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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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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的具体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遗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有着明显不同于其他遗产的特征。数字遗产所具有的物的属性、财产属性以及遗产的属性要求数字遗产继承的实现。但是数字遗产的继承面临着法律和现实的双重困境:在法律层面,物权法对数字财产的认定缺位,继承法无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层面,存在继承所涉主体多元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继承客体多样保护范围难以准确界定、行业利益冲突难以有效协调等问题。因此,通过修改继承立法,或者发布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等是实现数字遗产继承的有效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2.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的基本制度,其目的是公平的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继承法采用了无条件的限定继承,法律只关注到继承人的利益却忽视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背于限定继承的宗旨。所以,有必要重构我国的限定继承接受制度,以完善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继承的民事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继承关系中的遗产转移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等五种方式。遗产转移的这五种方式都贯穿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但表现在范围、内容、程度上又各有其特点。这就为我们正确处理各种不同的遗产继承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据不仅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改变着人们对伦理价值和法律制度的认知与判断。当前,数字遗产继承因其数据属性而成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传统的遗产继承制度已无法有效保护数字遗产权利。学界对于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存在诸多论争,但将数字遗产继承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可以基于数据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建构出数字遗产继承权的复合优位论模型。为了有效保护数据遗产继承权,应以复合优位论为理论基础构建数字遗产继承制度,确定数据遗产的继承范围、继承方式、妥善对待义务、正当化事由等。  相似文献   

5.
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备,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违背其立法目的的手情。本文就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些探讨,指出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完善限定继承制度,进而完善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台湾海峡两岸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均采用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只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其立法目的,无疑都在于公平的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至于其适用方面,规定得太过于简单。也正因如此简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已导致偏离该原则最初的立法主旨。现首先将简介我国台湾两岸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过程,再以我国台湾地区做出的与限定继承原则配套的详细规定作对比,来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该原则的简单规定所产生出的问题,以期能对未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8.
所谓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其权利指继承人享有的继承遗产权,其义务主要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依此原则,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寡与有无应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和有无相适应,并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继承债务。在处理财产继承关系时,应否坚持这一原则,我认为是应该肯定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在一个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财产方面而言,享有继承权,就必须负有赡养、抚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包括扶养义务。因扶养是特殊情况,此略。下同。)只有履  相似文献   

9.
《小康生活》2005,(3):51-51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继承人的公民因犯罪获刑,除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及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否则法律并未因此剥夺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继承权人因失去人身自由无法行使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继承份额,  相似文献   

10.
布载 《源流》2007,(12)
问:养父养育我20多年,不幸年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和6万元存款等遗产。养父一直未婚也没有再领养其他子女,但他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他们要求继承这些遗产,并说我只是养子,没有权利继承。请问我能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相似文献   

11.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满足立法上对遗产的特征要求,且《民法典》继承编为其纳入遗产范围预留了制度空间,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在此基础上,通过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属于身份性权利、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不同于其他涉农权利以及并非成员专属权益,对否认其遗产能力的观点进行辩驳,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的充分证成。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也十分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遗产继承纠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在理论层面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在现实层面具有较高的社会接受度和期待度,有必要在我国继承立法中予以设立.我国奉行直接继承主义原则,建议在我国的继承法编纂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单独编章,并具体围绕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法律责任和终结五个部分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表现为生前侵权、普通侵权和规避侵权三种形式。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疏漏与不足。要全面充分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对现行继承制度,尤其是遗产范围界定、限定继承、遗产破产及遗产管理等,进行整体改造。  相似文献   

14.
网络时代中使得存在于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了商业性价值,其可以进行转让使得网络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属性,构成网络个人用户的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发生继承。但是仅具有财产性价值的网络个人信息能够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纯粹人格利益的网络个人信息是不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归属于被继承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网络个人信息财产。  相似文献   

15.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未来的民法典的继承编应当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践行这一立法目的。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都可为遗产,确保遗产不被遗漏和不受损害,并通过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确保遗产能够有人继承,以弘扬"富强"价值观。规定特留份制度和归扣制度,明确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以弘扬"和谐"价值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赋予其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以弘扬"公正"、"平等"价值观。对于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真实性的遗嘱,应当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并承认替补继承、后位继承,认可夫妻共同遗嘱,以弘扬"自由"价值观。  相似文献   

16.
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区别于物权的请求权的一种独立权利,其性质包括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和请求遗产回复两方面。尽快确立、完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对更好保护继承人权益,健全继承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我父母离婚后,父亲出国经商多年,前不久在国外去世。请问,我要继承父亲在国外的遗产,如何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读者:刘坤刘坤同志: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于国外,国内的子女也可以向国外的继承人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  相似文献   

18.
继承人旷缺是指继承人有无或生死不明的状态。为保障未知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继承人旷缺制度,并对无人继承遗产的性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权利,以及无人继承遗产的最终移交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试论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日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人生的有机组成部分。"数字遗产"是人们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形成并可传于后人的宝贵财富。国内外"数字遗产"的相关案例及实践表明,"数字遗产"继承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法律应对"数字遗产"继承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0.
大多数学者认为继承制度中,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既得权。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学者们有很多观点,大多认可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五大民事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之一。但没有给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定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继承制度中不存在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前,遗产仍然归被继承人所有;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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