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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被确认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始自十九世纪末的德国。随着人权思想的兴盛,社会保障权由普通法权跃升为普遍人权和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成为各国宪法规范的对象。随之产生的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对于推动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有效行使、保护和实现,有重大的促进功能。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产生和演变较之他国更为曲折反复,现行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存在多种缺陷,使得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尚未真正成为公民的宪定基本权利。应通过修宪或释宪的方式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俾使社会保障权获得宪法的强力保障,并成为社会保障事业与社会保障法制进一步发展的根据和助推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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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是社会成员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被现代宪法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人人享有。由于我国独特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农民社会保障权缺失,这不仅带来了社会的不公平,而且导致因老而贫、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农村频频发生。农民社会保障权与农村反贫困存在着正向关系。夯实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既是宪法权利的必然要求,又是农村反贫困战略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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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分析社会保障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现实权利转化的方式、过程及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与作用,应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社会矛盾分析方法为理论指导。社会保障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性权利,其正当性根源存在于人类社会生产关系,人的需要是权利得以产生的最终动因,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由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阶级结构直接影响社会保障权以国际人权、宪法、具体权利的方式得以确认的进程。社会保障法规范经由监督管理机制、资金运行机制得以具体实施,当权利行使受阻时还应有完善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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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是否是一个法律概念、一项法定权利,历来是一个问题.在美国法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和教师管理核心学术事务的权利,是一项由最高法院创制的宪法未列举权利.美国早期的学术自由依附于契约权利,体现了一种大学内部政策,即大学管理者在规章制度范围内通过签订契约而赋予教师的自由权.在“学术自由第一案”——Sweezy案——中,最高法院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将学术自由提升为一项值得宪法保护的价值,并指出其基本内涵是自主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谁被教”;在Keyishian判决中,法院迸一步明确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殊关注”,将其纳入了宪法权利话语体系之中.至Grutter判决,最高法院肯定了在高等教育领域,学术自由是一项独立的、未列举的宪法权利,并可先于其他宪法权利受到保护.相应地,对大学学术性事务的决定,法院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尊重;尊重的程度,取决于决定是由什么样的主体做出的、需多大程度的学术技能、意识形态中立与否以及是否危害到了别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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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的重要权利,为保障权利实现,需要深化权利救济理论,探索完善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法。从分析社会保障权的法律属性入手,以具体权利内容的法律性质及权利行使方式为标准,划分社会保障侵权类型及分析相应的救济方式。反思我国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立足国情提出完善司法救济的路径:一方面要加强公法救济,保障公权力积极作为;另一方面要改革私法救济,对现行救济方式实行渐进的变革,最终秉承社会法理念构建司法救济体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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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宪法体现的是一种控制权力的理念,但控制权力并不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范必须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宗旨,合理安排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和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价值关系,最终通过对宪法规范的价值定位,来实现我国宪法的价值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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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基础是公民权利的理念;社会保障制度所直接对应和满足的是公民的社会权利,但是它实际上支持着包括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内的整个公民权利体系,反过来,基本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则既确保了公民之享有社会保障具有“应享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性,也为公民主动争取更多的应享权利提供了手段意义上的可能性;包括享有社会保障在内的公民权利必须要由公民的义务来对应和平衡,但这主要是在整体意义上的对应和总体水平(而非个体水平)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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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立法尚缺,在鉴定、收治、管控和治疗等各个环节也存在不足,精神病人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大量存在,导致精神病人被伤害和精神病人损害社会及他人权利的隐患已成为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政府应该对精神病人实施特殊保护,重视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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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可分为文字文本与非文字文本两种基本类型。各国宪法文本受宪法传统和宪法理论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各种途径发生变迁,其中宪法解释是宪法文本变迁的一种重要模式。它具有权威性、灵活性、渐变性、法律性和程序性的特点,既有利于宪法文本在变迁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定性,又能使其与所处的社会情势相适应,同时还具有防止宪法文本的突变所引发的社会不适、避免宪法文本的内容受非法因素的干扰等优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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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立法体系残缺、立法空白多、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责任机制、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等问题.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制定一部<社会保障法>作为基本法,然后根据现实需要依据该基本法制定若干部社会保障单行法.在立法过程中,应确立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注意内容的全面和协调,健全司法机制并注意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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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适当生活水准权是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基本人权。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制条件下,农民工作为夹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他们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情况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我们要认真分析农民工的特点,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方式,充分发挥社区社会保障的作用,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相关法制,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障(保险)基金上的监督机制,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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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社会的词源、特征和历史演变来看, 市民社会与民主宪政和法治精神紧密联系在一起.市民社会培育了宪政文化, 孕育了法治精神, 形成了社会权力, 消解了国家压力.因此, 宪政与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培育和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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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丹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5):97-99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当前,农民工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带,保障现状不尽如人意。根据我国农民工自身特点对其社会保障现状进行分析,从制度创新、思想观念改造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并针对我国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提出具体改善措施,最终为农民工获得公平的社会权益寻求一条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