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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商标侵权例外的存在表明商标权属于不完全权利。在"联系说"的视野下对商标侵权例外的诸种情形做出的解释,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之间的联系。未利用此种联系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属于商标侵权的例外。言论自由和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值选择也是导致商标侵权例外的事由。  相似文献   

2.
商标权平行进口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权平行进口不单纯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它还涉及国际贸易和自由竞争等方面的问题。由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而引发的法律冲突不仅表现在其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而且表现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因平行进口而导致的商标所有人同商标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对于由商标权平行进口而产生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应摆脱知识产权的局限性,从国际贸易规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更加广阔的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律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3.
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使用的情形及手段与商标侵权认定直接相关。商标使用引发的商标侵权冲突不断,一方面商品与服务的营销方式日新月异,商标法的规定无法与营销方式的变化同步;另一方面,随着商标权是财产权的法定化,商标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张,造成商标使用效力范围的扩张。在传统商品和服务营销领域确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涉及商标侵权并非易事,当商品和服务进入互联网时代,商标使用的情形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多样性,对商标使用是否造成侵权的认定越发显得困难。互联网营销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涉及商标侵权,目前在认定标准上并未达成一致,通过对商标使用含义及构成要素的分析,对商标侵权认定应坚持的原则做更进一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4.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是商标权产生的源泉,是商标权维系的基本标准,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前置性要件。在商标侵权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应首先考察被诉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才需要进一步探讨其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如果被诉人的使用行为根本不是在商标标示来源意义上的使用,法院就能够确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无须再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并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商标近似不一定构成侵权,只有在能够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最近公布的一些案例已经突破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这些案例当中,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商标近似,但仍判决不侵权,其依据就是是否产生了混淆可能性这一新的侵权判断标准。从司法机关公布的几则最新案例及国外的一些判例中总结出判断"混淆"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被告的主观意图、消费者的范围等。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根据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两份商标之下的产品来源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一基本理论,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逐案认定。  相似文献   

6.
将商标置入网页元标签中的行为可能导致商标侵权风险的增加,网页元标签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初始混淆理论为基础,商标置入元标签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使用.网页元标签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更适合于过错推定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元标签商标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责任以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对于关键词广告中商标隐性使用行为的性质界定,理论界尚有分歧。商标隐性使用行为所导致的售前混淆并非我国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因而商标隐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事实上,商标隐性使用行为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商标隐性使用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商标隐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该行为导致的后果分析,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规制最为合适。  相似文献   

8.
不使用抗辩规则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遵循同一法理基础,但该规则的引入忽视了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基础功能和商标侵权成立在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前提地位。同时,不使用抗辩规则脱离了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内生逻辑,忽略了正当理由对事实上不使用注册商标权利状态的影响,由此导致商标使用人对应予撤销的注册商标承担除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侵权责任,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劳动与投入被商标权人无偿获得的不合理后果。基于此,不使用抗辩规则应彻底改造其法律后果,以不使用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为分界点,明确侵害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9.
商标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概念、认定标准上与正向混淆存在较大差别,无法依据以往的商标侵权思维进行分析。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需要引入社会热点事件,不断推动认定标准要素的发展及完善,进而形成全面且稳定的认定标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应遵循判定的逻辑顺序,在现有的认定标准要素中选取适宜要素进行分析判断,秉承法律与个案灵活结合的原则处理案件,从而更好地规制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提高判决结果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学界对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地位存在不同观点,大部分观点本质上都肯定了商标使用在侵权判断中“一票否决权”的作用,但疏于对商标使用独立性、前提性地位的明确。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考量,商标使用是商家通过复述刺激,达到商品信息存储在相关公众长时记忆中的手段,混淆可能性则是感觉系统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商品/服务对应关系产生的误认,存储信息是感觉系统出现误认的前提,即商标使用是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前提。为此,我国商标侵权判断应以商标使用为前提,并对识别来源作不利于使用者的解释,阻却其以不具备主观使用意图为由抗辩,后续侵权认定继续坚持混淆可能性的根本地位。  相似文献   

11.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12.
文中探讨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和立法完善.反向假冒行为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目前只是单一的用<商标法>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但这种立法模式不能有效地打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这两部法律对商标权人的权益进行基础性保护.然后,以<刑法>为后盾,打击严重的商标反向假冒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3.
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从著作权法上发展而来,其合理性一直以来广受争议,司法实践认识也差异较大。我国商标法修正案增加的第59条被认为是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承认。然而,从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领域的起源开始,它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对权利的例外约束,是对承载独创性和创新性智力成果符号的限制。反观商标合理使用理论,通过符号论视角从概念逻辑分析发现,简单的概念移植带来了逻辑上的混乱。第三人使用的并不是承载商誉和指代功能的符号,而仅仅是标志,其本身不在商标权范围之内,商标权限制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对标志使用与商标法的关系正本清源,以非知识产权使用重新定义。  相似文献   

14.
商标广告功能的内涵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即包括消费者基于消费体验而对商品的自发传播与推介,也包括将商标作为广告的对象实现对商品的传播和推介。前者源于商标应用于商品这一事实,属于商标基础功能之一;后者源于广告中商品需要明确的指代媒介,属于商标发展历程中新增添的经济功能。对商标广告功能予以法律保护是既是对商标所有人财产权保护的需要,也是对市场竞争平衡关系维护的需要。商标广告功能的法律保护问题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广告功能的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通过对商标淡化行为、比较广告行为等的规制来为保护商标广告功能提供相应的可用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2001年颁布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是商标立法的一次新突破。商标采用注册制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对于未注册商标只允许使用,对他人使用或注册与其相同的商标却无权制止,从而使未注册商标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就此,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及在立法中存在的不正当抢注商标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商标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商标的反向假冒应涵盖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商标的反向假冒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框架内,应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规制。为适应加入WTO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情节严重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应予以犯罪化。在设立反向假冒商标罪之前,可通过司法解释对现行《刑法》第213条进行扩充解释,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7.
从解释论的视角考察我国《商标法》对于仅供出口的贴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有关规定,结合《合同法》的基本法理分析,认为不宜将仅供出口的贴牌加工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这对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地位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试论商业标志的智力成果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标志是否属于智力成果范畴是知识产权定义之争的焦点问题。商业标志的设计和选择需要投入智力劳动,其使用及其信誉产生过程实际上是经营者智力劳动的投入过程。商业标志的价值或信誉是商业标志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商标法等商业标志法虽规定以显著性作为商业标志保护的条件,但从显著性和创造性之间的密切联系、商业标志法的历史起源、法律的公平理念等方面考察,商业标志的价值或其信誉仍是商业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并使其成为财产权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9.
论中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美法律中商标合理使用主要包括“说明性合理使用”和“被提及的合理使用”两种类型。TRIPS协定第17条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国际法依据,它并不限制成员在法律中只能规定“说明性合理使用”。当前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存在较多不足,包括法律效力等级低、未规定“被提及的合理使用”、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仅适用于商品商标、对“说明性合理使用”规定不详尽等。《商标法》修改时应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商标权的客体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以此为基础可以认定商标俗称的抢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商标俗称可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一种形式,从而适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在商标俗称的问题上,不能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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