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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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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法的定位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法理论发展的关键问题。社会法对于“人”这一主体的认识不同于私法抽象权利主体,或公法上的平等公民,而是具有社会身份的类型化、差异性的人。从这一主体认识出发,社会法应确定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为特征的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基于这样的主体观念和价值基础,社会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法域之外的“第三法域”的总称。  相似文献   

2.
社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提出的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法学领域,社会法特别是其基本理论问题有很大的争议。通过多角度、广范围的研究,特别是对其研究意义的讨论、现实意义的估价、以及社会中弱势群体保护等问题的具体分析,能够进一步明确社会法和社会法学的基本问题和方法,以便大家对于社会法学理论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朱海波认为,在学科建设上,应当将社会法定位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理论研究上,目前可以策略性地运用多角度界定的路径,从而分层次、分阶段地促进社会法理论的逐步完善。刘建成认为,可以从社会法学作为反映时代主题的主题性法学、社会法学对多元差异性主体的终极关怀以及作为法哲学、实定法与社会学的交汇点所具有的价值三个角度来揭示社会法学研究的意义,从而为当下的社会法学研究提供一个深层的理性视角。刘伟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乞者的问题值得关注,行乞者也必须被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来对待,从而进一步解决对人的尊重和社会进步的矛盾,即正义和效率的矛盾。龚晓洁、杜以芬认为,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探讨社会法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构成了阻碍社会公正实现的障碍,有鉴于市场机制无法自发实现社会公正的缺陷,所以需要社会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3.
论社会法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提出的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法学领域,社会法特别是其基本理论问题有很大的争议。通过多角度、广范围的研究,特别是对其研究意义的讨论、现实意义的估价、以及社会中弱势群体保护等问题的具体分析,能够进一步明确社会法和社会法学的基本问题和方法,以便大家对于社会法学理论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朱海波认为,在学科建设上,应当将社会法定位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理论研究上,目前可以策略性地运用多角度界定的路径,从而分层次、分阶段地促进社会法理论的逐步完善。刘建成认为,可以从社会法学作为反映时代主题的主题性法学、社会法学对多元差异性主体的终极关怀以及作为法哲学、实定法与社会学的交汇点所具有的价值三个角度来揭示社会法学研究的意义,从而为当下的社会法学研究提供一个深层的理性视角。刘伟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乞者的问题值得关注,行乞者也必须被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来对待,从而进一步解决对人的尊重和社会进步的矛盾,即正义和效率的矛盾。龚晓洁、杜以芬认为,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探讨社会法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构成了阻碍社会公正实现的障碍,有鉴于市场机制无法自发实现社会公正的缺陷,所以需要社会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4.
社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提出的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法学领域,社会法特别是其基本理论问题有很大的争议。通过多角度、广范围的研究,特别是对其研究意义的讨论、现实意义的估价、以及社会中弱势群体保护等问题的具体分析,能够进一步明确社会法和社会法学的基本问题和方法,以便大家对于社会法学理论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朱海波认为,在学科建设上,应当将社会法定位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理论研究上,目前可以策略性地运用多角度界定的路径,从而分层次、分阶段地促进社会法理论的逐步完善。刘建成认为,可以从社会法学作为反映时代主题的主题性法学、社会法学对多元差异性主体的终极关怀以及作为法哲学、实定法与社会学的交汇点所具有的价值三个角度来揭示社会法学研究的意义,从而为当下的社会法学研究提供一个深层的理性视角。刘伟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乞者的问题值得关注,行乞者也必须被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来对待,从而进一步解决对人的尊重和社会进步的矛盾,即正义和效率的矛盾。龚晓洁、杜以芬认为,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探讨社会法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构成了阻碍社会公正实现的障碍,有鉴于市场机制无法自发实现社会公正的缺陷,所以需要社会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5.
社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提出的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法学领域,社会法特别是其基本理论问题有很大的争议。通过多角度、广范围的研究,特别是对其研究意义的讨论、现实意义的估价、以及社会中弱势群体保护等问题的具体分析,能够进一步明确社会法和社会法学的基本问题和方法,以便大家对于社会法学理论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朱海波认为,在学科建设上,应当将社会法定位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在理论研究上,目前可以策略性地运用多角度界定的路径,从而分层次、分阶段地促进社会法理论的逐步完善。刘建成认为,可以从社会法学作为反映时代主题的主题性法学、社会法学对多元差异性主体的终极关怀以及作为法哲学、实定法与社会学的交汇点所具有的价值三个角度来揭示社会法学研究的意义,从而为当下的社会法学研究提供一个深层的理性视角。刘伟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乞者的问题值得关注,行乞者也必须被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来对待,从而进一步解决对人的尊重和社会进步的矛盾,即正义和效率的矛盾。龚晓洁、杜以芬认为,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探讨社会法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构成了阻碍社会公正实现的障碍,有鉴于市场机制无法自发实现社会公正的缺陷,所以需要社会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6.
法律上的人     
法律上的人,并不是现实的或真正生活中的人,而是研究所需的一种范式,即马克思·韦伯所言的“理想类型”。在建构法律上的“人的类型”时,必须对人性凝结的“域场”进行区分。作者认为,依据人性不同可将法分为四大法域:身份法、私法、公法和社会法。身份法上的人是“亲人”,私法上的人是“经济人”,公法上的人是“政治人”,社会法上的人是“社会人”。文章对不同法域上的人的形象进行了剖析,并指出法律上的人的现实研究意义。  相似文献   

