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针对录拍的视听资料证据,我国法院审查其可采性时也是一般考虑以三个证据的基本属性:视听资料证据的客观性;视听资料证据的关联性;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因此,非法获取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被排除。  相似文献   

2.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正式将视听资料确认为一种单独的刑事诉讼证据,视听资料证据的出现,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相似文献   

3.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中最为棘手,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电子数据证据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遗憾的是只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未对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有关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求及发展程度,应制定包含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4.
为深入理解关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涵和要求,结合经典判例与成文法规定,对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分析认为:可采性标准从Frye标准之机械的“普遍接受”原则,历经《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和Daubert规则,逐渐发展成为法官依据法律原则对可采性进行自由裁量;法官以科学的经验性为哲学基础进行自由裁量,是判别科学证据可靠性与科学性的发展趋势;借鉴美国的历史经验,中国的鉴定意见可采性制度可以从可采性判断的程序设置、深入实质进行审查判断、加强司法领域与各领域联系3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刑事司法关系是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是我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应回归宪法文本对其进行重构。但《宪法》第135条只是刑事司法关系的规范性陈述,并不是刑事司法关系规范。刑事司法关系规范可以分为主体规范、条件规范和目的规范,具有融贯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等特征。刑事司法关系规范的确定应将《宪法》第135条置于宪法文本的发展脉络,对其在整体宪法规范秩序之中所处的体系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以及所处的社会语境进行全面分析,并与其他具体法律规定的关系进行融贯性解释。随着宪法的修改和社会的发展,刑事司法关系的规范内涵也有所改变,逐渐趋向法治框架下的审判中心、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这应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所遵循。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相似文献   

7.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过程中,证据的可采性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新刑诉法第52条对可采的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主体、证据形式等内容作了规定,弥补了刑诉法典在这一程序上的空白。同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问题在各自的规定和解释里对新刑诉法条文予以了细化,对"行政机关"作了扩大解释,增加了可采的实物证据种类,对言词证据作了例外规定,并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调整。  相似文献   

8.
认证是司法证明的核心环节,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决定了鉴定结论是否能够被采纳,直至是否被采信。我国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定相当原则、模糊,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通过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和庭审质证程序来进行;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时采用合法性和科学性审查标准来相应进行;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认证采用采...  相似文献   

9.
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的语言证据所指向的是不同载体证据中涉及的语言问题,既可指内容,也可指形式。由于案件中的语言争点往往需要专业领域的分析,因此衍生出了语言类的专家证言。语言类专家意见的作出主体在我国司法语境下可归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范畴。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普通法法域专家证言适用的某些规定与标准。但正如美国司法实践中意见证据采纳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司法实践适用学理研究需要标准,标准的建立需要学界与司法界互相了解,并通过模拟试验的方式确定可适用范围与可采纳标准,进而推向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传统民法理论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则上仅承认合同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从现代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看,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皆得以认可或实践。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但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却过于简单。以第三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是接受履行还是实践履行作为标准,对我国合同第三人的存在情形进行分类,可较全面探析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合同法》第64条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定位、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并未形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鉴于此类合同确实存在及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在未来合同立法中有必要加以规范,以完善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11.
对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独立论”与“非独立论”之争。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视听资料应当包括什么范围。范围的确定应从视听资料的语词分析和立法考察中得出,它包括音像证据和计算机证据。“独立论”与“非独立论”之争可转换为视听资料应否归入书证的问题。音像证据和计算机证据归入书证具有部分合理性,但在我国语境下不适用。明确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建立运用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证据调查程序和方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证据分类制度诸多难以解答的疑问要求理论分析的视角从“制度逻辑”转向“制度功能”。限制证据能力、排除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据材料,一直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分类制度的法律功能,但是这种理论上预设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实现过。受侦查中心主义和侦查案卷审判模式的影响,证据分类制度实际上发挥着“强化侦查案卷证据能力”的功能。因此,建议从审判视角重新定义证据种类,以司法解释方式限缩侦查案卷在审判中的使用,逐步实现我国证据分类制度从“强化证据能力”转向“限制证据能力”的功能归位。  相似文献   

13.
数字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电子证据的出现和普遍地被适用几乎颠覆了人们关于司法证据系统整体性的传统认识。现阶段,人们惯常地将数字电子证据纳入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类型中加以规制和判定,这显然既不符合逻辑也有悖于事实,直接导致我国现阶段数字电子证据类型化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客观上阻碍了我国整个证据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此,必须认真地甄别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本质差异性,其中首先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科学合理的界定数字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归类。在法理和逻辑上,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应并列隶属于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和独立的证据类别,电子证据宜成为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第七类”,亟待立法予以规定或确认。  相似文献   

14.
对"证据属性"在证据制度中基础性地位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属性"是我国现有证据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但是由于其所固有的逻辑上的缺陷,体系上的僵化性以及程序功能的单一性,因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地发挥作用。"证据能力"体现了一种不同的证据采纳模式,即证据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才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成为质证的对象,证据最终是否回被采纳取决于证据的证明力。通过证据能力概念的引入,证据的采纳标准不再是一个空洞的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概念,而是一个可以通过立法得以实现的具体的程序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诱惑侦查是侦破犯罪、收集证据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但却面临着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两难选择。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对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证明能力进行规制。通过对诱惑侦查所获得证据采信规则的剖析,有必要对诱惑侦查获得证据的适法性要件进行考究,从而确立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采信的合法性标准。  相似文献   

16.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制尊严的需要,而且也是促进案件实体真实发现的需要。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了一些规定,但其存在的缺陷是明显的。通过对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历史发展的考察,提出了设立适宜我国国情的、平衡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双重需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7.
刑事司法证明方法转向是一种符合时代精神的国际趋势,在我国实现这种转向还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被告人自白具有两面性,自白的证据能力不能否定。在确认任意性自白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非法自白排除规则和自白补强规则,通过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配合与互动,促使刑事司法证明方式逐步由偏重被告人自白转向自白之外的物证和其他证据。  相似文献   

18.
电子证据在中国被确立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具有在范畴以及审查认定标准与规则等方面加以特殊研究的必要性。电子证据就其范畴而言,应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包含“数据、电子、证据”三个要素;就其独立性及其范围而言,区别于书证和物证,但是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存在交叉,现有立法将交叉部分纳入到电子证据的规制框架之下,这意味着其取证、保存、出示、审查及认定都将适用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电子证据在物理形式与采集技术上的独特性,导致对传统证据相关规则的极大挑战,在真实性审查和认定规则特殊构建方面要求尤为突出。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呈现出两种发展态势:形式审查的门槛在不断降低;这种降低依赖于证据调查活动规范程度的不断提升,即实质审查层面真实性的提升。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确立和完善关于电子证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个方面的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