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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23条在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上基本上沿袭了原来《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但对交付的法律性质问题现行立法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解释上应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的物权合意。《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在总体上奉行形式主义的同时也吸收了意思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应属成功之立法。《物权法》第23条为坚持形式主义原则而取消原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将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与否系于交付与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  相似文献   

3.
自唐代律典正式设置"不应(得)为"律始,至清代《大清律例》"不应为"条的存在,作为兜底条款的"不应为"律通过不断增修新例以强化其"庶补遗阙""以德礼坊民"功能的实现。本文通过《大清律例》中有关"不应为"条规定的律例梳理,对《刑案汇览》《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以及地方档案的整理,发现该条在法律文本的规范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这是统治者试图赋予司法官员揣摩立法原意,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达到案件依其轻重处罚,实现司法公允。这种立法目的也是现今国家立法需不断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现行《物权法》第106条和《合同法》第51条在实践和理论上都面临着冲突,既想从根本上解决前后立法衔接的矛盾,又要在理论上避免逻辑断裂,就必须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笔者认为,应该在肯定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础之上,找出立法缺陷。而要圆满解决问题,就必须摒弃《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一、现行立法例及其评价我国现行立法对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同时抵押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连同...  相似文献   

6.
随着外大陆架开发活动的进行以及相关国家立法实践的增多,《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执行问题日显突出。第82条主要规定了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问题,但该条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如公平分享的标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作用以及争端的解决等。今后国际社会有可能会制订《第82条示范协定》,以弥补第82条的缺漏。  相似文献   

7.
一、外贸代理立法现状及缺陷我国规范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法规包括:1.《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对代理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作为民事...  相似文献   

8.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网购食品平台责任规则,正确处理了入网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关系,将食品生产者规定为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和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和价值,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出现的遗漏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的立法漏洞具有重要的补充价值,因而在确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时,应当比照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客观连带责任和第148条规定的首负责任制规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主观连带责任规则,都有相互借鉴意义,均可比照适用。  相似文献   

9.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不仅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立法本意出发对该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使该条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和适用的统一性;而且还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规定了因设计或施工缺陷造成损害时设计者或施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6条司法解释无论在细密还是在新颖方面都见长处,是司法解释中的一条成功规定。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是我国理论、立法、司法三方面实践成果的集中体现,但在具体适用中,相关规定仍过于笼统,缺少区分"直接适用的法"与其他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标准,依然存在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其他国际私法范畴混淆的可能性。在国际合作日渐紧密的背景下,附条件地适用外国"直接适用的法"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立法在适当的时候应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1.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实践中的诸多例外要求对其作出妥当的体系解释。回应例外的方法论基础在于准确认识规范和现实的关系,政治实践应当保有必要的功能空间。《立法法》第8条包含三组性质不同的关系,应当对该条进行区分式处理。两种形式的法律授权可以作为区分工具,法律授权的严格程度应当与立法事项的专属程度相匹配。三组关系中的立法主体在区分式处理后享有不同的立法空间,但《立法法》第8条仍能以“调整性理念”的形式发挥约束作用。后续研究应当对具体的专属立法事项进行体系化整理。  相似文献   

12.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汉 《中州学刊》2006,(5):90-92
《物权法(草案)》第132条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该草案第133条的规定却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应该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并对《土地承包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对以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要件予以明确。另外,未来立法应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抵押方式和继承方式,建立统一、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公平责任原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仅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损失分担的特殊规则。公平责任的适用应有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3条、第87条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第32条第2款也可看做是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但不是第24条规定的具体运用。没有法律规定,不能以双方都没有过错为由而适用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14.
刘兴莉 《学术研究》2002,(12):87-90
海事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海商法》第273条仅对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做了专门规定,但是缺乏对一般海事侵权的规定,在有关海事侵权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作者在分析几种常见的海上侵权及法律适用原则和比较主要航运国家有关海事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海商法》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事侵权及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粟丹 《理论界》2008,(8):56-57
立法平等应当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之规定并不违反平等原则,而恰恰体现了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二者的不足之处在于忽视了立法平等的相对性和现实问题的复杂性,从而有可能导致在个案中出现结果的不平等。  相似文献   

16.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合同法》第 2 30条基本沿袭了既往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在立法技术与规范内容上 ,该条相较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并未有所进步。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立法未臻明确 ,而理论上对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识一直都是聚讼纷纭  相似文献   

17.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破除大陆法系诸国民事立法的惯例,把民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第六章),对基于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该章除一般规定(第一节)、侵权责任(第三节)外,还有对违约责任(第二节)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第四节)。由于违约责任问题另有单行合同法可为依据,加之其本身又有很大的约定性、变通性,《通则》只作了6条原则规定。第六章的重点实际在于侵权责任。笔者所谓《通则》对侵权责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是就《通则》同各国民法典的规定相比较而言的。这包括两个意思。其一,从总体上看,《通则》的全文仅156条,它的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早已被各国以立法形式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亦有竞业禁止规定,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随着高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商业秘密随着掌握其的技术员工或职工离职、兼职而泄露流失,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我国劳动法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以弥补《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相似文献   

20.
汪雷 《南方论刊》2010,(6):40-41
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有权立法的主体,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基本法律"与"法律"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和梳理,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从而具体分析其中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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