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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自20世纪以来,所有权呈虚化倾向,所有权绝对性受到抨击和动摇。因此物权立法出现他物权优位化。其中用益物权的地位尤为重要。关于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学界分歧较大。针对现行用益物权制度的主要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几点构想。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应由地上权、地役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空间权、特许用益权八种具体用益物权的类型构成。  相似文献   

2.
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物权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基 于对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权利的现状分析,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具体的土地物权制度 ,提出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构建了我国集体土地农用地用益物权和建设用地用 益物权等用益物权形态。试图在我国集体土地上设计一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集体 土地用益物权为重心的集体土地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3.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内容及特点出发,比较考察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从而提出我国现有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4.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被认为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通过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进行考证,剖析其自肇始起即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语境、与民法意思自治理念冲突并使其自身体系封闭的僵硬特质,揭示在中国农村现有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农地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定中法的渊源、用益物权的权能及民法平等性方面突破物权法定的藩篱而应具有的张力,为农地用益物权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研究认为,及时立法、衡平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和法律拟制可以使农地用益物权法具有包容力和扩张力,是克服物权法定僵化性所带来弊端的重要手段;农地用益物权在权能上应具有张力,只有赋予农地用益物权以接近于所有权意义上的相对完整的权能,才可使农地用益物权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除法律有规定以外,物权法主体应呈现平等性和广泛性,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5.
用益物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狭窄却限制了用益物权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试图探讨众多不同客体成为用益物权客体的可能性,使得用益物权能更充分的发挥所长。  相似文献   

6.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用益物权在传统物地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讲究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有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相似文献   

7.
用益物权客体主要为不动产,这一认识已成为民法理论的主流。我国《物权法》17条只是在概念上对动产用益物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类型。如此一来,在坚持物权法定的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身份实难确定。实际上,用益物权客体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自罗马法就存在。在“物尽其用”成为物权立法指导思想的今天,动产用益物权凭借其制度优势应当重新焕发其制度的光芒。  相似文献   

8.
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是信托法的重大问题,对此问题国内外理论界都存在多种学说且未形成主流观点。目前主要存在物权说、债权说、折中说等不同观点。从物权相关理论以及信托内涵分析,信托受益权具有对抗性、支配性和追及性,并且规定为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可以将其纳入用益物权中,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土地用益物权人无证采矿案件频发。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发现,不同司法机关对于土地用益物权人无证采矿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较为混乱。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说,对于土地用益物权人无证采矿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其仅构成非法采矿罪。如农用地用益物权人无证采矿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损的,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土地用益物权人对其所开采矿产资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证采矿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应当依据想象竞合原理从一重罪处罚。司法机关在处理无证采矿案件过程中应全面评估被告人行为,避免形成无证采矿案件均以非法采矿罪论处的路径依赖。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是我国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为了发挥物权法的这一作用,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物权法定主义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通过一定途径加以缓和或者柔化,以顺应世界上物权缓和的发展趋势,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关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制度。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将公证作为不动产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并建立公证与登记的配合机制以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与法国、瑞士一样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但我国相关法律未规定不动产交易的公证制度,物权法草案也将公证制度付之阙如。借鉴法、德、瑞士的立法例,在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证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权主体制度上。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位、农民(农户)在集体产权关系中缺位和村民委员会越位是比较突出的表现。从法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些问题的出现源于中国自建国以来对农村产权制度的设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对农村产权主体制度进行再设计,是解决问题最为直接和最为有效的方法。通过再设计,让集体所有权主体就位、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位、让农民(农户)在产权关系中定位、让村民委员会在职能上归位,可以有效地扫除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稳定农村社会的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颁布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正式确立。《物权法》也首次不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而统一规定——在承包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这样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具有特殊之处。通过比较的分析方法发现,由于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天然的不同之处,其设立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效力在学界也存在着争议,通过案例分析,主张法律应规定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对抗的效力,同时也应完善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5.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有的财产权保护理论中处于尴尬的地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出现了盲区。从法学与经济学双重视角进行分析,在现有的法学理论中提炼虚拟财产的虚拟与现实并存性、来源合法性、流转交易性、稀缺性与价值性等基本属性,结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特别是其基础性理论——产权理论进行分析,在产权理论中给予虚拟财产以新权利束的理论框定,进而从立法选择规范交易产权测度权利救济等层面进行制度架构,对虚拟财产进行规范与保护。  相似文献   

16.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自身带着天然的公有制烙印,因此难以表现为完全意义上的民法财产权。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自由转让问题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的问题,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其结果是在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又对其转让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分为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特定身份展示权属于特别人格权。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的划分是人格权法制度安排的基础。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可分别定位为可控制财产法和不可控制财产法。民法典物权法编应分为四部分,即物权法通则、所有权、占用权和占有。知识产权法可被全部纳入民法典,这需要更新观念,并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对有关条款进行技术处理,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纯化",使其成为真正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8.
从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于何种物权的羁绊中解脱出来,重新思索企业法人财产权定位对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立足于物权的基本理论,在对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和企业法人财产权非物权性予以分析的基础上,应当得出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应纳入物权体系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论物权法律适用的分割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传统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相对应的是 ,当代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呈现出明显的分割化走势。这一走势在物权的行为能力 ,物权的行为方式 ,物权的保护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船舶、飞行器等物权关系 ,无体动产 ,运输中的货物等领域中都有所体现。这一走势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法律关系的竞合、物权法的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物权公示方式的多元化、“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则本身的缺陷、冲突规范的软化发展趋势等。中国国际私法有关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应当在相关领域体现这一走势。  相似文献   

20.
土地空间权与物权法基本原则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空间权的产生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在承认土地空间所有权的情形下,在土地上立体设立数个权利,是在数个物上设定的数个物权,不是在一个物上存在几个所有权,因此也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在不承认土地空间所有权的情形下,土地及其空间视为一物,在土地上立体设立数个物权,也是符合一物一权原则的,因为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是一物上不能设立同时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不能违反物权的排他性原则。而土地上立体设立的数个权利,其权利范围不同,可以同时以占有为内容而存在,因此也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此外,土地空间权也不是新物权,土地空间权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其权利客体是土地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是法律所承认的次物权类型,因此也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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