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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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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我今年60多岁,与丈夫感情不好分居多年。现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每月不足300元的收入不能养活自己及看病,要求丈夫(他每月有退休金1000元左右)给生活费,丈夫说孩子可以赡养我而拒绝给钱。丈夫的做法对吗?周大年周大年同志:首先要以肯定的是,周某丈夫的做法是错误的,也可以说是违法的。虽然我国法律是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帮助、互相供  相似文献   

2.
犯罪是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对于行为应该从刑法意义上理解,是行为人身体的动和静,是行为人在意志相对自由的情形下选择的结果,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即作了法律禁止做的事和消极的不作为即法律要求作的却没有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只看到作了法律禁止的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等,而对法律要求有义务作却没有作如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等往往忽视。有关不作为是行为的论述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不作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贵州毕节五名男孩死在垃圾箱中,就是相关职能部门及死者的父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悲剧。  相似文献   

3.
《社科纵横》2019,(6):75-79
所谓"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死亡产生的抚养模式,是人口红利消失、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失调等社会问题出现以后,国家人口调整政策,出现的新社会问题;是经济发展和公共产品供给不能满足家庭人口需求,父母在高成本压力下的自弃行为;其类型繁琐,危害巨大。规制这种模式应当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强化法律抚养,履行法律抚养义务,综合建立检察监督和预防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配合社区建设,实行联动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4.
政治的"纯化"与"泛化":也谈"中国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霍布斯给了我们一个政治的"利维坦",外在的、反自然的国家权力,于是在洛克那里就有了作为"利维坦"的对立面的社会;到康德,再讨论社会的"伦理秩序"与"政治秩序",认为生活在一个"伦理共同体"中是人类的特殊义务,或者说只有人类才可能生活在人与人的伦理关系之中,但这种关系又应该以健全的政治秩序为前提.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国家(政治)与社会(伦理)的关系,认为就世界范围里的现代性而言,"组织"这样一种社会化形式综合了国家与社会的特征,并进而取代了政治与伦理,使得人们更愿意以放弃公民的政治身份与伦理义务为代价而扮演一个更令人满意的"组织成员"的角色;而这一点,至少有助于我们对什么才是当今的"中国模式"的理解.  相似文献   

5.
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权利实施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了"最低核心义务"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对"逐渐实现"的义务的反思,它承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某些要素为国家创造了一种立即实现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受"逐渐实现"的义务的限制,并以此作为评估政府义务的基础.委员会正是通过"最低核心义务"来强调政府实施权利的必要的步骤,以此来规避确定权利内容的困难问题.对最低核心义务的界定主要借助于两个被广泛使用的分析框架:一个是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一个是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对最低核心义务概念应从多维视角加以理解,它既包括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包括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是一种多维度的义务体系.  相似文献   

6.
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监护问题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缺乏对离婚后父母双方尤其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规定。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修正和完善相关规范的良好契机。各国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中国应当选择对子女的共同监护模式,同时"设置出口,出口审查"。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共同监护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权利义务,除支付抚养费、探望子女外,还应当包括对子女基本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同与子女共同生活方协商决定涉及子女的重大事务。在构建对子女共同监护权利义务的规则时,将子女与父母轮流居住的情况纳入考量。  相似文献   

7.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的条文设计与论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进  杜焕芳 《求是学刊》2005,32(2):69-76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通常会遇到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缺乏规范,因而成为立法中的一个空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了补充,但是司法实践还是比较混乱.文章为配合我国正在进行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对其中的"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的条文做了具体设计,并从立法、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救济以及外国法的解释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详细的论证.  相似文献   

8.
固定专偶走婚———永宁摩梭人婚姻的当代变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摩梭人盛行走婚制,其特点是男不娶、女不嫁,配偶双方夜合晨分,白天各自生活于自己的母系大家庭中。昔日婚姻双方无经济或伦理的义务,所生子女由女方抚养;在当今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接受了外来文化影响、并加以本土化之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时尚:固定专偶走婚。这是改变往昔走婚婚姻的不稳性为较稳定性的一种婚姻形式,是摩梭人在古老的传统基础上所作出的一种现在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 ,俄罗斯的离婚率居高不下 ,而离婚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单亲家庭数量直线上升 ,单身母亲家庭的经济境况不断恶化。由于在俄罗斯99%的单亲家庭的家长是母亲 ,所以单亲家庭中孩子的生活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 ,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离婚后父亲不按时支付子女的生活费 ,因此造成离异家庭子女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但是单亲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不仅限于经济上 ,更重要的是很多父亲不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父亲要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 (给付抚养费 ) ,但对父亲参与对孩子的教育却没作任何规定。父亲可以和孩子交往 ,交往的频率…  相似文献   

10.
《社会福利》2014,(6):9-10
正核心提示:苏昆山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对父母重残、患重病的家庭,生活收入无来源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儿童都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生活补助;对父母双方服刑在押的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建立重残儿童康复补助制度和重病儿童救助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通过团体辅导、个案咨询等形式,解决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为  相似文献   