7.
本期笔谈的四篇文章均来自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朱海波认为,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在完善法治、追求和谐的进程中,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受保障程度是判断社会法治化、和谐化的标尺。由此,侧重保护社会弱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法便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作为社会法的一项关键制度,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既有积极意义,也有现实不足,必须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予以改进,从而增进社会法对贫弱阶层的救济功能,实现法治与和谐。张鲲对社会法界定中的三个基本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社会法的本质不在于公共利益,用公共利益来说明社会法是错误的,并且运用私法哲学就何为公共利益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同时认为用社会权是不能够支撑社会法的,它难以成为社会法的基础;而且在性质上社会法不是第三法域,而仅仅是一种社会安全专题法的本质。刘伟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对社会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功能进行了研究,认为社会法是与公法私法相对应的法律,传统大陆法系的这种公私法的划分不能解决现代法律体系所提出的新课题,而要解决社会法的定位问题需要引入一种新的理论来解决。功能主义作为社会理论的一种成熟的全方位的透视法,可以承担这种任务并且有助于我们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认识作为系统一部分的社会法的基本问题。丛晓峰教授在《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文中对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做了述评。  相似文献   

8.
经济与社会断裂的法律修复路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经济与社会的断裂,发生于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有政策目标、市场化、消费结构、国际竞争、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运用法律手段修复这种断裂,应当遵循法律社会化的路径。法律社会化包括公法与私法融合、社会本位、政府与市场互动等内涵,其外延包括公法、私法的社会化,第三法域的形成和发展,以及程序法的社会化。其中,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对于修复这种断裂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经济法的健康发展。作为现代部门法意义上的社会法不同于以公、私法为标准而产生的社会法。现代部门法意义上的社会法是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法律总体,而以公、私法为标准而产生的社会法是社会性法,是以社会利益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总体。因此,经济法和社会法同属于社会性法,都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相似文献   

10.
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法域归属问题存在颇多争议,主要是经济法的公法属性和社会法属性之争。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类别,对经济法的研究方向应作些突破传统思维模式的有益探索。尝试对经济法进行从单一视角转向跨法域的研究,探讨经济法同时涉足公法与社会法的问题,将能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及调整方法进行更为合理的解析。  相似文献   

