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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明 《天府新论》2015,(3):88-94
农地租佃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历史问题,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唐中叶至宋代的租佃制度作为唐宋之际诸多变革中之最著者,它不仅是简单的对前代的自然地延续,更展现着新的时代特征:在国家保障产权关系明晰的政策思想前提下,以契约形式结成的租佃关系成为唐中叶至宋代农地租佃关系的主导形式。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租佃制度本身是一种调节机制,它可以给贫穷但却很勤勉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进而有效地减少了社会地不平等及贫富差距。  相似文献   

2.
租佃关系是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改革后到集体化高潮前,中国农村租佃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租佃关系主要发生在农村劳动者之间。从租佃关系的发展、租佃原因、租佃形式、租额等方面分析来看,土改后发生的租佃关系是对土地改革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做法的一种自然纠偏,这种局部调整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良性调整。  相似文献   

3.
在清康熙年间台湾的拓垦过程中,形成了"闽主客佃"的业佃关系。这一业佃关系的形成,与台湾地方官府对粤民的防范戒备及赋税征收的考虑有关。康熙晚期田底的出现和佃户支配土地的倾向,引起了闽籍业主的恐慌,业、佃关系趋于紧张。台湾汉人移民的闽、客分类,不仅对应"业主/佃户"的租佃关系,同时也是"闽南(福佬)/客家"两个方言群的分类。  相似文献   

4.
关于中国传统乡村中的租佃制度及其中的主—佃关系,以往存在两种截然相反但都是影响很大的说法:一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租佃对立,极力强调地主在这种关系中的优势;一种是“中国文化本位”的乡村和谐,把乡村描绘成温情脉脉的大家庭。整体看来,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租佃”神话和“宗族”神话,在理论上还是实证中恐怕都经不起深究。如果说传统农村中佃农的处境未必像过去一些著述说的那么绝望,那么自耕农的境况则未必像另一些著述说的那么值得向往。传统农村并不是一团和气的桃花源,但是危机的根源何在,是专制制度还是民间的租佃关系,值得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5.
封建租佃关系,和几亿农民的生产生活具有密切的关系,是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对山西省的租佃关系尚无专文论列.本文试根据农村调查资料,并结合有关文献,对解放前山西省的租佃关系进行初步探讨. 佃农的一般状况和租佃手续据南京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在1933年,山西省佃农占农户总数18%,半佃农占22%.抗战以后的十余年间,在日伪及阎锡山统治下,由于战争频繁,剥削繁重,自耕农加速破产,佃农的比例有扩大的趋势.如1943年,在山西十六县148村中,贫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对160件明清福建地区一般租佃契及43件乾隆刑科题本案例的计量分析,阐述了明清福建地区普遍存在的一般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文章认为,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的一般租佃制继承了宋元时期的基本特征,但也有较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定额租代替分成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地租形态,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货币租,稳定的佃权崭露头角,业佃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等。  相似文献   

7.
文章认为明代豪强地主经过明末农民起义的打击和清兵入关后的烧杀抢掠而大量瓦解,佃仆制至清初也被瓦解。至雍乾年间,明代租佃制下地主对佃农的额外剥削也大量减少,代之而起的是比较自由的租佃关系。  相似文献   

8.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农村金融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道德风险和经营能力风险。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正规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缓慢,出现了大量未经银监部门批准、蕴含较大风险的资金互助组织等。应从营造制度环境、拓宽资金来源、改革外部监管机制与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增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防控风险的能力。  相似文献   

9.
清代的封建租佃关系有了明显的发展,农民永佃权就是这种发展的集中反映。它揭示了封建社会晚期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点,是了解错综复杂的封建经济关系的中心环节。当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分解为田底(或称为田骨、田根、粮业、大租、大苗等)权和田面(或称为田皮、佃业、质业、小租、小苗等)权时,就表明封建土地所有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取得田面权的决不全是农民,其中也有地主,这是应当严格加以区别的。因为它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形式,地主取得田面权后,充当二地主的角色,使农民遭受到更残酷的剥削;农民取得田面权后,就取得了永佃权,可长期控制一定数量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于是引起了租佃关系的变化。怎样才能科学地认识农民永佃权,并能从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评述它的影响,这是本文试图研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明清时期的佃仆制是一种具有严格隶属关系的租佃制度,佃仆又被称作地仆、庄仆、庄佃、火佃、佃民、伴挡等。佃仆是一种特殊的身份,与地主之间存在主仆关系,佃仆因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而以契约或宗规家法形式确定与主人的关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区别于一般佃户的主要标志。主仆的名分是终身的,而且延及子孙,世代相承。佃仆没有迁徙自由,婚配受到干涉,没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但他不是奴隶,可以组建家庭,有一定的私有财产。佃仆制度流行于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等省的某些地区,其中尤以徽州、宁国地区最为盛行。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土地租佃制度的研究有了很多新的关注,展开了一些有益的争论。这些争论有的是基于不同区域的经验式研究,有的则是对于不同资料的利用和解读。本文拟通过分析国民政府的佃农保障政策及成都平原一些租佃纠纷案件的处理,观察国民政府在政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对租佃关系的调节和控制,由此观察佃农、地主与国家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土改改变了乡村农户合作互助的基本要素并使其受到了国家权威的强制性影响,直接影响了不同农户对互助合作的态度。从史实看,这种国家干预下的农户互助合作对土改后均质化的贫困小农的农业生产有一定帮助,尤其是在国家帮助下的互助合作对受灾农户渡过难关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互助组行政化之下行使的优抚、保障职能以及需要完成其他一些政府任务使其难以克服搭便车现象,从而无法化解集于一身的内在冲突与外在的稳定、秩序要求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合作也无法生成新的生产要素。  相似文献   

