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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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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外胚胎区别于人,又无法等同于物,已成为对传统人、物二分格局的最大挑战。对体外胚胎之法律属性,我国立法并未涉及,国内学界众说纷纭,在个案审理中法院之观点也各有不同,由此折射出其定性之困。面对用途各异之体外胚胎和日益多元化之个案情形,单一的法律属性无法全面覆盖,无论是主体说、客体说,抑或中介说均有所缺憾。对此,可以类型化分析为视角,以人、物转化说与分离目的说为基础,区分胚胎存放之目的以及胚胎供体是否存活,对体外胚胎之法律属性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
"无锡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是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这种疑难案件中的价值评判、利益权衡和法律解释等问题,仅从部门法角度讨论尚嫌不足,同时还应置于宪法的指引之下进行理论分析。关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法院终审判决与中间说最为接近。但是,法院终审判决并未真正解决冷冻胚胎权属问题后隐藏着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冲突。而从宪法学角度看,与冷冻胚胎及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人身权益,完全可以纳入宪法规范保护范围中,其后再依照比例原则,划定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中政府管制的适当界限,并在将不同代孕形式归入不同生活领域后,分别设定与之相对应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成功与进步,在向世人显示现代医学技术伟大成果的同时,也带来了这一技术所特有的问题,尤其是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主流的三大学说中,主体说模糊了体外受精胚胎的特殊性,虽然其属于人格利益,但是却不是人格生命;客体说会造成利益分配不均,忽视了体外胚胎发育成完整生命的潜在可能性;折中说既能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也能够平衡后代、妇女权益和科学发展三者的管理。现阶段我国关于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的立法位阶低,规定不明确,立法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体外胚胎作为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改变人类生殖体系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学者所提出的“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等学说的批判性思考,揭示其在理论层面的局限性,从而得以否定以上三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后从伦理学、法理以及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述,揭示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即人格利益属性。在该定性的基础之上,借助于有关学者提出的基因权理论,最终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基因遗传权的客体。因此,有必要对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的裁判结果予以重新审视。同时,建议在立法层面建立起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侵害基因遗传权的救济措施,以实现对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无锡胚胎继承权案将受精胚胎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这一难题带入公众视野。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以中介说为通说。二审法院从监管、处置权的角度做出判决可谓独辟蹊径,但对于本案中胚胎的性质、能否继承、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何在等实质性问题却予以回避。对受精胚胎的认识首先需要从其生物学本质出发,同时结合伦理道德、法律实践及大众认知等多个因素予以考虑。从受精胚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采客体说,将本案受精胚胎认定为可予继承的物,才能使当事人拥有请求权基础以及顺利承继合同利益,也是平息各方争议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6.
"体外胚胎"处于胚胎形成前期,尚不属于"胚胎",对其法律属性的讨论应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之上。主体说、客体说、中间过渡说均不能很好地解释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宜将其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给予特别的尊重与保护。美国处理体外胚胎将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多种裁判思路,如评价原始协议模式、探寻最新合意模式、利益权衡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借鉴现有裁判的同时,应从法解释学理论出发建立体外胚胎处理更具一般性的规则。形式上,作为手术知情同意书一部分的体外胚胎处理协议,不宜直接认定其效力;内容上,对处理协议的解释,应符合法的规律、社会道德与生命伦理。对于新类型案件的处理,应重视利益衡量的作用;体外胚胎的处理中,女方未来成为生物母亲的可能性应作为其中最重要的衡量因素。  相似文献   

7.
反映系统由客体、主体和中介三要素构成.客体是被反映者,是指进入社会实践领域,并同主体发生联系的一切客观事物和已经客体化了的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它影响、制约和改变着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使主体客体化.主体是反映者,它包含人类、群体和个人.主体因有自然属性而对客体的反映有受动性,但因有社会属性、实践属性与思维属性,又能动地反映客体,并在一定条件下使客体主体化.中介是联结主体与客体、传递它们的相互作用,实现信息交换,使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的过程、因素和环节.其中,实践是根本的中介,是反映的基础.它使主体和客体得以辩证统一,并使主体在认识和改造客体的同时,也  相似文献   

