判给原告超过其所受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制度。一般来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有着较大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程序中不承认惩罚性赔偿,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似乎更愿意使用或者接受惩罚性赔偿。但最近几年,不管是哪个法系的国家,包括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在内,似乎有认可惩罚性赔偿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的立法和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态度上。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我国现行法律已明确将该制度纳入产品责任当中,以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于权利人保护的立法理念与之具有很多相似性,而现实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是颇为紧迫与棘手,本文试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立法学等方法,侧重探寻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纳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法理动因与基础,认为纳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并对建设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金系英美普通法的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在近些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中国现行只有屈指可数的几部法条法规有该制度的缩影,但数量有限,尚不能解决社会上广泛存在的问题。因而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要件出发,探讨惩罚性损害性赔偿在中国确立一般规则的适用备件,尤其是广受争议的主观要件,则将对该制度的建立和适用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产品的日益丰富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 ,我国目前尚未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 ,特别是关于产品致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损害赔偿 ,我国现有立法尚属空白。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说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在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金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对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以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研究了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的必要性、适用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是对我国建立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7.
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它们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明晰的体现。物质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和抚慰性,附带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和惩罚性,含有一定的抚慰性。惩罚性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不可互相代替或冲抵。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法经济学以经济学的方法对传统法学问题加以分析,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本文主要以成本-收益,社会收益最大化理论为基础,从法经济学视角对侵权法尤其是损害赔偿制度加以分析。指出了传统侵权法存在的不足。在汉德公式基础上进一步解释了侵权法赔偿的问题。具体分析了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经济学基础在于社会收益最大化;无形损害赔偿可适用等量风险标准;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存在履行差错及加害人故意的情况下,同时,从法经济学角度归纳出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现行违约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在制订民法典时,应对强制实际履行进行必要的限制;明确预期违约情形下减损义务的产生时间;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承认惩罚性违约金;明确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创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其次,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应在明确“违反法律规定”内涵与范围的基础上,区分“违反法律规定”与“违反国家规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针对“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化规范。再次,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面,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最后,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履行方面,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归被侵权人所有,应优先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行;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应与罚金、罚款折抵后,统一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12.
间接管辖权审查是被请求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研究大量中国司法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很少对间接管辖权进行审查,即便有也存在审查标准不一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在间接管辖权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缔结的各项国际条约对间接管辖权的规定也有多重标准。通过梳理各国关于间接管辖权的立法,发现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模式、具体管辖根据模式及混合模式,在分析《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建议稿)》第19条的基础上,为中国间接管辖权审查制度的构建提出以混合立法模式确立间接管辖权审查制度,并以专属管辖权排除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美国最高法院"深南包装公司"案判决导致美国国会立法明确规定了美国专利法的域外适用。美国专利法的损害赔偿条款可否赔偿外国损失,美国最高法院在维森盖克案中作出了肯定回答。由于缺乏对损害赔偿条款能否域外适用的深入分析,导致该案之后,美国法院针对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侵权行为,都可以允许赔偿国外损失,美国专利法的域外适用已经突破专利法的地域性成为不可逆转的法律现象。中国也面临着专利法一定条件下应该域外适用的需要,我国过去的专利司法实践表明,我国专利法应该域外适用,对出口侵权设备部件的行为,以及进口侵犯中国专利权产品等间接侵权行为给予规范。  相似文献   

14.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中心.这一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但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一直有争议,在新的合同法施行后该问题仍然存在。应当明确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在于损害的填补,不允许惩罚性赔偿;归责原则应当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致;在构成要件上,并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明确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引入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但该制度也存在适用范围不清和适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通过探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现该解释尚存在不足之处,环境侵权和侵害环境权的概念混淆、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不清,以及没有明确证明标准等,使得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实践适用中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文章提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持审慎的态度,可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更应当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当中,在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将侵权人的行为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法律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实证明至高度可能性时方可适用。  相似文献   

16.
在环境公害领域,群体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保护环境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然而,我国的群体诉讼模式却正遭遇“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判决对未登记参与诉讼的权利人具有间接的扩展效力,这样一来,如果某些权利人不愿为参与诉讼而付出成本,他可以在其他人发动诉讼并胜诉后再行起诉,以便获得法院关于适用原判决的裁定。如果所有人都采取这一行为方式,结果是谁也无法免费搭别人的便车。对此,可以考虑判令环境侵权人向参与代表人诉讼的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而对“搭便车”的权利人则仅进行普通损害赔偿,以此来激励权利人积极参与代表人诉讼,从而解决“搭便车”问题。  相似文献   

17.
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各国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视为国际私法三大基本内容,而管辖权又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适用的结果。因此,各国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这一领域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斗争。本文拟就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若干问题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18.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管辖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原判决国法院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条件。各国判断原判决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判断原判决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依据除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民事诉讼法中也应加以规定。我国应规定原判决国法院依其本国法应有管辖权,但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和外国法院的过分管辖权,我国可以不承认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19.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20.
论国际私法的国家民族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管辖权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三位一体,国家民族利益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决定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将国际民事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相关问题纳入国家主权范畴,从而可以确立国际私法的国家民族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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