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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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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教唆犯性质的二重性说,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者的着手为转移,只要教唆犯开始以言词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教唆,就应视为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教唆犯的预备犯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但要严格区别未遂教唆与独立教唆犯,正确理解刑法第29条第2款并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完善;教唆犯的中止的成立不仅要自动放弃本人的教唆行为,还必须以有效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为必要。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29条是对教唆犯的立法规定,围绕此规定学界展开了广泛争论,而争论的源头和焦点不外乎教唆犯的性质归属。明确教唆犯的性质意在寻找教唆犯的可罚性依据和范围,进而对教唆犯的形态划分及最终的定罪量刑予以清晰界定。从属性说、独立性说皆有先天不足之弊,二重性说又难以自圆其说而致争论不休。因此,教唆犯的性质必须具体化讨论,由于教唆犯非独立罪名,为本文从教唆的不同犯罪类型角度出发,分析教唆犯性质提供了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3.
限制从属性说以"责任应个别地考察"为根据,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的有责性为必要。然而,责任的独立性仅能够说明正犯的责任不是教唆犯责任的充分条件。教唆犯对正犯的故意是否具有从属性,关键在于明确教唆犯同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并非相同。从能否引起他人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角度而言,教唆犯所体现的缺陷性态度较间接正犯更为强烈,由此可以说明教唆犯较间接正犯的性质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4.
限制从属性说以“责任应个别地考察”为根据,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的有责性为必要.然而,责任的独立性仅能够说明正犯的责任不是教唆犯责任的充分条件.教唆犯对正犯的故意是否具有从属性,关键在于明确教唆犯同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并非相同.从能否引起他人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角度而言,教唆犯所体现的缺陷性态度较间接正犯更为强烈,由此可以说明教唆犯较间接正犯的性质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5.
本文在对教唆犯各种理论学说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教唆行为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教唆犯的实质是利用有意志的工具"这一全新的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科学地解决了教唆犯的犯罪形态及其性质问题,且化解了传统教唆犯理论上的必罚性与传统实践中的不罚事实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在学术上及司法实践中皆被称之为诉讼上和解.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诉讼和解的性质、要件和效力等问题加以阐述,对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和解规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7.
传统犯罪学在我国一直处于刑法学的附属地位。在学科属性上,犯罪学被视为刑法学的下属分支学科;在研究对象属性上,犯罪学的"犯罪"被认定为刑法学的"犯罪"。但是,犯罪学远远超越刑法学所确立的范畴或刑法学无法完全涵盖犯罪学的全部内容,二者并非包容关系。从本质上来说,犯罪学有其自身的属性,即犯罪学在学科属性上是一门社会科学而非法学,其研究对象是犯罪社会现象而非犯罪法律规范。因此,在刑法学之外作出犯罪学本身的属性界分有其特定的恰切性。  相似文献   

8.
一比较刑法不是指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国际组织制定的一种叫做“比较刑法”的刑事法规,而是比较刑法学或刑法比较学的简称.它可从两种意义上加以解释:一种是从法学研究的方法意义上解释,比较刑法学就是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刑法学;另一种是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解释,比较刑法学是作为比较法学的一个部门学科,同比较宪法学、比较民法学等命名的部门学科,具有相同的独立的意义.前一种认识突出了研究刑法学的比较方法的意义和作用,后一种认识突出了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学科的刑法学的意义和作用.按照学科划分的标准来说,不能以采用的方法的特征来建立一门学科,而是要根据研究的对象来划分学科.但是,能否  相似文献   

9.
刑法学派乃是各种刑法理论的派别,产生于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之中.刑事法治建设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的学术争鸣,允许存在不同的学派.反观中国,虽然刑法学界因研究领域划分或以所用研究方法分歧等原因而形成的学术争鸣一直没有停止过,但离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派的创立尚有较大距离.仍需加强的是,学者们须增强学派意识,促成"百家竞起,异说纷争"的学术研究局面,力创刑法学派,以推动刑法学研究走向世界、走向本真.  相似文献   

10.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间的轻重对比,是解决两者之间认识错误问题的关键.以间接正犯重于教唆犯为依据,两种认识错误的情形均应认定为教唆犯,但该种处理方式与教唆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说相矛盾.根据间接正犯具有优越的意思支配性以及实行行为性,难以说明同为未亲手实施实行行为者的间接正犯重于教唆犯.教唆犯在其支配意思受到限制时,依然通过唆使行为实现犯罪故意,其可谴责性应当较间接正犯更为严重.以教唆犯重于间接正犯为依据,两种认识错误情形均可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无需否定教唆犯对被教唆者故意的从属性.  相似文献   

