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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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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绝大多数制定法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但目前已制定的12部单行税收实体法中仅有两部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立法目的旨在声明一部法律的精神内核,同时也作为基石范畴统摄整部法律。税法目的在立法上的罅漏应为立法者有意为之之结果,一方面是因为尚欠缺提炼目的的制度基础、本土经验与理论共识,另一方面是留待制定《税法总则》或《税法典》时作出。税法目的的提炼既是《税法总则》或《税法典》制定中的必备要素,又是税法理论体系完善的观念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从法益、功能与规范三条路径入手,经由"经济宪法—税法总则—单行实体税法"的双向互动路径,可以提出"一元多层次税法立法目的体系"的建构设想,一元即以纳税人权益为核心,多层次即以财政目的、经济目的、社会目的为基础的开放性目的体系。依照一元多层次的税法目的,税法学应当迈向宪治主义,实现纳税人与政府的共治。  相似文献   

2.
环境法法典化是新时代环境立法的新目标,环境权作为环境法领域的权利基石,应借助法典编纂的契机融入环境法典。环境利益本身的泛化性致使环境权内涵与外延在理论层面上兼容并包,这也决定了环境权应受公法、私法两种法律体系调整,其权利内容兼具公私双重属性。基于对以往“公权-私权”学说的审视与反思,文章重点针对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三大法律要件展开环境权双重属性的法律分析,明确其法律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就环境权的入典路径进行探讨,提出在遵循法典编纂“总则-分编”的体例之下,采用“一体多面”的入典方式,秉持法典内容中的公、私法协同保护的理念,在法典总则确立环境权的法律地位,在分则编明确保障环境权的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3.
税法体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级次低、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完善我国税法体系需要构建税法的塔式体系结构,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提升主要税种的立法级次,规范税法解释权,避免税法解释政出多门等。  相似文献   

4.
税法规范生成的完善可以在法律的理想视界、法律的规则视界、法律的现实视界中寻找思路。在社会系统论下分析我国税法规范内容的生成及税法规范生成的形式选择至税权的配置,即法的理念的实现,完成税法现实到税法规则的转变;在税法系统内的税收法定原则和其他法律原则监督下生成税法规范,即法的制定的实现,实现税法的价值到税法规则的转化;对税法规范生成后的完善建议,即法的实现,是税法规则到税法现实的达成。  相似文献   

5.
法治实践中的环境污染行刑衔接不顺畅是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能的重要原因,反映出了立法层面的诸多疏失。实体层面,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在法益保护、规范协调等方面难以契合、缺乏协同,可以通过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促进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转变予以解决;程序方面,现有立法对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移送承接规定和证据转化规则等衔接方面的供给不够,可以通过程序性衔接规范的确立提高生态环境法典的可实施性。在具体路径的规范建构上,由污染控制编规定环境污染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性,初步确立环境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由生态环境责任编通过明确案件移送条件和程序、健全案件证据转化规则等内容,完善环境行刑衔接的程序性规范。以规范化构建环境污染行刑衔接路径,回应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和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6.
无论是出于环境保护功效抑或收入累退性的考虑,污染产品税已经成为OECD环境税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税种,然而,我国新一轮环境税改革仅体现了排污“费改税”的立法思路,却将污染产品税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借“环境保护”之名,《环境保护税法》得以顺利出台,却行“排污税法”之实,环境保护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应借鉴OECD环境税体系经验,将部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法》征税范围,研究探索可供选择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当前,数字经济十分活跃,但跨境数字服务却遭遇税收实践困境。用户与数据要素对企业价值创造贡献结构的重塑倒逼税收管辖权规则作出回应。对数字服务税立法的逻辑基础源于用户数据“对价—补偿”理论。目前国际社会对数字服务税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也为未来我国构建数字服务税制提供了下列思路:适度扩展传统理论,回应新兴资源要素的价值创造贡献;审慎设计课税要素,明确税收基本原则依循与价值协调;深度参与国际立法,融贯与引领统一数字服务税制进程。  相似文献   

8.
我国《继承法》在理论和立法上都回避了可能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而大多学者对错误制度的研究也局限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领域,忽视了该制度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罗马继承法中有大量关于错误的规范,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继承编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处理则存在"平行线型"、"总分型"、"准用型"三种立法例。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考虑到总则有关错误的一般规定和继承法有关错误的特殊规定之逻辑统一,以便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9.
立法目的条款是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修改和实施的方向性条款。消费税作为一种特定目的税,更应在立法文本中明确其立法目的,以保证消费税税目调整正当性,弥合消费税法文本与实践的分歧。从内容上看,消费税法立法目的条款的设置,应考量消费税法与环境保护税法、消费税法与增值税法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应厘清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层次。从形式上看,消费税立法目的条款应采用多元分层的递进式模式,并严格遵循立法目的条款形式表达的一般范式。  相似文献   

