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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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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在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民事再审的指导思想、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和当事人引起再审程序等方面,重点分析了当前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在此基础上对于改革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民事抗诉再审启动一元机制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些学者在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改革探讨中提出的观点,主张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应由目前的三元机制(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转向一元机制(检察院).这一主张具有其合理性和理论依据,但对一元化的检察机关抗诉的制约机制鲜有论述和考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移位是目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促进司法独立和制约、完善检察机关抗诉一元机制的一剂"良药".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相似文献   

4.
再审检察建议业已成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生效判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常规方式,其意义体现在矫正了抗诉案件集中于高层级检察院所引发的失衡,使法律监督的结构更趋合理。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缺乏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相关立法层次较低,协商性立法以及实践中的协商性法律监督大行其道。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受到很大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是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制度化的良机。立法还应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启动、制发程序以及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监督也是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5.
民事抗诉再审启动一元机制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些学者在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改革探讨中提出的观点,主张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应由目前的三元机制(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转向一元机制(检察院)。这一主张具有其合理性和理论依据,但对一元化的检察机关抗诉的制约机制鲜有论述和考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移位是目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促进司法独立和制约、完善检察机关抗诉一元机制的一剂“良药”。  相似文献   

6.
《21世纪》2013,(6):66
北京市检一分院民事监察处于5月上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主要职能、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公布了典型案列,并就民事诉讼当事人如何申请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回答了记者提问。据市检一分院焦慧强副检察长介绍,依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发现法  相似文献   

7.
2012年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当事人、检察院、法院三者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调整,从立法上对检察院办理当事人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程序化设计,实现了申诉权利义务法定化、检察办案程序化、再审分权制约科学化。同时,此次改革也使民事检察监督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检察机关只有树立民事监督新理念,拓宽案件来源新渠道,探索民事监督新途径,创新息诉服判新方法,提高检务保障新水平,才能适应新制度、新要求。  相似文献   

8.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9.
民事抗诉学说中废除说、限制说、加强说是不全面的,完善说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民事抗诉属公权力行为,抗诉过程充分体现当事人地位平等和诉讼平等,检察机关只发挥程序性启动再审的作用,实体判断仍由法院完成。协调民事抗诉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关键是,涉及私人利益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则以职权主动抗诉。由于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立法粗糙和原则抽象,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经过数十年的曲折发展,至今已成为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立法的先天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困难,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处境仍很尴尬,监督效果也大打折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何去何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深入分析了存在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监督的方式单一、抗诉后再审的周期过长等问题及主要原因,并提出了构建检、法权力平等的检察监督机制、完善民行抗诉机制、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立民事公诉机制等符合中国现实的可行性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希望对完善和发展我国民行检察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检察权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来分析,它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却很多,需要进一步的改革。要完善民事抗诉制度,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确立检察院的民事公诉权。  相似文献   

12.
民事再审程序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我国的再审程序应该重构其指导思想,取消人民法院的启动再审权,建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人民检察院抗诉为辅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并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事由的原则性规定加以明确与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并不意味着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定型。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监督和保障民事独立审判原则、处分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对抗原则的正确施行,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具体而言,可在民事执行、调解、破产程序等方面拓展民事检察抗诉监督的范围,把握抗诉监督的重点,实行主动干预和被动响应相结合的程序运作机制,遵行规范的抗诉程序。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而民事再审启动机制的不完善是引起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三个主体,论文具体分析了这三者在启动民事再审机制的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若干争议问题 ,本文认为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既不是本院院长 ,也不是审判委员会 ,而是“本法院”。法律应当规定地方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 ,有权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而没有必要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当事人作为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地位应当得到肯定和保障  相似文献   

16.
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2007年的修改相比,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可谓是一次大改,新《民诉法》对很多民事制度做了修改,对审判监督程序也做了新的规定,尤其是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和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新的认识和分歧。由此也就引发了对新《民诉法》中对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之间关系的理解和应用的思考。根据目前的法律原理来看,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应依照《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程序中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被当事人所穷尽后,才能启动。但也不能排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依职权行使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   

17.
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缺陷和给司法实务带来的严重问题进行剖析,指出现行再审制度未有起到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作用,形同虚设,法律规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为他们滥用实权、任意剥夺当事人诉权、搞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提供了条件.笔者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中国的实际,提出了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等一系列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8.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往学者虽一致认为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的发动权、完善检察院发动的再审、建立由当事人作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但对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成为提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学者们并没有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体,认为应将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适格提起主体的考量基础,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再审提起主体所具体包括的当事人,以期对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9.
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较多民事检察抗诉方面的内容。虽然修改后的民事检察抗诉制度更加进步,但是离司法界的期待还是有一定距离。如何合理定位民事检察抗诉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笔者对此做了相关探索。  相似文献   

20.
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行为具有不同的检察监督方式,不同地方采用了不同做法,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的运用略显冗杂,缺乏统一标准。刚刚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从立法层面对检察监督方式进行了相应的厘清,但修缮范围有限,并不能完全解决今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适用杂乱的问题。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具有相对明晰的检察监督方式体系,值得我国借鉴、整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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