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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颜涛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10(5)
近几年,我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就引进的许多国外公司法立法的先进理论和立法经验以及我国企业与公司法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较之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也逐渐呈现出了许多漏洞和不完善之处.我国法学者对于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的研究也提出了许多看法和建议,使得我国公司法理论的研究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阅读我国公司法学术著作和相关学术论文的基础上,本文从公司法基本理论、公司治理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三个角度阐述我国企业与公司法进三年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自实行以来,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多"公司问题".相形之下,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则是通过遏制股东滥用法人格,从而有效地矫正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三方的利益失衡状态.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有益补充,也契合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时代价值要求.鉴于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律的检讨,毋庸讳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注意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实战经验的缺乏及立法程序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公司法>还存有明显的缺陷.本文作者通过总结<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外国公司法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完善<公司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4.
边毓杰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5,14(1):58-60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规则中存在着一些观点模糊没有结论或尚未展开研究和被忽略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公司法的实务运用和司法实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公司法规则的成熟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实际意义;公司法的成熟与完善需要进行理论上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和探索.本文试图对公司股东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边毓杰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4,13(2):54-57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规则中存在着一些观点模糊、没有结论或尚未展开研究和被忽略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公司法的实务运用和司法实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公司法规则的成熟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实际意义;公司法的成熟与完善需要进行理论上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和探索.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分析研究,从公司法的三大品格和公司章程的三大价值入手,以企业成本为视角构建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三种基本交往模式,以期达到对公司、市场行为体系的运作和发展在理论上的基础指引和解释说明作用. 相似文献
7.
闫芳芳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4):4-6,9
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民主决策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规定的缺失,直接影响着股东大会决议的正当性和股东权利的保护.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规定的不足及股东大会出席的现况的稳定,使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在公司法中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与表决权数一同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方法中,作为股东大会决议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8.
陈静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5):53-54,79
我国《公司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规定.应修改《公司法》的这些规定,限制上市公司无节度地配股增资,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利于经济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9.
中国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评析——以英美公司法相关理论与实践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青松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5):431-437
中国新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设计在董事与公司关系界定上突破了传统委任关系理论之束缚而采用英美公司法的信托关系理论.但由于新公司法注意义务的成文化徒具形式,缺乏行为标准与审查标准之界分,董事赔偿责任要件模糊不清,未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因而无法清晰界定商业决策权与司法审查权之作用边界,协调董事职权与责任之价值冲突,实现董事信托义务之制度功能.为此,我国应当从强化董事注意义务中的监督职责、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营造社会外部环境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公司法. 相似文献
10.
刘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3):78-84
立法技术问题是商法学问题中的一种独立类型.我国现行公司法虽历经5次修改,但立法技术瑕疵仍然存在.循立法技术的法定标准和理论评价标尺,我国现行公司法上存在的立法技术瑕疵可归为4类:其一,法条漏洞、法条赘文等条文层面的技术瑕疵;其二;体系遗漏、引致漏洞、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的顺位失当、条文编排脉络失序等体系性技术瑕疵;其三,语言技术瑕疵;其四,延续技术瑕疵.从效用 目标来看,立法技术目标包括明确规范意涵、避免体系冲突、便利法律适用等基本价值目标以及实现立法美学、承载良法善治等进阶价值目标.基于此,此次公司法结构性修改不仅应当着力于公司法规范在制度理性层面的进一步完善,亦应当力除前述类型的立法技术弊病,从而迈向形式体系与实质规范协调共生的公司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