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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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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行政赔偿救济额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邱之岫 《求是学刊》2002,29(2):74-76
对国家行政赔偿救济额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立法采用了“半免责”的法律机制设置 ,而明显低于民事侵权赔偿救济 ,在某种程度上已限制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并形成掣肘。文章认为 ,行政侵权赔偿 ,不仅应赔偿直接损害 ,而且对间接损害也应救济 ;不仅应赔偿客观的物质损害 ,对精神损害也应赔偿 ,考虑到行政侵权客观的表现形式 ,对于因限制人身自由的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如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考虑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2.
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更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结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长期徘徊在10%左右,有些法院甚至很长时间都是零执结率.面对如此严峻的执行现状,欲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效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保留和完善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及刑事赔偿先行审理、刑事赔偿主体、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赔偿;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的探索上,尽快建立和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市场交易的频繁、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使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的现象,当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时受害主体如何救济自身的权利目前法律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此种情形下,受害主体可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相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如果作为实现债权保证的抵押权无实现可能,民事救济则形同虚设,法院判决成为空文.因此,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竟合的情形下,抵押权无从实现应是当事人已经穷尽了民事救济途径的判断标准,此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应予准许,因为救济制度创设的初衷在于如何实际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使其权利具有现实性,而非仅仅是虚无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往往面临着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抑或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两诉”选择困境。然而,单纯地选择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均有缺陷和不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有理念与实施机制等多方面的困惑和难题。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检察机关应当融合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和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内在制度优势,形成一种以一体化和整体性为特征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为此,我国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分别调整所形成的二元立法分离模式有必要加以修正,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或“检察公益诉讼法”以形成一体化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乃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5.
尽管我国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从法律上具备了一定的体系,但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界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的计算和程序的设计等方面,仍存在着缺失,使得对投资者的权益不能给予充分保护,致使与现代证券立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差距.因此,通过全面界定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合理界定侵权行为等,准确认定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7.
黄金桥 《创新》2009,3(5):85-87
我国目前正处于通过创制及健全相关民事立法——侵权责任法来积极应对各种事故导致人身与财产损害后果的关键时期。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侵权死亡赔偿的一个司法解释引发了社会上“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激烈争论。生命双重价值观命题的提出对于理性回应“同命同价”与“同命:再同价”的质疑及剖析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8.
《青岛画报》2011,(3):5
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车主们都非常熟悉。这一条款在执行中一直成了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护身符。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导致在实际理赔中出现了无责方索赔  相似文献   

9.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精神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开放的中国法制在逐步健全,人们已经认识到人格、身分的保护在某种角度上说,比财产的保护更为重要。长期以来,关于精神权利损害赔偿也是法学界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与人格、身分有着密切关系的知识产权领域,是否也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呢?本文即首先就这一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并且就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以及我国关于这方面法律规定的缺陷等问题进行探讨。一、精神损害的含义精神损害主要是体现在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人身权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透过比较研究中日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理论含义做出论述,针对当前我国围绕民事诉讼模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职权探知主义和辩论主义在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中的位置、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区别、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确定民事诉讼模式的根据等。最后提出结论:中国民事诉讼中有关人身关系的诉讼采用现有的职权探知主义;有关财产的诉讼,采用缓和的辩论主义。  相似文献   

11.
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向暹 《社科纵横》2009,24(11):52-55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本文简述了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阐述了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特点,并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程序等八个方面指出了我国现行行政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和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途径和措施。  相似文献   

12.
在迄今已经法律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五个国家中,加拿大、荷兰、比利时及西班牙采用了"婚姻式"立法模式,即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为婚姻关系,并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英国则区分同性伴侣关系与异性婚姻配偶关系,采用了"伴侣式"立法模式,通过制定《民事伴侣关系法》以调整同性伴侣关系,从而创设了一种在形式上不同于异性配偶身份的民事伴侣法律身份。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蕴含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技术,具有不同的文化适应性,为我国未来的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规制提供了有益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物权变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民行交叉问题是登记行为复合性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起点,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确定诉讼种类.为避免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之间发生冲突,建议在立法上建立"一并审理"的诉讼模式,允许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裁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建立应注意与现行相关体制相街接.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形式审查职责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申请登记人骗取登记的,依共同侵权理论宜确立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文章从“首例机动车员全责案件”中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问题出发,分析了我国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漏洞,并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法治的定义,对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的内在质量进行反思,认为不具有可预期性、明确性、可循性、稳定性、无内在矛盾性、同一性等,可能是我国现行法律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的风险。  相似文献   

15.
莫小春 《创新》2011,5(5):78-80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消费关系视域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由于惩罚性赔偿过低,基数计算不合理,适用范围过窄等原因,实践中发挥作用不明显。以实际损失为赔偿基数,并确定赔偿下限,在消费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三种类型。就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关系而言,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应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但这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非为“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7.
王歌雅 《求是学刊》2016,(4):72-82,173
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内蕴伦理情感、性别观念、社会风俗与立法理念,经历了由父权家长制向父母平权、亲子平权的过渡与转型。现当代各国民事立法关于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大多采集中立法、分别立法、分散立法和单行立法等模式。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应采分散立法模式。即有关子女姓名权的法律规范,应分别规制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或人格权编与亲属编中;除应对子女姓名的决定、行使、变更作出一般规定外,还须对不同亲子关系中的子女姓名权的行使规则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8.
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问题颇为复杂,各种学说都有待于进一步批判或论证。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因合同解除方式和解除原因的不同而不同。在协议解除合同场合,是否有损害赔偿及赔偿多少,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若未约定则不发生赔偿问题。在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且受有损失场合,当有赔偿责任发生;从当事人的目的、法律公平理念及赔偿范围来看,此责任应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丧失赔偿请求权。在双方都未违约,而一方依约解除合同并支付给对方解约金时,不属赔偿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9.
违约救济是在有效合同一方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受害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或通过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法律确立违约救济制度,目的是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持和保障经济行为的顺利完成及宏观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因此,违约救济制度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利益(或损失)进行调整或分配的功能是否有效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现行违约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违约救济制度包括违约责任的确认、违约责任的追究和免除、违约责任的实现等方面的内容。《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  相似文献   

20.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新婚姻法的焦点内容之一是提出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性要求,强调依据刑事法律遏制重婚犯罪,设立离婚过错方民事赔偿责任,期望制止日益增多的婚外同居行为。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打击重婚犯罪是我国刑事法律固有的规定,新婚姻法予以重新强调。新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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