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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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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的结束就是法律适用的开始。在《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模糊问题需要澄清,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何种法律规范形态可以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方式;不同行政强制行为之间如何合并适用;执行罚和代履行费用等公法之债如何实现。对这些问题的辨析和解决,关系到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倡,在工商、城管、公安、狱政等领域开始了大量通过柔性的非强制执法实现管理目标的尝试,非强制行政行为成为一种普遍化的行政法现象。非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表现,亦有滥用的可能,有对其进行制度化的必要。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柔性、灵活性与适应性决定了立法规制和司法审查在功能上的局限,必须依赖行政机关制定的自我约束规则。  相似文献   

3.
《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后,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范围的规定要有正确的理解。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是否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来确定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还是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前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执行的,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自己执行。对强制拆迁而言,基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拆迁和基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拆迁,分别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应当依据强制执行的方法的不同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划分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4.
非强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其职责和权限主动作出的,不以强制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调解和行政信息服务等非强制权力手段。随着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发展,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实践操作和制度建构上都已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尚缺乏应有的深度。只有明晰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法哲学源流,沿着自由→强制→强制性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路径展开追溯,才能为进一步推进非强制行政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行政强制法(草案)》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作为一部即将颁行的重要法律,司法界理应对其作出回应。其司法审查模式应以《行政强制法(草案)》为范本,以利益衡量为进路,确立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司法审查衡平原则,构想了其两种不同的司法审查模式——事前审查、事后审查,并得出了结论。  相似文献   

6.
行政奖励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奖励在市场经济下大有用武之地,堪称为一种新型的、功效显著的管理手段。与带有强制、制裁性的行政行为相比,其具有将国家管理目标寓于积极的诱导、鼓励中去实现之特点。行政奖励等于一种官方发布的宣传广告,有此藉凭生产经营者最可能在竞争中获胜。它还体现将成绩与利益、奉献与所得合理、正当的联结挂钩。以往行政法学的研究及其体系长期将行政奖励置之度外,迄今看将之纳入行政法律行为并加以规范,既依据充分又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改变以往那种几乎清一色强制命令的行为方式。但目前对于一些非强制命令式的行政行为,尚无系统深入的理论上的研究。应将行政指导等行为概括为非强制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既能够反映行政指导等行为最突出、显著的特征,同时也未否定排除权力因素的存在及作用。同时,这类行为有利于体现、标示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朝民主、服务、平等方向发展的趋势。作如此概括,旨在使这一类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居一席之地,最终推动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被广泛、自觉、有效应用。  相似文献   

8.
行政自制理论是通过政府的自我控制进而实现行政权良性运作的一种行政法学理论,非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动探寻符合行政管理规律的执法方式的结果,二者在本质特征和价值功能上具有同一性.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广泛实践为行政自制的可能提供了现实基础,行政自制理论为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的实现并充分发挥其正效应提供了分析工具和认知模型.  相似文献   

9.
传统行政垄断规制采取的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偏的模式,此种模式对行政垄断规制效果较为有限。随着我国对经济竞争政策的重视,以及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创新具备了成熟的时机。从行政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困境、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入手,探究竞争政策视野下规制成品油市场行政垄断的制度框架。我国成品油市场存在着行政垄断行为,不仅严重减损石油消费者的整体福利,而且阻碍成品油市场化改革,影响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为垄断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成品油市场行政性垄断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进而在竞争政策视野下应当降低或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实现政企分离、有效实施竞争政策、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协调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我国传统行政法制度基础上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是一种相对柔性的法律行为。它打破了行政主体与义务人之间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格局,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对所设定义务的克减,也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本应履行义务的扣除。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必须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始终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对社会的公定力、对被强制人的约束力、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力和对第三人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13.
缴存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被当然地视为企业和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究其缘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部类似于税收征缴管理的行政法规中规定,但是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公共财产,姓"私"不姓"公",是否需公权力强制介入?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从住房公积金法律属性开始探讨,解析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义务的是非曲直。  相似文献   

14.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也称行政垄断。其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 ,其本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它对我国统一、自由、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危害极大。近年来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面广量大 ,形式多样 ,成为当前最为严重的市场障碍之一。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早已将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规则范围 ,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限制竞争行为的重点一直放在企业上 ,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则放松或放弃不管 ,从而导致了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能无法到位 ,极大地削弱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而企业 ,在从事产…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主导的监管措施,社会经济活动的专业化使得由专业行政监管机关行使管辖权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恰如3Q大战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活动。欧盟与美国对行政限制的规制经验,需要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公有制实践。行政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并无截然的界限和实质区别,政府和任何公共团体均可依法从事经济或民、商事活动,或者以其行政权力帮助、扶持、强制企业限制竞争,客观需要将政府自身的反竞争行为与其它主体的反竞争行为平等地适用于《反垄断法》,如此政府的角色定位方能合理暨合法。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3,(11):132-136
行政强制中父爱主义的正向价值体现在法律父爱主义对公民利益、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公众所接受,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父爱主义下有些强制性规定却让行政相对人难以接受,甚至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中父爱主义的司法控制,应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全面监督依法行政;放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使公共利益范围内的每个公民都有权进行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7.
关于行政道德立法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岚 《兰州学刊》2004,(6):58-58,49
行政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辩证关系决定了它们只能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却不能相互代替。行政道德立法在短期内对于治理行政道德行为失范会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却可能会带来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危害。所以,不能把行政道德建设的希望寄托在行政道德立法上。如何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良性互动,才是我们在行政道德建设过程中应该正视和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试论行政指导及从行政法上对它的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行政指导的含义和性质行政指导,又称行政辅导,是行政管理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行政手段。中外学者或政府对行政指导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我国理论界,有人把行政指导定义为“行政机关非以权力为根据而作出的以相对人自愿行动为前提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有人把行政指导理解为“行政机关为推动非统治性的业务,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非强制的手段、促使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和协力,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日本学者把行政指导归纳为“行政机关谋求相对人的合作并对其做工作,以此实现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而根据日本政府的见解,行政指导的定义是:“行政指导”不具有诸如服制国民的权利、使国民承担义务的法律强制力,行政机关在设立各自机关所依据的法律赋予的任务或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取得行政相对人的合作,谋求、怂恿和引导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等等。这些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仍然有着一致或相通的地方:  相似文献   

19.
行政合同在我国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行政管理领域已成不争事实,但相关的行政合同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对行政合同概念的界定以及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制度上,特别是行政合同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拟从对行政合同概念的界定入手,结合国内外相关的行政合同的理论与实践,对行政合同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强制约束是治安秩序管理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特定相对人采用的即时强制手段,运用十分普遍。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实践中又多有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从而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对强制约束制度的认真审视以及对执法现实的反思,从法律层面及实践层面强化和完善强制约束的法律控制,对于规范强制约束行为,保证极端权力不偏离法制轨道,确保其功效得以最恰当的发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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