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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制定自治条例的自治权,但经数十年努力,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遭遇的立法困局,受到政界与学界的关注。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根本原因在于此项自治权设定本身不具可操作性。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只能依法制定实施的办法,而不应也不能各自制定自治条例。在地方立法扩权的背景下,建议按照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制定自治条例的自治权设定,修改为依法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办法,并继续保留其依法制定单行条例的自治权。通过协调行使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破解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困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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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自治权的重要形式,因而在近年来的民族法制体系规划中都将自治区自治条例作为主要内容和阶段性目标。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权,属于《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应有的自治权,但却是附条件的地方立法权和自治权。依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的规定,自治区自治条例需要自治区制定草案、上报批准,因此,自治区自治条例制定权具有中央与自治区共有立法权之特点。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应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考虑中央、地方、民族等因素,在明确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辨析与其他法律规范关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应建立三种立法工作机制:一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的领导机制,二是以国务院为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三是以自治区为主导的草案制定机制;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相结合、互动协作、三位一体的立法工作机制,将使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有更强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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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民族立法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制定和出台自治条例是完善民族法制体系的必要条件,是对自治区立法自治权的具体落实,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规定的细化。研究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内容,必须以自治机关自治权为核心。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机制主要解决的是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程序性问题,它具有主体特定性、程序正当性以及结果确定性的特点。必须尽快寻找到一条能够促使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顺利出台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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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及自治条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治区的自治权是自治区自治机关专有的权利与权力.法律赋予自治区立法机关特定的立法自治权,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主要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必须遵循法定原则,维护法律的横向协调,构建科学的立法内容,实现制定过程的程序化,改革与完善立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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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宪法、法律在自治区自治立法的权限、主体、程序规定上的缺陷,导致了自治区自治立法缺失、地方立法基本上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治区立法与省立法基本上没有区别的现状,没能为有效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自治立法基础,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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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都陷入了困境,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考察,自治条例制定陷入困境的原因首先是制定者认识不统一,在几乎所有相关问题上都未能形成正确的共识,对自治条例的法性质也未有正确的认识;第二是立法技术问题;第三是全国的大环境事实上一直不稳定。相应的对策有:对自治条例的重要性、法性质和内容要有正确的认识;对相关问题要形成共识;要按照正确的制定路径制定自治条例,须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与各个自治区立法机构通力协作才能制定出自治区级自治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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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内陆,是全国唯一的自治区级回族自治地方.宁夏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差距也十分显著,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受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当地群众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影响,经济以及社会的不协调发展问题就在所难免.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应结合本地方、本民族的实际,以制定自治条例为核心,构建本地方和谐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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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广西为例分析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的障碍,主要包括国家处于探索和转型期、中央与地方权力难以划分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难以突出和立法技巧欠缺等四个障碍,并从党和国家的重视、广西改革发展事业的迫切需要、长期立法实践已经积累的经验等三个方面论证了自治条例出台面临的机遇。最后,文章提出加快出台自治条例的7条原则、对策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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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曲折,其草案历经19稿,至今仍无法出台。究其原由主要在于对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定位不准确,自身存在立法缺陷。在立法环境日渐成熟的情境下,广西应厘清对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认识,适度掌握立法权限,制定出高质量的自治条例,为自治权的充分行使提供法律依据,为广西的民族法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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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治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族自治法规的本质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自治法规变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定范围,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只能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事项不在变通范围之内;自治法规变通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度亦应限制,包括目的性限制、原则性限制和不损害国家法制统一性限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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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多元体系中,自治条例立法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自治条例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其立法根据或权限的不同。与经济特区立法相比,自治条例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无限性和较大的变通权。与特别行政区立法相比,自治条例立法的立法范围和权限相对较小。这一立法,既服务于中央法律在民族地区有效实施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需要,又必须服从于维持单一制国家地方相对分权的需要;既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特区立法,又有别于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型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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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及其地方立法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部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史,既是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史,也是西藏民族区域自治自我完善和发展史。建国以来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赋予了西藏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特别是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同时成为西藏地方立法的主体。西藏地方立法为西藏民族区域自治而产生,随国家立法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而推进。西藏地方立法遵循我国一般地方立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即立法统一、从西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民主立法、立法法制化等,并从根本意义上实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体而历史的结合。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发展的显著特征和重要历史经验。而且,其制度化、法制化越深入和广泛,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就越充满生机和活力,并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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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形式。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外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人缘优势和政策与法律上的优势。民族自治地方具有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的自治权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贸易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服从国家统一的贸易体制,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依法严格管理对外贸易秩序,按照WTO要求尽快完善外贸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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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必须尊重与大自然和睦相处的一些基本定律。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实现经济现代化的物质条件,它关系着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和保护本地方自然资源的自治权,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地方自然资源的自治权。法律同时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义务与上级国家机关在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尽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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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自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兼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文章从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入手,考察了财政自治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实现形式,同时紧密结合中国政治经济体制和政治发展的现状与趋势,重点阐述了财政自治在中国的实践及其类型,同时界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限及范围,论述了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从而揭示了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的未来目标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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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妥善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平等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立法工作者能力不足、立法理论缺失和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因素的制约,导致自治条例存在对不能变通的法律规定做出变通,违背法律平等要求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超越法定权限为上级国家机关设定义务,脱离实际需要简单复制上位法规定等违背宪法及其相关法要求的问题。为此,应从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和立法理论研究,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修改等几个方面,推动自治地方人大有效开展自治条例修改和完善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