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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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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珂 《东南学术》2004,(5):130-132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是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在法律上自然首先表现为"物",尤其是指自然资源;其次,在中国,自然也表现为一种精神,即"道",所谓"道法自然",也具有规范人行为的意义.作为"物"可以是具有财产意义的,即人可以设定所有权或准物权的物,例如自然资源;还有一种是人没有办法设定所有权的,但是它又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的利益相关的物,例如大气、公海.这两种物,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调整的范畴是变化的,"调整论"中提出的问题,不是今天才有的,是自古就有的.在西方,作为法律之母的民法,罗马法的"人"、"物",和我们今天现代法学的"人"、"物"的概念差异是很大的.大家知道,奴隶曾是物,不是人,"物权法"当时直接就叫"物法",把主体、债等关系,归到"人法"中去,这种意义上的物,是可以设定所有权的、人以外的物质.中国古代作为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基本上无所谓所有权.王室权力再大,也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它只管"土",地上物,野生动物,除非是皇家园林里头的,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中原逐鹿,人皆可得",谁逮着就是谁的,虽然竞争激烈、利益悠关,但法律并不禁止.在这种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物,即人和自然的关系,法律有时也是要管的,例如,中国古代有规定,春天不准砍柴、捕鱼,以成草木之长等.总的说来,在中国,法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道"或道德范畴,而中国古代法律从来就是与道德规范相联系的,体现"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首先对物的理解古代中国与西方是有所不同的.  相似文献   

2.
周辉 《东南学术》2004,(5):137-138
针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能不能囊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大论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个词.3.明确认为环境法只能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4.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没有闸述在实定法中是否及如何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自然"的权利及救济方式.5.认为环境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力图在实定法中确立"自然"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自然体也可以作为原(被)告.这种观点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  相似文献   

3.
陈魏 《东南学术》2004,(5):140-141
环境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没有厘清这一命题,辩论双方将无法搭建一个可以对话、交锋的平台.我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它是不同于人与人和物与物之关系的第三种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同时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为此我们质疑并进一步论证主流法学派所持的"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论点是有失偏颇的,依据传统法学理论逻辑,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这种社会关系是且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被拒之于社会关系的门外,当然地不能为法律所调整,因而环境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对此,我方不禁要问:这种观点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吗?它符合法的历史发展逻辑规律吗?  相似文献   

4.
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可以归结为人工自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利益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人工自然不仅是利益的载体,也是人与世界之间关系的栽体.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人工自然的关系是人与世界之间的"四大关系".这"四大关系"所在领域内的"四大和谐"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和谐的全息性使得"四大和谐"成为可能.从"三大关系"到"四大关系"、从"三大和谐"到"四大和谐",既是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在人工自然演化过程中调节人工自然,进而调节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以及调节人类社会的利益格局,是通往和谐社会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5.
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全面和谐。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到的公平正义,实际上就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相似文献   

6.
人与自然和谐关系表达的是一种伦理秩序,从目前的研究来看,人们所建构的人与自然和谐秩序均属于黑格尔所说的"主--奴关系"秩序,缺乏公平正义性.和谐需要正义来担保,拥有公平正义性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才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社会正当性.公平正义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平等地分配价值地位,公正地进行权利义务的交换.如果仅仅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忽视其公平正义性质,就不可避免地使"和谐"本身或者成为奴役自然的工具,或者成为奴役人的工具.  相似文献   

7.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人类的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必定从其自身生存的环境中进行索取并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这是人类满足自我需要,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需要道德的规范,因此,道德与利益之间就存在着永远的矛盾和张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正确对待和处理好道德与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卓泽渊 《东南学术》2004,(5):129-130
一、按照主流法理学的观点,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的基本内涵是人的行为规则.不论怎么给法下定义,最后都要归结到行为规则上去.什么是行为,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之动与不动之状态.行为总离不开思想.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人有思想,自然有思想吗?法既然是行为规则,被调整的双方,都应当有意志介入的.这种规则应当是人和自然共同遵循的.那么人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自然介入了吗?人类单方制定一个规则来调整自然和人的关系.自然没有意志,没有表达意思,自然是无法被调整的.  相似文献   

