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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超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7-31
当场劫持人质或索取财物以及周围是否存在“近亲属般切身忧虑者”,都不是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只要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就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当场劫持人质的法益侵害性要比典型的绑架罪要轻,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还体现在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即群众所产生的恐惧心理。 相似文献
2.
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兼谈绑架罪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凡英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3):291-294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杂行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只是帮助行为,不是出于勒索财物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对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梅锦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46-54
绑架罪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其较高的法定刑设置而在于既遂标准的界定。视绑架罪为目的犯,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索取财物等不法意图下的控制人质的行为就既遂的观点,必然导致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高,以及不能合理地解决绑架罪的未遂、中止等一系列问题,而《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也将是治标不治本。从法条的应有含义、绑架罪的历史沿革、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尤其从刑罚的根据可以得知,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并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包括索取财物)时,绑架罪才既遂。 相似文献
4.
李俊华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2(1):113-115
绑架罪在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客观上是由绑架行为和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的.新刑法规定绑架罪最低起点刑为10年和绝对死刑失之于严,应通过补充立法或修改刑法的立法方式重新规定. 相似文献
5.
绑架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胡祥福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2(4):66-72
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刑法的协调性和罪刑均衡原则的角度出发 ,认为已满 14周岁未满 16周岁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视野 ;勒赎型的绑架罪应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是构成非法拘禁罪 ,还是定绑架罪 ,应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的性质和主观上的故意内容综合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6.
张永江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1):47-51,55
本文认为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仅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方面应是单一行为,即绑架行为;"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指除以勒索财物或者出卖为目的以外的获取其它非法利益的目的。现行绑架罪的立法不够完善,例如对绑架罪的配刑重于杀人罪的配型以及对死刑的规定等,都须考虑修订. 相似文献
7.
朱慧灵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108-109,115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针对我国刑法中刑法第239条规定的法定刑起点过高、量刑情节过于简单、适用死刑过于绝对的情况,笔者对进一步完善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阐述:刑法第239条应为“绑架罪”一个罪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8.
李婉秋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3):99-101
绑架罪是一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且也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这是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本文在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探讨,重点阐述了绑架罪的四个构成特征,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通过对这四个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证,从而为正确把握绑架罪确立基础。 相似文献
9.
韩雪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5-89
复行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独立成罪的、异质的、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实行行为的要素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可以将复行为犯区分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和结果犯型复行为犯两种形式。基于犯罪客体对犯罪既遂判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应以目的行为的完成作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以目的行为完成后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结果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为人将被害人绑架后,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或者通过被害人间接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情形,关于这类案件,实践中无论是定性还是处罚都相当混乱,有的认定为抢劫罪或绑架罪一罪,也有的认定为数罪,在认定为数罪之后究竟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又存在争议。那么如何给予绑架型抢劫行为正确的评价,如果仅从传统的构成要件比较来进行分析,并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因此,可从事实行为类型化、法条关系、罪刑均衡等角度来重新反思含有绑架行为的犯罪,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王子今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5(3):178-186
汉代“劫质”行为是军事政治争斗的手段,也构成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劫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是常见的情形.研究当时未成年人生活,应当对于“劫质”现象中的相关情节予以关注.有人“劫执”桥玄少子以“求货”,桥玄以强硬态度拒绝,并力促攻击犯罪者,致使其子被杀.桥玄又建议朝廷“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据说因此降低了“劫质”发案率.人们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反映了面对“劫质”犯罪不同的情感倾向和处置方式,可以看作社会史和司法史研究的重要素材.而未成年人在法律和亲情复杂纠结时完全被动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生命权利在作案者和办案者双方都未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其生死在历史记忆中往往缺失的情形,都值得人们深思. 相似文献
12.
许鸿洋 《陇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人质是春秋礼制被破坏出现信危机的产物。送交人质在春秋时已经相当普遍,而且方式多样且目的不一。送交人质的背后,一方面社会需要重新构建新的礼乐制度、民族思想来适应新的社会;另一方面,随着频繁送交人质以及送交方式的多元化,预示着掠夺和战争也将日益频繁加剧。 相似文献
13.
王东明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79-83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抢劫罪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的第263条、267条、269条和289条.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转化型抢劫、"携凶抢劫"、"飞车抢夺"、聚众"打砸抢"以及绑架中的抢劫等方面对抢劫罪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14.
徐永平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6(5):75-78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私有财产历史作用的思想是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形成的重要内容。在《手稿》中,马克思说明劳动是人的主体性的内在规定,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主体性本质,私有财产即是异化劳动物化的结果,异化劳动及其物化形态的私有财产的存在意味人的本质力量的丧失。然而,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蕴含着阶级社会历史发展的全部秘密,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部分。因此,私有财产既是人的类本质的丧失原因,同时是人的异化的类本质的扬弃手段、中介和桥梁,积极扬弃了私有财产即是人的劳动的解放,人本自然和人的类本质的复活,是人的解放,是人的自由协作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张俊 《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6(2):12-15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包括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能实现企业和消费者的双赢,保证市场有序进行。而消费环境是否和谐,如何进行评估,就要求我们建立一个评估体系来衡量。笔者探讨了我国和谐消费环境构建的评估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因素的分析,并初步得出一个理论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16.
尹黎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72-73,97
制度具有在道德方面具有预期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制度帮助形成道德认知模式。这一功能的实现依靠个体进行成本收益来实现。在有偿失物招领的案例中,失主以及环卫工人通过快乐值的分析,做出有偿失物招领的行为,这是道德的;网民所呼吁的"相关制度"是符合道德的预期功能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