11.
追溯了"立体刑法学"的由来及其10余年来在学界关注下的发展历程,阐释了"立体刑法学"的生命力在于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刑法发展的时代要求,也反映了刑法运行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向世界发出中国刑法学界的声音;指出了"立体刑法学"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课题并进行具体分析,进而提出"立体刑法学"今后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即突出刑法的主体地位、区分实然和应然、关注刑事政策在"立体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归属,逐步实现"立体刑法学"的阶段性目标和远期目标.  相似文献   

12.
由于中日两国刑法对共犯的规定不同,日本刑法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我国刑法仅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导致中、日学者对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看法存在较大差异,在日本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极其激烈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我国学者则倾向于回避按分工标准对共谋行为的定性问题.实际上,共谋是一种与教唆、实行、帮助或组织行为均不同的行为,宜单独列为一种共犯行为,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共谋犯.  相似文献   

13.
阐述"立体刑法学"对刑法学发展回归问题本身及打破学科壁垒的作用及意义;认为"立体刑法学"的提出与学科条件、制度条件、社会条件以及倡导者的个人条件密切相关,既借鉴了有的学术研究传统和智识资源,又表现出鲜明的学术特色;"立体刑法学"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在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立体刑法学思想的基本构造、理论层次、时空界域、社会基础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立体刑法学"不断总结以往经验,为学科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4.
汉语与西方语言孰优孰劣是长久以来争论不息的问题,20世纪末汉语在电脑微机上的优越性不断展现是一不争的事实,"字思维"就是这种汉语优越论的表现.然汉语是否存在"字"的思维,看来还是值得商榷的.语言思维能否被"字"思维代替也是关键的所在.  相似文献   

15.
教唆行为的错综复杂,无疑将教唆犯问题变成了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立法例存在明显欠妥之处,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教唆犯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当中,无疑会致使学界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分不清两者的界限。应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区分开来。由于目前教唆犯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矛盾,应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一章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置于分则当中。  相似文献   

16.
对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学界多有争论。教唆行为是否为所教唆的犯罪之实行行为、构成教唆犯与教唆罪既遂关系、"教唆的预备"是否为犯罪行为、教唆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是确定本款犯罪之形态要解决的问题。如何理解"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学界通说包括多种情形。  相似文献   

17.
论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兼论无限防卫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刑法典两处使用暴力犯罪这一术语.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同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含义不同.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某些犯罪客观方面特定情状的一种抽象.正确界定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解决刑法学界关于无限防卫问题上的长期争论,对司法实践中假释的正确适用也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8.
教唆犯理论通说并不能协调其立法现实的基本矛盾,应当在罪刑法定精神下坚持单一的作用分类以达到立法与理论解释的协调.其处罚根据在于本身的犯罪性,即教唆犯的客观行为及其危险性.在个罪意义的立法和司法操作中也不宜于对教唆犯单独定罪.  相似文献   

19.
税法正义价值是现代税法的核心所在,其内涵由"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构成,而且这两方面必然存在着不确定的位阶第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某种税法不可能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税法的公平正义和效率正义必然存在高下之分;第二,在税收立法和执法中,"公平"和"效率"到底孰高孰低,孰先孰后,没有永恒不变的标准,要视具体的时代背景和具体税种而定.美国财产转移税法的发展和其制度设计充分说明了税法正义价值的不确定性.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恢复到税法的价值取向的本来面目上来,以正义为追求的目标,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税种,充分考虑税法正义价值之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理论中,"类型观"的生成与拓展,在实质意义上依赖于构成要件理论的推动.从"行为类型"到"违法类型"再到"责任类型",构成要件开始被作为整体的"犯罪类型"加以对待.也正是伴随着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类型"的观念在刑法学上逐渐被接受并得以沉淀.以构成要件为媒介,不但规范与类型之间获得了相互沟通,而且经验与理念亦得以彼此对接.进而,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启发,类型思维还可以全面推进至刑法的整个版图:从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到犯罪阻却事由的类型化;从犯罪行为的类型化到犯罪人的类型化;从犯罪成立条件的类型化到犯罪之法律效果的类型化.如此一来,刑法的知识体系将在类型思维的归整下,变得条理井然、面目一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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