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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如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
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规制,经历了从合同领域到侵权领域的一个转变过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施行之前,几乎所有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案件都是通过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得以解决的,比如被视为“安全保障义务第一案”的上海银河宾馆案。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通过,其为在侵权领域框架下解决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2009年《侵权责任法》通过,其进一步奠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领域的规制基础,欣喜之余发现,虽然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制,但对于如何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利于实践把握,本文将从这个角度出发,对该义务的合理限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3.
法律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甚为广泛的;但经营者并不是消费者所有风险的保险人,经营者仅就"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权利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合理限度范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立法上并未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本文认为,在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时,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加以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4.
基于双方不同的利益诉求和预期,在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上存在不同理解,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经营者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更为复杂。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但从内在法理机理和社会对于立法预期考察,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5.
虽然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引入我国已逾十年,但学理上依然未形成一致观点,在实务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内涵入手,分析该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归责原则.基于此,结合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出违反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变得日益重要,《侵权责任法》第37条应运而生.然而,该条规定略显原则与粗放,因此司法实践应扩展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确立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个案确定路径、并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且其有权向积极侵权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中的高空抛物责任条款立法已经突破了中国赔偿法教义学的框架,具有一定的法政策性,是法教义和法政策的融合.从法教义上来看,该条文中的教义内容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并不全面,缺乏对建筑物所有权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在适用中会受到教义冲突的挑战.从法政策内容来看,高空抛物责任基于法政策目的将...  相似文献   

8.
近几年来,一系列频发在服务场所内的安全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服务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广泛争论。本文通过对服务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的探讨,旨在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能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因个人信息泄漏导致信息主体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理顺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关键。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结果义务,其责任主体应当限定在经营领域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区分对个人信息本身财产价值的保护和以“预防故意侵权”为目的的个人信息保护,后者是民法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内容。建立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应确立以下规则:相关损害赔偿范围应限定在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进而对信息主体造成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直接侵权人的介入不构成个人信息保障义务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阻断;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分担上,应当适用“补充责任”分担形态。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原因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注意义务适应了现代侵权法平衡利益这一根本功能及其侵权责任扩大化的需要,也适应了过错客观化及其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要求,因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注意义务实有必要.同时,大陆法系各国侵权司法实践中已证明科学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以及已在我国各级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的安全保障义务都表明,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完全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11.
从南非格鲁特姆案看积极权利对立法者的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立法机关在公民这类权利的实现中扮演积极的角色.首先,其负有履行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以确保使积极权利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其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逐渐实现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其解除了立法者的责任,立法者负有即刻实现的义务.  相似文献   

12.
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3.
雇主对雇员应负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世界立法潮流。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人身和人格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论雇主有无过失,只要造成雇员人身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洪伟  余甬帆 《社会科学家》2006,1(6):104-107
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源于罗马法,并被世界各国立法广泛吸收并加以规定。本文分析了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构成要素及法律性质,探讨了银行违反完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5.
王荣珍 《社会科学家》2005,4(6):103-106
先合同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责任。其与违约责任相衔接,对合同缔结、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履行阶段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给予了全面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未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而是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在缔约过失责任之上确立先合同责任。  相似文献   

16.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在探讨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认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其范围则构成了权利的边界。从性质上看,容忍义务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其源自法律或者习惯,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义务,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由于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其和睦关系,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界定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容忍义务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限制。虽然容忍义务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但也可以扩张适用于人格权等领域。  相似文献   

17.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技术过错应采客观标准。法定注意义务是认定过错的基本标准;医疗水准注意义务是认定过错的一般标准,在具体考量时应兼顾医疗水准等诸多因素;表见证据是推定过错的依据。人民法院作为过错的认定机关,应该选择合理的医疗技术过错认定路径。  相似文献   

18.
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建志 《河北学刊》2007,27(6):250-252
安全保障义务是立法者在综合衡量公共政策、善良风俗、诚信观念、社会经济因素及行为人的预见能力等基础上提出的适用所有行为人的一般性义务规则。早在罗马时期有关准私犯的规定中,已具有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在大陆法系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例推导出符合社会道德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这一法律概念并最终确定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同时,英、美、法等国基于受害人应当受到保护,即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逐渐在判例中引入注意义务理论。两大法系确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对完善当代中国侵权责任法体系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9.
论公司董事与董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公司法的发展,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相应地其责任亦逐渐加重,故有必要对董事与董事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研讨。针对董事责任,我国公司法注重对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规定,而对董事的民事责任则规定的过于笼统。董事责任确立的前提之一是明确董事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应属委任合同关系;董事责任确立的另一前提是要明确董事义务。董事义务是董事责任产生的基础,而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并列与统一则是法律对董事义务的基本要求。董事责任就其形式而言,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试论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苏惠芳 《阴山学刊》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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