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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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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如何正确地认定该罪 ,在司法界和理论界存有认识分歧。本文拟就该罪认定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淫秽物品”的范围及判断标准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路军  宋保君 《理论界》2004,(5):109-110
修改后的刑法典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有五个: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从犯罪成立的角度来看,“淫秽物品”是上述各个罪种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明确其范围、种类、判断标准对于正确认定、惩处此类犯罪的意义自不待言。本文拟从介绍、分析关于“淫秽物品”的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规定入手,对“淫秽物品”范围、种类、判断标准作初步探讨。一、“淫秽物品”的非刑事法律规定及内容所谓“淫秽物品”的非刑…  相似文献   

3.
单位受贿罪遭遇司法困惑时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对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的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只有对完全符合该款所规定各种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不完全具备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处理该罪所涉案件时,不得违背一般人的常识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理性思考、恰当选择,努力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犯罪,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修改,其中蕴含了巨大创新。危险驾驶的严峻现实和风险刑法理论是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和理论依据。危险驾驶罪在主观和入罪标准等方面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有所不同,文章旨在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期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社会对该罪"口袋罪"的诟病。该《解释》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要件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泛化的"公众存款"不当地压缩了为公司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所保护的投融资活动;二是不特定对象与公开宣传并不能清晰地界定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三是它无视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活动同银行吸储(放贷)一样均属于合法的吸收社会资金活动,且不当地强制要求前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事先批准。基于此,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基本法律之规定,应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去罪化处理,回归其应有的合法本性。  相似文献   

6.
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渎职罪。由于该法条规定的过于简略,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较多争议。本文提出了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认定问题,重点分析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和特定主体的滥用职权罪的区别,讨论了滥用职权罪处罚中的几个难点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下简称"重大损失")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必备要素之一.因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对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研讨,在司法实务中对诸多问题也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和具有操作性的司法惯例,甚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对于一些理论见解和司法实务上的通行做法是否妥当,仍有可议之处.下面对有关"重大损失"认定中的两个问题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8.
论加重处罚     
(一) 加重处罚,即在法定最高刑以上适用处罚。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阶级利益,各国统治阶级总是握有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一切手段。加重处罚见诸于各国刑法。如日本刑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并合罪与刑法的加重中规定:“并合罪中有两个以上应判处有期的惩役或监禁的罪时,应按其最重的罪所定刑罚的最高刑期加其半数做为应处刑的最高刑期,但不得超过各罪所定刑罚的最高刑期的总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再犯的刑罚,是对其罪所规定的惩设最高刑期的二倍以下。”《苏俄刑法典》(一九七八年修订版)中除规定了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9.
惩治腐败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腐败是当今我国社会的一大毒瘤 ,惩治腐败是民心所向。刑法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是适应了反腐败斗争之急需。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争议。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是持有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实践争议的焦点在于若干实务问题的司法认定 ,即若干“说明”理由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学界应基于非法经营罪是法定罪的基本立场,阐述“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问题,解决本罪规制的范围过于宽泛和认定复杂等棘手问题,从而巩固罪刑法定主义的根基。  相似文献   

11.
刘宇 《社会科学战线》2012,(12):258-259
目前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靠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从民事手段看,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刑事手段看,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的复制品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隔阂,无法实现有效的沟通和连接,这主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 凡犯本条例所列举各罪者,不论是中国人外国人,不论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或在领土外,均适用本条例以惩治之。 第二条 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注)本条例所称为对于苏维埃或在苏维埃境内的反革命犯罪,包括对于革命委员会或在革命委员会管理之下的一切反革命犯罪。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信用卡犯罪也在我国出现,并日趋严重。为了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加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数额标准作出了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吸收了上述规定,设专条(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我国信用卡诈骗罪作为犯罪予以刑事惩处的司法实践的起步较晚,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并加以处罚,有着重要的现实…  相似文献   

14.
何立荣 《学术论坛》2002,(3):114-11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其犯罪对象包含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给定罪、量刑带来困惑 ;牟取非法利益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武装掩护走私应单独成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应在刑法第 1 5 1条第 3款后面补充一款规定 ,并规定单独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5.
二、正确区分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不论什么社会,犯罪都有两种情况:政治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政治犯罪在我国就是反革命罪。如何区分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历来是关系到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和方向的大问题。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地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首先就是区分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过成功的经验,也有过失败的教训,需要认真地加以总结。  相似文献   

16.
公款行贿已成为诱使贿赂犯罪高发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刑法典中关于单位行贿罪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一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不确定,罪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不确定.另一方面,单位行贿罪的配置不合理.因此,改进<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和三百九十三条的罪状和刑的设定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法条竞合是关于法条适用的一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中,存在着诸多的法条竞合现象。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将能够帮助我们很好的解决在假冒专利罪的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众多法条竞合现象。  相似文献   

18.
滥用职权罪是常见、多发性职务犯罪.从构罪条件上看,滥用职权行为只有造成了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故"损失"的认定是该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之一.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这对于本罪中损失的认定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该罪损失认定中仍会存在诸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一) 公开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来,人们都在认真地思考十年浩劫所造成的悲剧。十年动乱中,最大的颠倒莫过于在人妖之间了,这是发人深省的。难道当时没有法律吗?有的。1951年我国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7年又正式试行了《刑法草案》(22稿)。那上面明确规定:凡是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犯罪行为,都是反革命罪。但是,为什么林彪、江青这样的反革命集团,却能在横行十年中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呢?为什么人民制定的对付反革命的法律能被反革命集团用来对付人民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怎样表述反革命罪侵犯的客体这一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是《刑法》第144条的难点,是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在认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明确检验报告的地位和作用,厘清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的关系,厘清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中形成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关系。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应该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意见并非权威的"科学证据",仍需要法官对之进行审查判断。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确定各自的证据地位,有力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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