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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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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法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不同分类标准下产生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结合相关法理,以现行法制状况为基础,从解释论的视角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民事法律责任。而从赔偿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其又是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文章通过分析中国现存不动产登记现状,认为不动产登记交由行政机关负责更为妥当,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提出我国应确立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并建立审查责任的分化制度,因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不动产登记错误下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过于简化,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其有多种片面的解释。针对《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法理,阐析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范围、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实现、嘱托登记错误下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赔偿责任的不妥之处,以期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能够在公平、善良、诚信的框架下得以实施。  相似文献   

4.
由于各种原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时有发生。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机制最优化,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救济。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认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采取过错原则。在此基础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推断其发展脉络,认为其必将从过错原则转为无过错原则,从而最大化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形式登记主义相比,实质登记主义更有助于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确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相应地,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特定司法机关统一承担;确立完善而全面的不动产登记种类,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自己责任说”更能反映国家赔偿责任的本质属性,对解决国家赔偿,尤其是刑事赔偿问题具有“代位责任说”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即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侵权机关一旦支付赔偿费用,通常就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以及社会的负面评价,因而实践中导致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困难重重。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7.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指出了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的确认程序多余、缺乏强制执行措施、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等缺陷。重点就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的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责任的性质来分析,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所负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赔偿责任。从处理程序上看,将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按照普通的民事赔偿程序来处理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相似文献   

9.
对民事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房屋权属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既体现着行政职能 ,又影响着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承担登记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职责 ,防范瑕疵登记现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核准登记不当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 ,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在物权法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秩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物权法》,但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不够详尽。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应进行区分再作界定。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视为私法行为更合理。不动产错误登记为民事侵行为。目前,登记机关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对它进行完善,以期给不动产权利人更便捷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1.
学界通说基于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出现“制裁”的字样,认为惩罚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之一。然而,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在赔偿而非惩罚,过错责任也只是分配损失的依据,并不能承载惩罚性,真正能够体现民事责任惩罚功能的民事制裁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规定。肯定侵权责任法惩罚功能不但混淆了公法和私法责任界限,而且违反了平等主体间无支配权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应具有惩罚功能。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登记中,有多种原因会导致登记错误的产生,不同情况下,登记机构与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责任承担应以过错程度为基础。在归责原则方面,虽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考虑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对权利人受到的利益损失,应贯彻损失填补原则,使权利人得到完全赔偿。在赔偿费用的来源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13.
在物权法之下,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司法救济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种形式,就登记机构不予更正登记多提起行政诉讼;异议登记后提起的诉讼则属于民事诉讼;登记错误的赔偿诉讼既有民事诉讼,又有行政诉讼。不动产登记法应当统一司法救济模式,以便受损害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不动产登记责任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登记职员队伍素质建设还很落后,没有建立明确的登记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因而造成登记质量不高、登记的公信力很低。为此,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实行严格的职业资质准入及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登记责任追究及其赔偿制度。登记职业资质准入和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的实现路径是建立低成本的不动产登记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制度和四个级别的登记师升降考核评定制度;责任追究内容是追究登记错失者及其领导者的行政、法律和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行路径是建立赔偿基金、投保登记责任险和行使追偿权。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不动产登记责任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登记职员队伍素质建设还很落后,没有建立明确的登记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因而造成登记质量不高、登记的公信力很低。为此,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实行严格的职业资质准入及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登记责任追究及其赔偿制度。登记职业资质准入和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的实现路径是建立低成本的不动产登记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制度和四个级别的登记师升降考核评定制度;责任追究内容是追究登记错失者及其领导者的行政、法律和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行路径是建立赔偿基金、投保登记责任险和行使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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