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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基本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三部法律有关条款的解读适用所致。确定环保组织能否获得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需要对海洋环境利益属性、海洋环境公共利益判定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厘清环保组织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角色、诉权依据与起诉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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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3(1):59-63
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推动社会发展。但要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事诉讼法要突破传统诉讼理论,采用诉的利益学说,对民事诉讼范围及当事人概念进行拓展。在科学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的一些做法,建立防止“滥诉”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3.
王科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8-81
随着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国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诉讼制度。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依然混沌不清。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呈现开放性多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经验,而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采用限定性二元机制,在充分肯定环保非政府组织(即环保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缩写)的最佳原告资格的同时,逐步放宽公民的原告主体资格作为对环保NGO效能的补充。因此,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重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模式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不断出现的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显得相对落后,我国应把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公民、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5.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关于原告资格争议不断。原告资格与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诉权理论、处分原则和两造平等存在冲突。学界提出担当人说、补位说、程序当事人说、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等理论,试图调和冲突。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法律拟制遵循拟制法定、有效环保和便利诉讼的原则,利益主体只存在于诉讼程序中。此观点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合理性。基于此观点,只有检察院和部分环保组织适于作为原告,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该研究有助于破除现有原告资格的桎梏,确立适当的原告资格,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 相似文献
6.
周红格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6):18-20
草原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以及草原环境自身特点要求建立相应的草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核心问题在于解决原告资格问题,构建适宜我国草原实际的原告类型构成制度,对推动我国草原环境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新《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得以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公益诉讼具体的原告资格、应由哪个法院受理、对于什么人生效以及执行回来的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而对作为起诉条件的“原告资格”问题,即到底哪些机关和组织享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应该首先进行理论探讨的。 相似文献
8.
公民只有在自身环境利益遭受了事实上的损害时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起诉难的现状,可通过司法解释把损害扩展至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非实质性损害;也可在实体法上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使环境公民诉讼有实体权利保障。环保组织的起诉权应该与其成员的起诉权连接在一起。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自然延伸。检察机关可以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但不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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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开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非采取只能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一元化模式 ,而是\ 相似文献
11.
邓蕊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0-14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如果把原告限定在传统诉讼法认可的利害关系人这一狭窄范围,将不利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赋予检察机关、环保团体、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原告资格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原告多元化的情形下,有必要对起诉顺序、鼓励公民提起诉讼等问题给予回应,以期让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最大效用。 相似文献
12.
马驰骋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32-34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由于受损的是公共利益,因而在诉讼中由谁来提起诉讼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而言,考虑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在公民权之司法保护的语境下,结合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应赋予我国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3.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往学者虽一致认为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的发动权、完善检察院发动的再审、建立由当事人作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但对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成为提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学者们并没有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体,认为应将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适格提起主体的考量基础,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再审提起主体所具体包括的当事人,以期对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4.
朱芊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4):67-70,76
作为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资格”问题上最经典的判例,“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引发了关于在公民诉讼中“诉讼资格”问题的讨论。鉴于“事实上的损害”及“美学和环境福利”上的损害,公民个人或其团体得以扮演“私人检察官”、“私方司法部长”的角色,对环境违法者提起“公诉”,成为环境资源法律的特殊执法主体。虽然这有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但同时也使我们面临着多种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和选择、私人原告代表能力有限、纠纷解决成本过高等诸多问题。在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建立在公益诉讼模式基础之上的公民诉讼难以成为保障环境法有效运行的基本的司法形式。 相似文献
15.
金宏武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5):116-119
自认的效力源于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诚信原则。这两大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均未确立,因而导致自认制度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功能。同时,我国法律对自认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缺陷,有诸多尚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6.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增加了民事诉讼第三人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进一步对第三人的权利进行保障。但由于只有一条简单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程序与配套制度,对于案件依何种审理程序进行审理问题、原裁判文书是否中止执行、它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重合关系如何协调等问题均未提及,这不仅令法官无法操作、也让律师实务界感到困惑,这一规定在实际审判工作中难以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同时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已决判决的既判力的冲击与影响,必须慎重建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审理程序与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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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划分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第一层级和以公民、公益代表以及其他诉讼主体为主体的第二层级,进而通过立法、法律解释等方式明确不同主体的原告资格,理顺不同层级主体原告资格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建构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8.
潘佳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30-3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原告已基本形成共识,除此之外的资格限定尚有争议。统筹兼顾,权衡利弊,公民和环保部门作为直接原告,条件尚不成熟。 相似文献
19.
周樨平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8-21
个人合伙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个人合伙是全体合伙人聚合对外的外在表征,合伙与全体合伙人存在人格上的混同,以合伙名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中,个人合伙是形式上的诉讼当事人,而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则为全体合伙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