13.
1940年,绥远省政府实施的土地整理成就了合作运动在绥西的开展与推行.合作运动在推行进程中,有一种特殊的运作模式,即租佃合作经营.租佃合作经营是建立在摈弃与取缔地商包租转租蒙地这一类不直接生产而进行中间剥削的弊政的基础上,纳入政府规范的一种合作机制.合作运动虽以承租方式进行,但仍不失是一项近乎民意之举,同时也是促进战时生产、配合军事胜利的重大措施.  相似文献   

14.
抗战以前,晋察冀民间就有劳动互助的传统,称作拨工。但那时的拨工,主要是在关系较好的亲戚朋友之间进行,互助范围小,且都是自发、短期、不固定的。它只是小农经济生产下一种无关紧要的附属因素。抗战以后,边区旧有的劳动互助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大生产运动中,边区掀起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高潮,这时的劳动互助已由自发转为自觉,形成真正广泛的群众运动,劳动互助在农业生产上的地位也发生了根本转变,成为生产的根本环节,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陈向科 《云梦学刊》2013,34(2):56-60
民国时期的资料表明,洞庭湖区农村土地租佃关系中常规的地主——佃户模式之外,还存在"地主——二东君——佃户"的特殊模式。二东君多为农村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较高,关系广泛者。其在土地租佃中代替佃户交纳押租,负有督促佃户及时纳租等责任,并获取一定报酬。二东君既为土地的出租与承租拓展了空间,丰富了土地租佃制度的内涵,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范围。但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天灾人祸频仍、农村社会经济恶化以及革命风雨的到来,二东君制度遇到了困难和危机,给土地的出租与承租带来了不便。  相似文献   

16.
男女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关系,还是尊卑关系,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观念和制度。在我国封建剥削阶级统治下的私有制社会里,男女关系历来从属于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礼法要求和制度,并被长期用以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统治,作为攫取更大的政治权力的手段和工具。从而使男女之间的关系,成为私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奴役与被奴役、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论近代西北地区的土地租佃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租佃制度,在中国封建的农村社会经济结构中,一向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随着近代全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商品经济对西北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浸润,虽然已显示出若干引人瞩目的时代特征,但是旧的土地租佃制度的古老框架似乎甚少为其所动。由于农村土地的高度兼并集中,整个近代,租佃关系一直都是西北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体。一方面,少量的军阀、官僚、地主,僧侣占有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则必然会存在大量失去土地而又无其它方式谋生的农民,于是后者不得不向前者求租地以耕种,并以各类地租的形式向土地占有者奉献自己的劳动。近代西北地区由于历史积累的原因和各地差别甚大,土地租佃制度内涵丰富,名目繁多,而且因地各异,实难尽行梳理,故我们的讨论亦仅可分地摘要而行。  相似文献   

18.
租佃是实现土地与劳动力有效结合的重要农业生产方式。清中期乡村社会中,租佃市场正在形成与发育,但契约与法律构成了租佃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租佃契约内容缺乏确定性,不但无法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反而与信息不对称等市场缺陷相叠加,加剧市场争诉。而且租佃法律形式分散,内容亦不完备,无法有效规制市场争诉与无序。这无法使租佃市场从无序转型为有序,不能推动市场成长与农业发展。  相似文献   

19.
明清时代伴随商品经济的繁荣,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确立了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割以及永佃权,租佃双方的经济关系取代了人身依附关系。但就是在出现上述进展的地区,同时并存着奴仆化佃农与带有主仆名分的特殊租佃形态。奴仆化佃农,就其自身的本质而言,仍是佃农,又不同于一般佃农;接近于奴仆,又不同于奴仆。对这种社会现象的研究,显然有助于人们对历史发展复杂性的认识。根据明律的规定,只有诸王、勋戚、功臣等特权阶层才可以蓄养奴婢,违者绳之以法:  相似文献   

20.
公私合营企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所有制已经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了(即全民所有制)。在这些企业里的领导干部、支部书记、公方代表、工会主席等(私方除外)和工人群众,他们统属于我们国家的领导阶极——工人阶级,他们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问题,只是在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上有分工和负责轻重的不同而已。从这一根本性质来讲,就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互助合作的同志的关系。这样的生产关系是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讲是适合于群众积极性的发挥。从实际上来看,在合营工厂里,我们的领导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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