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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现今正致力于法治建设的社会语境下,“法治主义”又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热门的语汇,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通过对法家所提出的“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和特色的分析,指出这种“法治主义”实质上是一种极端的人治,与现代法治理念有着根本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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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观察天地山川树木虫鱼鸟兽,所以往往有得,就因为他们求思之深,无所不往、无所不在。世上奇伟瑰丽的非常之观,又常在人迹罕至的险远之处,这就需要“有志”、“有力”和“不怠”,关键在一个“韧”字上。 徐霞客(1585—1641)就是我国明代一位以“不怠”而尽志的卓越的地理学家。他名弘祖,字振之,霞客是他的号,江苏江阴人。他生在江阴城南四华里横渡河中流的南肠歧,自幼磊落英奇,好学深思,博览群书,尤沉浸于浩如烟海的史籍,舆地志和山海图经游记之类,孜孜不倦。他对柳宗元深怀崇敬,并接受了前辈李贽、徐光启和同辈黄道周、方以智的影响,并把黄道周引为“生死不易”的知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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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家产生的时代背景中国历史发展到战国时代是一个转变时期,这个时期,封建宗法制度逐漸解体。由于生產和交換的發达,推动了社会的進步,并有力地破坏了公社制和氏族制的殘余,也就是破坏了井田制和宗法制。因之許多貴族下降,一部分庶人上升,形成新兴的地主階級。这一階級的人数逐渐多起來,包括大、中、小的土地所有者。在宗法封建制的时代,農民基本上有兩种类型,一种是居于都鄙的農民,他們耕种着井田,是國家农奴性質的農民;一种是居于国中和乡遂的農民,他們耕种的不是井田,采取什一而稅的徹法,是自由身份的農民,他們有当兵的义务,屬于“土”的階层。宗法封建制破坏而后,这些農民的地位都有变动,多数原來的国家農奴,变作新兴地主階級的依附農民,原來的自由農民,有的因战功,而上升为統治階級;有的下降,则出路同于过去的農奴,韓非子詭使第四十五曾经指出这种情况道: 悉租稅,專民力,所以备难充倉府也。而士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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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非法家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传统理论界都把韩非当做法家,作者认为欠妥,韩非应为术家。主要根据是:中国古代百家争鸣确实有个术家学派,申不害就是其创始人;秦汉时期人们都将申、韩并称,认为其属申子学派;韩非虽说过要“以法治国”,但同时又说过要“以术治国”,“以术治国”在《韩非子》中的地位比“以法治国”高;韩非还将慎到法家的“势位”思想,改造成了术家的“势”;韩非从申子、商换、吴起等那里吸取来的亦主要都是术的思想;韩非不仅是术家集大成,而且还创立了术家的一个支派──“义理”学说,这一点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只有还韩非术家的真面目,才能正确评价他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地位、作用及对后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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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与变法运动,促成了社会治理上由礼到法的转变。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与执政者理念的差异,齐法家与秦晋法家对于礼治与法治也存在不同的认识。齐法家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重视礼治建设;但在“礼出于法”还是“法出于礼”的问题上,其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以商鞅为代表的秦晋法家则突出法治,反对礼治,视礼义为祸害国家的六虱之一,把特殊时期的军事动员政策当作长久的治国法度,过分夸大了法而忽略了礼的作用,在取得兼并战争胜利的同时,也为秦国以后的发展埋下了祸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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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史学家认为刘邦治国的指导思想是“黄老之术”,但我们评述历史人物,“不但要看干部的一时一事,而且要看干部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我们认为,刘邦的整个一生都是向往法家,推行法治的。一、刘邦羡慕法家秦始皇刘邦入咸阳前是羡慕法家秦始皇的。刘邦出身于富裕中农家庭,“尝告归之田”,虽有条件读点书,但他“不脩文学”。所谓“脩”,《说文解字段注》为“脯也”,“则薄析曰脯”,即“以求尽善”。所谓“文学”,是指文献经典。意思是说,刘邦没有很好的读过文献经典,当然也不是没有读过书。《汉书·艺文志》中列有他写的“歌诗”二篇,即《大风》与《鸿鹄》就是例证。正因为如此,他对儒家等学派的思想懂不了多少。他父亲骂他是“亡赖”,虽是指他“不事家人生产作业”,“无利入于家也”,但也有读书不多之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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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法理是两个有联系但又不相同的范畴。早在先秦已有人把两者作了区分,称法律为“法之数”,称法理为“法之义”。(《荀子·君道》) 在中国的历史上,商代已有可证的法律事实,传说还可以上溯到夏代,乃至更早。但是关于法的理论的出现却要晚的多。从现存文献看,最早具有法学理论萌芽的作品是周初的《康诰》、《酒诰》和西周后期的《吕刑》。这些文献中关于法的理论,大抵还只限于施刑原则问题。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法学理论的开山祖,应该说是李悝。他不仅集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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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后法家是指自秦朝灭亡以后一直到清朝末被史家列入法家的那些人物和著作。它包括刑名法家、治狱法家、校订法家和注释法家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大致反映了法家在秦朝之后发展的几个阶段 ,即汉初的刑名法家、汉中期以后主要发达于宋明的治狱法家、唐代及其以后的考订法家、清代的注释法家。从这四个阶段的前后相继中 ,可以看出法家从站在法律之外的治国之道到着眼于法律之内的条文注释的演变 ,从自成一家的法治学说到可以归属于任何一家的律学 ,从而结束法治学说历史的变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