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黄湘萍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63-66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应区分低压电和高压电,电力企业对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多种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应依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责任,电力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车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赋予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交强险应采取由保险公司代办经营的经营模式。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扩大。 相似文献
3.
作为侵权的经济责任之一种,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加害人)由于可归咎于他的一定行为或事件给他方当事人(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失,依照法律,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给付一定财产或金钱以填补其所受的损失,加害人有义务履行此种财产给付。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领域的一个法律制度,它和违约责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大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却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和谐社会的人本理念为立场分析了在违约责任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旨在把和谐社会的人本理念充分融入到法律中,把法律对人的关怀从物质领域扩展到精神领域,从而促进立法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在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高压电设施经营者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高压电设施经营者可以免责、减责。目前,在高压电设施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中,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务界处理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时存在对受害人故意内容的认定不统一、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对受害人故意和过失的界限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今后,应不断完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办案思路,判定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时,不能仅以受害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在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状态时,除非有特别事由,否则仅应在受害人过失范围内依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等级判断其过失程度;对于受害人有预谋的自伤自杀、不顾明显警示和他人反复劝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6.
7.
王振华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1):205-205
买房装修是人生一大喜事,但是如果房屋装修电气安装不当,就会引发许多不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通过分析几例在装修中因电气安装不当而引发的事故,希望能给人们敲响警钟。 相似文献
8.
杨荣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5):49-53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制度对受害人的保护不足,需重新规制。推定过失与海上交通安全义务相适应,适合于对受害的第三人的救济;互有过失碰撞致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均应采用连带责任;对于船舶碰撞致船员工伤,应明确船员和有关权利人享有工伤保险赔付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权。 相似文献
9.
王欣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目前,对于海上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无论在民事法律还是劳动法律框架下我国都没有特别立法,而适用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又不足以甚至无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海上船员人身伤亡这一特殊问题.在此现实下,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标准、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多混乱和矛盾.针对现行法律下涉及劳动关系的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赋予受害人选择权,约定赔偿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并区分情况分别采用“实际收入”和“平均收入”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数额逐年增多,给审判机关提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人民法院判决人身侵权的加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多少数额的金钱才是公正的、合理的。这一问题的实质直接关系到我国有关人身伤害赔偿法律的规范化问题。因此,从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及计算方法等几方面,对我国现有关法律应如何进行规范化构建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1.
苏如飞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57-61
我国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责任、保护受害人和改进行业发展的功能。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公约议定书内容,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2.
目前,因大规模侵权而导致企业破产案件中,人身损害债权由于不具有优先性而得不到圆满的实现。我国在立法上尽快建立健全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是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权得以优先实现的一种最佳方法。同时,确立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是人权保障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3.
2011年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旅游领域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做出新的强制性性规定,新规的出台对于保护旅游事故受害人利益、预防和减少旅游事故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但作为承载着法律正义价值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其在立法及实务中仍存在着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性质界定不明、承保责任范围不严谨、除外责任条款欠缺、受害人利益保护不充分等问题。本文试图从扩展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除外责任条款,强化受害第三人保护机制方面探索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进一部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在重大的产品安全事故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作为受害人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现有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当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面对巨额赔偿的追索时,应该有一种制度化的方法来解决这个社会难题。作为制度化解决这一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建立国家先行赔付基金制度。我国的国家先行赔付基金制度应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总结我国在其他方面相关实践的基础上建立,通过这一制度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伦理诉求,弥补经济制度中存在的某些道德缺陷,保护弱者抵御强者,达到强弱的平衡,实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5.
贺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5-78
重婚行为不仅逾越了国人固有的家庭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规制的无视和违反,还是对婚姻法立法基础的践踏,更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重婚问题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设计方面多有不足,致重婚行为不能被有效遏制、受害人的权益救济阻力重重甚至无从实现。基于对善意相对人法律保护的需要以及为了满足法律制度内在协调统一的要求,对重婚关系应采用当然无效的确认方式,取消重婚期间同居双方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规定,通过构建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终止制度,促成对重婚关系中善意相对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重婚者合法配偶的应有权利。 相似文献
16.
庞南生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电力产品的需求也日趋增大,电力企业与社会各方面形成了愈来愈密切的关系,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些关系,尤其是涉及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和电力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将会对电力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电力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一、《电力法》旧责原则分析《电力法》对电力企业和用电户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指出了各主体应承担各项法定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在处理电力企业和用电户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适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1.契约责… 相似文献
17.
以历史观点来看,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在一定意义上是其归责原则的演进史。在早期社会,出于秩序需要,适用结果责任原则。随着道德伦理的崇尚,民法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工业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不得不将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当今,由于人们的道德素养相对滑坡以及社会对经济效率的追求等原因,必须考虑过失相抵制度,即侵权人和受害者应当按照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大小等,承担按份责任。据此,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供电企业应首先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在人身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陆文彬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6):18-22
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推进,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害及其救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对受害人及时、充分、有效地进行法律上的 相似文献
19.
梁华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6):138-142
名誉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文章试图通过新近发生的药家鑫案衍生的名誉权纠纷,分析说明名誉权的特征及其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正确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法律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对侵权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民事权利同样会给予应有的保护。在法治社会,不允许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漠视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任何人包括受害方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否则,将会对自己不当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管启飞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62-63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比例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具体份额。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还存在不明确之处,没有明确规定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此外,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时,当事人具体承担多大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因而,应确立一种标准,以具体确定当事人在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所需要承担的具体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