9.
人类中心主义根本否认自然的价值、生态中心尊严和权利,割裂了人与环境的共存和谐关系,其结果严重损害到人类自身的利益;生态平等的思想唤醒了人们的生态意识,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但是,生态中心论者认为自然与人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否认人的主体性,把这种理论付诸实践,同样不利于人类的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崭新理念,是我们今后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0.
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特点在于,强调人类生活的文化性质与自然之间的差距.一方面,人类有权支配和统治自然,并利用自然来为他们的目的服务.这适合西方关于人与 自然之间的破坏性发展关系的思想.另一方面,人文主义传统已经将人与自然之间的差距,放入了协调的宇宙论和神学背景中.在这种背景下,人与自然之间纯粹的破坏关系是不可能存在的.现今的人文主义,在人与自然在何处调和为一种有意义且意义相关的相互关系这个问题上,必须看到生态危机的挑战,也必须提及它的传统.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宜简单化.不能简单放弃人性,而是要把人性看成自然和文化的已经实现的综合.要努力构建新人文主义.这是解决正危及我们的生态问题的一个必要的文化条件.  相似文献   

11.
本文是关于中国人法律意识的一项实证研究。本文集中研究了两个问题 :第一 ,中国人的法律服从到底是工具性的还是规范性的 ?第二 ,中国人对法律权威的支持是基于程序正义的还是分配正义的 ?分析结果表明 :中国人的法律服从基本上是规范性的 ,但规范性服从背后蕴含着强烈的工具性动机 ;至于法律正义观 ,则基本上是重结果甚于重程序的分配正义。  相似文献   

12.
法律冲突问题的法理认识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法律冲突是一种重要的法现象,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范畴.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规范冲突,还表现为权利(权力)冲突;法律冲突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本文阐述了法律冲突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并认为过于强调法律冲突的负面作用是片面的,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冲突实际上已成为法律变迁的动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调整法律冲突的灵活运作机制,以发挥法律制度的最大效用.  相似文献   

13.
法是由政治、经济、社会、历史、传统文化等非常丰富多彩的要素所组成的社会性、历史性的产物。对于这种具有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复合性构造的法,在此拟从"法规范、法体系"和"法实态、法秩序",以及"法文化"等三个要素加以阐释,并针对法文化学的机能和作用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4.
法律理念:法律的社会化进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霞  范进学 《齐鲁学刊》2005,1(3):133-137
中国法律的社会化运动,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施以来已近20年了,这场旨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观念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其理论设计和实践效果昭示:以往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只是法律条文的社会化,而法律理念的社会化才是法律社会化的进路。  相似文献   

15.
法律的和谐与法律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律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和谐”这一称谓在法学教科书当中尚无提及,法学家们也无专门的论述,但这决不意味着法律的和谐不能成立。尽管并无明确的提法,但是在法学理论当中有不少内容都涉及到法律的和谐问题。我们并不想对法律的和谐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我们只是想通过“法律的和谐”这一称谓来表达法律中的和谐思想,这一思想从法律自身来说就是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不同的法律之间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来说就是法律与社会的协调统一,法律能够与时俱进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的正义。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可…  相似文献   

16.
法律程序解释——以法人类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理论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发展中备受关注.从法人类学的视角来观察法律程序,借重结构功能理论来认识法律程序,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律程序的兴起有其历史条件和结构条件;法律程序基于对称的二元结构发挥作用,程序结构是开放、宽容和中立的;法律程序具有类似于实体的功能,程序与社会利益脉络相适应.  相似文献   

17.
法律移植是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重要立法工具。关于接受国本土文化对被移植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学界鲜有关注。从现有理论推演出的"与世隔绝的法律精英"假设和"文化决定"假设都不能充分解释中国法官在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可预见规则的适用情况。根据中国法院的实践,可以对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的关系提出一个新的假设:一个法律规则被移植到另一国之后,接受国的法官能够了解该规则的含义,但当该规则与本土文化发生冲突时,本土文化会成为补充考虑因素,影响法官对法律责任大小的判定,一般不影响归责。  相似文献   

18.
任强 《学术研究》2003,(12):72-76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变革带来了新的对法律的巨大需求。法律的发展必须在维持现存秩序与协调环境变化之间找到一个平衡,而这些发展都离不开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支撑,缺乏了思想与文化底蕴的法律,是不能赢得社会对它的尊重的。有鉴于此,如何为变革时期的中国法律寻求思想与文化上的资源,就成了当前理论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研究命题。这里,我们特约了三位中青年学者从研究方法、研究领域、价值评判等角度对此展开论述,编辑而成这组笔谈,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9.
法律权利转变为法律义务和法律义务转变为法律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发展常态,也是社会转型的微观显现。研究权利义务之间的转换既可以充分认识人类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可以为在一定社会情境下将何种行为确认为权利义务提供理论基础。因此,需要对权利义务之间转换的原因、表现以及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20.
本文在实证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从法执行的社会学模式这一法社会学视角出发,通过对《法律援助条例》执行状况的实证研究,指出了特定的社会结构会赋予执法者特定的角色丛.在这些角色丛中各个角色的不同期待与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形成了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嵌入性关系,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产生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也构成了法的社会学执法模式的一个重要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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