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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情节严重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在司法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定,都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客观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加以认定。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认定难和操作难的问题,只有认真分析研究商业秘密的范围,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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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我国近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产生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相形之下,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实践中渐显滞后。综观我国侵犯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行刑法中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司法实践,要从扩展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取消犯罪主观案件中的非法营利目的,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实质补偿,修改罚金刑、增强其可操作性,确立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模式和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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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著作权法对犯罪和刑罚规定得过于抽象,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产生了冲突。著作权法扩大了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范围。侵犯著作权罪的对象表述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错误。犯罪构成设计滞后,以营利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制约了法律的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权益没有受到刑法的全面评价,刑法保护的权益过于注重财产权而忽视人身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导致了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冲突,从而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受到了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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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知识产权法益论引入刑法领域,有助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摆脱"权利思维"套路,解决刑法立法和司法上不少分歧问题。作为刑法法益的商业秘密是一种未上升为权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益。以法益论为工具来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行为构造上,"违约型"构成行为宜提高刑事门槛;在结果限定上,非"间谍型"构成行为应坚持损失结果的严重性。商业秘密刑事司法应回归谦抑性,摒弃"刑事司法优先论"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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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玲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7):59-65
"私服"大量出现,严重侵害了网络游戏开发商、著作权人、网络游戏运行商以及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直接侵害网络游戏产业的社会形象,干扰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该动用刑法予以规制。关于"私服"的定性有不同的观点,在网络环境中,"私服"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制造并出售"私服"程序的行为,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后罪论处;行为人架设、运营"私服"的情形,在性质上是"复制发行",也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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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牟取暴利行为表明依靠政府行政管制和民事责任制约明显不够,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牟取暴利罪"来打击这些非法得利者,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为暴利不惜破坏经济秩序的恶劣行径。从构成要件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不正当的手段,在短时间内牟取巨额利润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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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举报中若干问题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举报作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网络举报中的一些危害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刑法该怎样更好地来保护网络举报权的行使?这一系列问题尚缺乏理论支撑或尚存法律空白。对网络举报严重失实的行为,在认定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行为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对于借网络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若旨在侵犯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若旨在取得财物,则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若官方网站的工作人员借网络举报索取财物,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对官方举报网站泄密的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宜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以报复陷害罪来处理;对打击报复网络举报人的行为,若构成报复陷害罪的,应按报复陷害罪来处理,但该罪还有待立法作出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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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司法犯罪化现象越来越普遍,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是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比较固定化的司法定性,但无论从技术的运行特征来看,还是从行为的违法性来分析,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很难与现行刑法中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吻合。事实上,网络游戏外挂是一种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原游戏程序的修改,从而增进游戏功能和效率的行为,而慎重适用刑法规范调整网络游戏外挂现象,既能最大限度实现非刑法制度的规范价值,又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保障性规范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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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2):68-80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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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作为一种网络技术,相比于侵犯著作权罪的传统行为方式,法益侵害程度更加严重,需要刑法对其加以规制。在刑法意义上,内链或者加框链接型深度链接可上升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外链型深度链接则应视为本罪的帮助行为。学理及实务基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对外链型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存在诸多困境,行为共同说的视角则可为其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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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越来越高。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使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经济效益下降,甚至还可能使其破产倒闭。然而,在1979年刑法典中却没有专门设置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部分如对采用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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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犯罪之所以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关键在于该行为本身的淫秽性,而不是其对某些人进行侵害。在我国刑法中,淫秽犯罪的个罪之间既有共同特征,也存在不同的个性特征。共同特征突出其与其他罪的区别,个性特征表明个罪的独特之处,据此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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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得到刑法的保护,是维护和促进我国网络事业发展的关键,但现有刑法条文由于立法时的局限性,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之中。若通过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解决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则必须要面对其作为犯罪对象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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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自飞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35-46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制裁机制来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当前我国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过分依赖国家公权保护、强化刑法事后惩治性的威慑预防、偏颇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益等问题,这导致了事前合规式风险防控机制缺失,不利于个人信息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刑事合规通过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控制基点、构建多元化防控机制、提升企业治理的激励性方式,将合规的事前规划式激励预防与刑法的事后惩治性威慑预防融为一体,有利于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理论层面,合规计划融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符合可能、必要且可期待等标准。在实体法层面,应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免责程序条款,发挥行政处罚程序的出罪功能,同时将单位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情节,赋予刑事合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程序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涉罪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完善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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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行为罪与恐怖活动罪是反恐斗争中必须明确的两个基本概念。我国刑法虽然多次涉及恐怖活动罪,但对恐怖活动罪并没有明确概念,亦未提及恐怖主义行为,从而导致一些明显属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件转以认定为普通刑事案件。文章结合新疆恐怖犯罪的客观现实,对恐怖主义行为与恐怖活动进行探讨,以期厘清恐怖主义行为罪与恐怖活动罪,从而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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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职罪在立法和司法上有许多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点。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军职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刑罚体系、军事刑事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备之处,实践当中也出现了许多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相冲突的情况,使军职罪主体的理论体系遇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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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寻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6):40-48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英国检察官与ICO均有权起诉,警告是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我国以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上,两国在个人信息的定义、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上存在异同。刑事责任上,英国只配置了罚金刑,我国配置了自由刑和罚金刑。未来,个人信息犯罪将围绕具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