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已做了很多研究。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但对通说中的四种情况应如何界定却不尽相同。不论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只要是犯罪,就毫无例外的构成了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而就不作为犯罪而言,探讨义务来源对刑事立法及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其所具有的客观行为性和主观罪过性 ,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相似文献   

3.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只有义务人处于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的排他性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才能侵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主体、法律行为引起的主体及先行行为的行为主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不能在此之外增加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4.
行为在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即无行为无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相比较作为而言,不作为更具有特殊性,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义务来源、分类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完善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  相似文献   

5.
不纯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的范围,拓展了犯罪圈,使得对相关危害行为的定性更为合理。在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将行为的个数予以明确,不能将几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判断和评价;必须明确行为不同的社会意义,并以此来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必须找到需要法律评价的部分,而不能将法律并不予评价的内容也纳入区分的范围;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围绕法益的保护进行。  相似文献   

6.
犯罪是行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刑罚处罚的也是行为;而且整个刑法理论的研究路径是以行为为起点进行展开的,法定刑更是针对行为的特征和模式而设,做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行为的地位和性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研究犯罪行为的视角很多,有从微观层面来研究行为的内部结构,更有从宏观方面来深入探究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等等,绕过这些着重从行为的形式上进行分析,并结合其涉税犯罪中的几个罪名来剖析行为的形式不应是仅存在作为与不作为之区分,实际上还存在着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之形式.  相似文献   

7.
持有是行为,不是状态,持有型犯罪惩罚的是持有行为而不是持有行为所造成的状态;持有是一种作为,不是不作为,更不是所谓独立行为方式,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作为犯罪;持有作为人对物品事实上的控制、支配,要求认识到所持物品的性质和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8.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9.
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和基础.本文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入手,阐述了不作为犯的四类义务来源,同时提出有必要将公序良俗列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之一.  相似文献   

10.
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关键看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任何人都要遵守刑法规范设定的义务,一旦破坏规范,只有承担刑事责任,而无义务再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加重犯中的重结果是在主观意志之下的产物,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也是主观意志之下的不作为,以不作为的主观方面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是否对应来判断成立结果加重犯,还是成立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行为论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中行为论的学说有因果的行为论(含身体的动作说、有意行为说)、目的的行为论、社会的行为论、人格的行为论,比较起来以有意行为说为可取。依照该说,所谓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或意思支配可能性的身体的动作或者态度。构成刑法上的行为,必须具备1.意思支配的可能性,2.外部的态度。行为具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德国学者认为是违反一切命令规范的行为,日本学者之间的表述稍有不同,反映出对不作为犯研究的深化。对不作为犯,前苏联、德、日、意的分类无大差别,德、日通常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德、日学者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同时具有刑法上和行政法上之双重意义.刑法意义上之"超越职权"与"行政越权"并非完全同一;"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羁束权的滥用;"行政不作为"犯罪定性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需完善,核心在于罪名分解,并注意保持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3.
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质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持有"行为的性质归属是刑法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通过对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标准以及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性质的探讨,认为在规范说的立场上看,第三行为的学说与认识没有存在的余地,"持有"只有在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划分中寻找其归属。并进一步认为"持有"违反的是命令规范,属于不作为,持有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14.
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阐述了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两种表现形式即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片面共犯对全面共犯构成要件的修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上。片面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片面共同犯罪故意也具有双重认识因素和双重意志因素,与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不同的是,其意思联络具有单向合意性。片面共犯必须有加功、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片面共犯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6.
从犯罪本质的基础意义上说,社会危害性作为国家对行为的否定评价,虽依托行为,但根本否定的是行为人反社会的主观心态.共同犯罪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针对性处置这种敢于相互沟通的邪恶意志,以及在此恶意支配下所形成的犯罪组织形式.共同犯罪的整个制度构建正是通过确立有别于单独犯罪的责任原则和责任方式,以处置被强化的主现恶性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中行为论的学说有因果的行为论(含身体的动作说、有意行为说)、目的的行为论、社会的行为论、人格的行为论、比较起来以有意行为说为可取,依照该说,所谓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或意思支配可能性的身体的动作或者态度。构成刑法上的行为,必须具备:1.意思支配的可能性;2.外部的态度。行为具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德国学者认为是违反一切命令规范的行为,日本学者之间的表态稍有不同,反映出对不作为犯研究的深化。对不作为犯,前苏联、德、日、意的分类无大差别,德、日通常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德、日学者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8.
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初衷是强化国家对信息网络行为的管控,以形成更为良好的虚拟空间秩序。从立法的宗旨能够看出,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不能是传统意义上的一般性中立帮助行为;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罪犯不必认识到其所帮助的活动已经构成了犯罪,仅需认识到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罪名的独立化,尽可能通过轻刑化和职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来实现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法治理。  相似文献   

19.
犯罪目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危害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根据心理学的研究结果,可以将犯罪目的分为直接的犯罪目的和间接的犯罪目的两种类型.犯罪目的所具有的限制和指示刑法适用功能主要体现在间接的犯罪目的中.中国刑法对间接的犯罪目的以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20.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法律行为分类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法律行为的说明是提出和分析不作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和不作为的根本区别不是表现形式,而是是否做出了一个确定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只是表明一个社会活动状态和社会主体的一个意思表示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下接受调整并会带来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