8.
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 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 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 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 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 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 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9.
对于胚胎①的生命权是否给予保护,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的法律中目前没有明文规定胚胎的生命权保障问题,但随着生物医学科技的发展,胚胎有发展成为生命权主体和客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当然,胚胎作为生命权的主体相对于人的生命权来说其法律保护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0.
虚拟财产是网络社会中的重要概念,因其兼具虚拟和现实的二重身份而在法律属性和立法保护上存在较大的争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的确定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运用社会学中的价值理论、冲突理论和符号互动论对所界定的虚拟财产进行分析,明确了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排他性和稀缺性的特征,得出了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的结论.提出应该从建立基本法规、完善价值确定规则、明确主体与客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设立虚拟第三方等几方面入手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1.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涉及到民法、破产法乃至金融交易法等诸多法理问题。比特币作为一种基于密码学原理存在于计算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支付系统,不属于物理意义上的有体物,并非传统民法上的物。数字货币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要能够满足所有者对其控制与支配,所有权权能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全部内容,所有权权属与变动能够以明确的方式予以公示即可。日本与中国私法体系同宗同源,对数字货币的认识大致相同,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作法超前于日本。不过,日本近年来的立法持较为积极主动的态度,中国则全面禁止数字货币交易与ICO。数字货币的私法意义应该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未来之立法中,根据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将其纳入到现行法律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12.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是“物”,虽然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但其无法取得“人”一样的权利主体地位。体外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法律应予以特殊保护。中国现有法律禁止胚胎买卖,对其他处分亦应予以适当限制。从尊重胚胎与人的生育权角度看,体外胚胎应允许被继承。离异夫妻对体外胚胎处分产生分歧时,应优先考虑不愿意生养孩子一方的利益,不得将体外胚胎孕育成人。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得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体外胚胎。体外胚胎无人继承时,应由负责保管的医疗机构处分该胚胎。  相似文献   

13.
人工生殖技术、干细胞研究和人类基因复制的发展,使人类胚胎的伦理与法律地位日益受到关注。我国社会主流伦理观念对胚胎享有人的地位持否定观点,当前在制定民法典的探讨中主要学说也未给予胚胎以独立的地位,而是作为与人体分离的组织定位为特殊的物。有关胚胎法律地位的"人"的模式不足取,但"物"的模式也面临着困境。我国民法典应当回应科技发展的要求,重新审视胚胎的法律定位,通过分阶段模式保护胚胎的合法权益,并从民法理论与立法两方面探索在人与物之间建立中间存在模式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4.
体外早期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全部基因,是特殊的物,在物格制度里拥有最高的物格。人工生殖产生的体外胚胎,由接受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享有胚胎的所有权,医学研究目的产生的,则由该医学研究机构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行使应当受"人类尊严"的限制,不得任意买卖体外早期胚胎。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法律、政策及实践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主体及实践载体进行了考察。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私有私用""私有公用""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4个时期,不同时期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及处置权的归属和配置不尽相同,产权的法律主体和实践载体也屡有变化。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及集体产权主体从公社所有到生产大队所有再到生产队所有不断下沉;在废除人民公社过程中,不同省市和地区在乡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建置及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方式上不尽相同,对原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做出不尽相同的制度安排。但从法律、历史及实践来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并不是集体经济及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绝大多数地区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及其集体单位是集体土地产权的真正主体和载体。为此,当前必须正本清源,进一步清理、明晰和固化集体产权主体,推进村级"经社分开""村社分离",在确认和保障农民及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的同时,让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和资源真正流动起来,促进农村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对程序运作的结果加以利用,赋予民事调解符合基本法理的效力有利于实现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法院调解的效力既源于实体上的私权自治,也源于程序自身的运行过程。法院调解具有有别于判决书的形成力、羁束力和执行力。无论是从必要性根据还是从正当性根据而言,法院调解都不必或不应拥有既判力。对调解的救济由于合意的存在无需保留常规通道,但对实体上的无效或可以撤销以及程序上的严重违法之情形仍需提供特别救济的紧急出口。  相似文献   

17.
晚清以还,西法引入加剧了法律现代化与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法已经废除的刑事和解在民国基层司法中依旧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龙泉司法档案中反映出的刑事和解主要集中在检察官起诉阶段,而检察官刑事和解分为检察官主持调解和官批民调两种模式。它对当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和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西方法律制度作为背景资源,坚持本土法律发展的自主性,实现传统文化的革新,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也是一种学术担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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