11.
刘念国 《东西南北》2011,(13):51-51
美国较系统的人口登记制度被称为“出生死亡登记大纲”。 由于几乎所有的婴儿都是在医院出生的,所以婴儿父母和接生医院都有义务进行婴儿出生登记,登记项目相当详尽,其中核心内容涉及父母与子女的社会关系等,以便为日后涉及儿童的监护、抚养以及继承权等民事纠纷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2.
“舜不告而娶”(疑未告知父母获得同意便与帝尧之女完婚)一事,自战国时起就被人质疑(认为是违反礼法之举),从孟子开始即为舜作无罪辩解。此后宋儒程颐、朱熹、张栻及明清大儒王阳明、王夫之、黄宗羲等人接力为舜辩护。这些辩护理由间接反映了他们在父母主婚权可否(在主体不适格时)加以剥夺、子女对父母主婚权的服从义务可否(以非常事由)豁免、国家对个人婚姻干预权的边界何在、婚姻人定法与自然法相冲突时应如何抉择等基本问题上的法理认知和法律主张,其中所蕴含的丰富的中国式法理观念学说值得分析解读。透过千年争辩的道德伦理话语,可以看到传统中国民事法理念特别是婚姻家庭正当权益观念及相关法律主张。  相似文献   

13.
何家理 《唐都学刊》2008,24(1):76-81
与农民工相伴而产生的一个社会问题是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困境问题.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随父母进城的流动儿童有700-800万人,留守在家儿童2200多万人.留守在家的无人管,流动进城的上学难.调查显示,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一直未上学的占6.85%,失学的占2.45%.农民工子女上学困境对我国义务教育法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教育公平理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深层原因有:对农民工现象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城乡二元分割结构体制;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民工自身素质低维权意识差.解决的出路在于:让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实行"义务教育补助卡"制度,改户籍入学为"居住地入学";将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纳入城市学校考核体系;政府给予农民工子女学校以倾斜政策.支持其尽快发展.  相似文献   

14.
成伟 《学术交流》2007,(4):145-148
代际交换是指老年人、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在物质和精神方面所进行的转换关系。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并表现为由老及少和由少及老两种基本交换形式。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鉴于代际交换呈现出抚养子女的时间延长、养儿防老的观念淡化、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有疏远的倾向等新特点,要实现代际交换之正义应坚持代际平等的原则、代际自由的原则、代际合作的原则和代际发展的原则。在这一前提下,实现代际交换正义的基本路径为:在家庭内部积极倡导“自立”的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发展养老保险事业,提高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如此,确立“有限双向抚养”关系,应是一种比较合理、正义的代际交换关系。  相似文献   

15.
家庭的心理气候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对生产活动、履行社会义务、发挥各种年龄的人的创造力都有直接影响。家庭对儿童个性的形成有特殊意义。儿童都是从小通过家庭进入生活,了解世界,理解社会道德、社会准则和文化传统的。最近,心理学家愈来愈重视研究儿童的家庭教育特点。研究的课题有:家庭教育的特点;家庭教育与社会机构(保育院、寄宿学校、幼儿园、学校)在教育方面的区别;家庭结构(完整的和不完整的家庭、多子女的和独生子女的家庭等)对儿童教育的影响;父母和子女在家庭中的相互关系的心理特点;所谓不和睦的家庭,它们的心理特征以及对儿童个性形成的影响。由于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儿童的影响很大,所以特别重视研究父母的个性及其倾向性、父母生活和工作中的主要动机等。  相似文献   

16.
宪法是规定国家为履行其职责而进行活动时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的法律,宪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国家.因此,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是针对国家提出其尊重义务的权利.保障私人间的"自然权"被尊重的职责即保障私人间关系以"个人尊严"为基础而被规范的职责是国家的职责.为了实现该职责,国家依据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制定、执行必要的法律,并对纷争予以裁定.民法是私法中的核心法.民法所规范的.是原理上处于平等立场的私人间的关系,其与以公权力的行使为核心、表现为不平等关系的宪法关系相比较,在个人尊严的表现方式上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7.
王俊 《社科纵横》2007,22(12):54-55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类型化设计应既能适应侵权责任法扩大化的趋势,又能体现侵权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可以类型化为三种: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三是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三种义务类型中,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是一种"宣言性"的义务。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则是最具操作性的,是侵权法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最鲜活的体现。而安全保障义务则最具生命力和活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18.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经常会面临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我国立法无明确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为配合我国正在进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文章对其中的"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条文进行了设计,并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对"法制不统一国家"的内涵、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方法等问题作了说明和论证.  相似文献   

19.
梁庆安 《社会福利》2007,(11):31-31
"蓝天计划"是中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上的突破和创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司长张明亮对此说:"首先,这个文件对孤儿的范围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原先的孤儿主要是指失去父母,被送至福利机构生活的儿童.现在,有父母但没有事实上供养人的儿童,比如流浪儿童,他有父母,实际上在社会流浪;还有服刑人员的子女,实际上也没有人照顾他,但是毕竟是他父母有罪,儿女是无辜的,都被看作孤儿.  相似文献   

20.
张增帆 《社会福利》2002,(11):16-19
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和养女。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同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符合法定解除收养的条件,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下面案例就涉及到是保护还是解除已有的收养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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