11.
农民问题是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问题、核心问题。对现代化进程中农民群体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从法律制度架构层面去分析农民群体问题,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必然选择。从利益和利益机制的角度对农民群体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努力架构起保护农民群体的制度化利益机制体系:利益代表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产生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在经济法保护农民群体的制度体系中,要创新经济法主体,从经济主体法角度保护农民群体;要优化农民群体生存发展环境,从市场规制法角度保护农民群体;要合理配置对农民群体利益的调控规范,从宏观调控法角度保护农民群体。  相似文献   

12.
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为解决农村发展中出现的农民负担过重、干群矛盾激化等突出问题,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在介绍农村税费改革的现状与效果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村税费改革与传统涉农法律存在相抵触的问题。同时介绍了国外涉农法律的主要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对重建农村税费改革涉农法律问题做了探讨,以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  相似文献   

13.
农民权利的有效保护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目前,我国农民在政治参与权、土地财产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方面的保障不足。农民权利缺位的根源在于歧视性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缺位、农民法定的维权组织缺乏以及农民维权意识与能力不强。为了真正保障农民权利,政府需要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强化对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建立农民的维权组织,培育农民的权利意识。  相似文献   

14.
把解决农民问题放在第一位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三农”问题是一个整体,其核心是农民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第一位的是要解决农民问题;只有把农民问题解决好,农业和农村问题才能顺利解决。我国的长期实践证明,不首先解决好农民问题,农业问题解决了也还是要反复。现阶段我国急需解决的农民问题有四:一是农民人数太多,占总人口的比例太大;二是农民太穷,农民太苦;三是农民太弱;四是农民日益边缘化。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现在就应该把解决农民问题放在第一位。要改革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一切因素,建设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民数量逐步减少,农民生活逐渐富裕起来,最终把农民问题解决好。  相似文献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新型组织,也是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有效平台。针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突破融资瓶颈的模式主要有: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贷模式、金融机构+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金融机构+农业保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参与组建农村合作金融模式等。  相似文献   

16.
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主体地位的发展及其立法概况,认为目前农民主体地位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分析了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农民主体地位受到漠视、农民政治权利缺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问题。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确立与提升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为新农村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提出完善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农村行政执法,提升农民的法制意识;做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司法保护等一系列措施。  相似文献   

17.
“三农”问题成因及对策的传播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三农”问题的传播学根源是社会生产力、历史与国情三方作用形成的传播障碍与隔阂,其外在表现是城乡之间信息鸿沟过大、农民阶层处于失语状态,农民获取信息成本过高三个相互关联层面。因此,解决“三农”问题的传播学路径是渐进式改革,即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传播容器;积极推进自然村落的分界与重组,合理规划农村传播路径,从空间角度降低社会信息交易成本;加强农村媒介系统、农村教育文化建设,实现农村传播主体的创造性转化。这三个方面应齐头并进、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不可偏重任何一方。  相似文献   

18.
我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具有特定内涵,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现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存在严重法律缺陷,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市场不健全、风险缓释机制不完善导致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在实施中面临困境。完善途径在于重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规则,通过健全抵押登记制度、价格评估体系和交易市场来完善抵押市场,通过构建多元担保机制、创建政府风险基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完善风险缓释机制。  相似文献   

19.
论后乡土社会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动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后乡土社会区别于传统乡土社会,有着与整个社会转型时期相应的特征,在这一形态下农民法律意识有着很大的进步,但农民法律意识距离现代化程度还相差很远.通过分析后乡土社会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动因和阻力因素,整合各种社会因素,促进农村法治秩序的建立和整个法律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20.
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当下农村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主要存在于农业立法、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农村行政执法、农村司法和农村法律服务、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为此,亟待对农村法制建设进行新的构架:建立良法立法机制,健全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优良法制环境;建立法制型农村干部机制,适应新农村建设之迫切需要,培养造就法制型农村基层干部;创新农村法治主体再造机制,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新型农民;创立依法行政机制,加强农村行政执法,实现农村依法行政;完善司法和法律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法制机制,完善农村司法和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农村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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