10.
WTO与中国地方立法的回应及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加入WTO给我国带来一场深刻的法律制度变革,对立法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新的要求。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应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推动地方立法从“挑战-回应式”立法向“回应——创新式”立法转变,建立起与WTO规则相协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1.
对于水资源税,无论是计税依据、税额适用标准的确定,还是税源监控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的开展,税务机关都很难独自完成,需要寻求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协助。但征管协作机制从设立之初,就存在着部门竞争和合作的核心悖论,各种利益纠缠于其中,博弈频繁。水资源税征管难题的全方位应对,须从制度上对协作各方的权责合理安排,建构利益协调和争议解决机制以实现各方利益均衡,完善多元监督机制促进有效监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除此之外,水资源税的征管协作还有赖于法律规范间的良性互动,《税收征收管理法》、资源法和水资源税法等法律之间应做到不同位阶的规则纵向协调、相同位阶的规范横向配合,形成统一、协调、内容分布合理的完整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2.
中国国际私法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国际私法典的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国际私法是从西方引入的,过去深受西方的影响。现行立法存在的一些不足,又带来了“司法立法”现象。将来国际私法典的制定宜分为总则、冲突规范、附则三编。总则除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等一般原则外,应对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适度规定;冲突规范规定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其中应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之原则;附则应对该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重叠和矛盾之处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认为,通货膨胀虽然从表面上看不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的主要问题,但其潜在的可能性仍然十分巨大,税收调控是防治通胀的一个有力武器,而税收行为离不开税法,这是法治社会的需要。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包括税法体系不健全、税法没有很好地反映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管理体制缺乏规范性和征管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法机制的思路,包括完善税收立法制度、实现税收法制的效益化、建立和完善公平税负的税法机制、政府在法律范围内对税收行为适度调控  相似文献   

14.
《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15.
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这种对超标、超量排污加倍征税模式不具有法律上的可税性:一是它混淆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概念,将违反环保法规定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规定在税法的义务性条款中,与立法技术不符,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二是它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且导致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处罚法律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我们应取消《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性征税的规定,代之以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中具体规定超标、超量排污的罚款处罚幅度,以使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真正实现公平、效率的财政税制目标。  相似文献   

16.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作为英美法系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在立法体例和编纂技术风格上迥异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是一部"纯化的民事诉讼法典",实用主义的程序立法思想以及判例法的传统使得其在体例结构上呈现出汇编式特点,在表现形式上采用了分立式的立法,这种法典编纂体例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灵活性和实用性。  相似文献   

17.
由于现有法律存在供给不足、目标缺失、协调性差的缺陷,“共同富裕促进法”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基于立法积累、立法时机、立法参与以及立法意愿方面的分析,“共同富裕促进法”的制定具有可行性。基于共同富裕目标具有的收益分配权均衡性特征及现有生产要素分布不均的差异性特征,应凭依经济法治理论指导“共同富裕促进法”的制定。“共同富裕促进法”作为促进型经济法,本质上更接近于法典化的经济法总则,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应采用“目标-手段”的整合式立法模式,而非单个问题解决型的综合式立法模式。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工资与收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是主要的促进手段。作为核心手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法律制度应依税法规范的二元区分法进行立法并完善,从而切实发挥“共同富裕促进法”的统筹、引领与整合作用。  相似文献   

18.
奥斯曼帝国史上著名的立法者苏莱曼立法适应帝国发展的需要,修订和编纂法典,颁布新法律,尤其是《群河总汇》《埃及法典》、《苏莱曼刑法典》、《奥斯曼王家法典》、《桑贾克法典》、《律书》等,保障了奥斯曼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了帝国的稳定。苏莱曼立法是伊斯兰法框架下的世俗立法活动,所立新法丰富了伊斯兰法律体系,所编法典保存了伊斯兰世界前辈法学家的法律智慧。  相似文献   

19.
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目前中国的金融税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金融税法体系的立法层级过低,政府权力过大;金融税收规则相互矛盾,缺乏系统化;事后立法,过重的税负使得金融市场主体缺乏预见性;税收制度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性。中国应借鉴国外的金融税收做法,建立税收立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确立完整、统一的金融市场基本税收规则,制定具体金融创新产品的税收规则,重整金融市场税收规则。  相似文献   

20.
现代债务催收行业已经成为金融产业链条中无可替代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囿于行业自治和法律治理的滞后,中国债务催收行业正面临诸多发展困境。催收行为乱象的规范,各类主体权益的保障,行业竞争秩序的优化以及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均对推动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债务催收行业专门立法必须坚持“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并遵循合法、公平及诚信等三项基本原则。具体在规制模式方面,兼具“行业”与“行为”规制的混合规制模式是较为契合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发展实际的立法选择;在立法的结构与内容方面,则应依循“总则”与“分则”的框架结构,在加强法律规范设计的针对性与可执行性的同时,还需注重各部分内容之间的体系性与协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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