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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具有相对确定挂,其基本内涵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要件,不能用大陆法系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来解释,它属本罪的犯罪结果,因而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客观处罚条件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不相契合,不能盲目引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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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其优越性:它以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为依托,因而包容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既遂情形。但通说却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无力解决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行为的问题;各种具体犯罪标准的争论也表明通说并未解决犯罪既遂标准问题;通说还面临其他质疑,这些都使通说陷入尴尬。将犯罪结果理解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并将“犯罪结果发生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犯罪目的实现说”目前不宜作为我国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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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学界关于犯罪对象的认识 ,主要观点可概括为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表现形式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犯一定的犯罪客体 ,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对象。因此犯罪对象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 ,它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本文试图通过对犯罪对象的深入分析 ,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 ,以求教于同行。一、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犯罪对象是由犯罪主体选择所决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行为总是要通过犯罪对象来实现其对社会的危害。因此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 ,大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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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客观要素的选择,具有自己的特色。在以犯罪行为和犯意为内容的犯罪成立二元结构模式中,"犯罪行为"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广泛的作用。其以犯罪行为为核心,以因果关系为独立的犯罪成立客观要素的理论,对内地刑法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选择、确定和运用,乃至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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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概念分析——以利益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以利益关系为分析视角,主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利益有其构成要素;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者间接影响的利益构成要素;犯罪对象不仅是具体的人或物,法人、非法人组织、智力成果、行为等只要是利益构成要素就是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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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与单位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公司法》创设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引起一人公司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争议.笔者认为,由于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与其单一股东的人格存在本质区别,拥有独立的行为意志,具备独立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应当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单位主体.而如果一人公司的成立完全以从事犯罪行为为目的,或者成立一人公司后主要从事犯罪行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被否定,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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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六大问题:1.“四大要件等量齐观、简单相加的构成论,既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也不符合系统论的观点;2.把“犯罪客体”看作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不合理的;3.正统的“四要件”结构体系没有充分突出行为的重要地位;4.对犯罪对象存在严重误解;5.忽略了法人作为刑事犯罪主体的地位;6.没有说明犯罪构成与犯罪诸要件的关系,也没有科学地阐明各要件的关系和层次结构。因此,必须对犯罪模式进行大胆构想,提出犯罪模式的宏微系统,从而改变以往在同一平面内研究犯罪构成的方法,建立起犯罪构成的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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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指外观上与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虽然刑法未作出排除其犯罪性的特别规定,但也应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社会生活的多变、法律自身的特点等导致了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堵塞刑事法上的免除行为可罚性漏洞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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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有责性的内容由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要素构成,被称为主观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的刑事责任包括决策过失责任则属于后果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受的刑罚处罚.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存在着密切联系.一般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应负刑事责任,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具体到决策过失类犯罪时,对其构成就由职务身份、过失心理、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组成,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构成.确立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可以细化刑事责任的分类,丰富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精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活动,有助于正确地认定、惩治和预防职务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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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作为典型的刑法哲学问题是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共通的命题。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大讨论集中体现在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说的争议上,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必须厘清三大关系:犯罪本质与法益侵害说、社会危害性说的关系,犯罪本质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犯罪本质与刑法解释立场的关系。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对犯罪本质的抽象概括,在退去社会危害性说的政治阶级外衣后,两者具有同质性;犯罪本质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石,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本质的具体化体现;对犯罪本质的实质违法性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在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的当下,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不是对立而是可能调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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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刑法规制缺陷及理论回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计算机犯罪是新型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制存在犯罪客体错位、侵入的“领域”狭小、单位犯罪主体缺失、主观罪过形式单一、刑事责任年龄偏高等犯罪构成缺陷,以及刑事处罚种类较少、刑事罪名不完备、网络空间管辖冲突和其他有关刑法理论问题,有必要在刑法上健全计算机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增设计算机犯罪新罪名,确立网络空间刑事管辖权,新型刑法理论,完善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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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对法的正义性之期待,现代刑法必须重视法益保护优先性的价值.基于法益保护的优先性以及现代刑法优先保护国家安全、人身权利之规范目的的考虑,犯罪构成解释必须立足于实质解释立场,以法益保护位阶为基本划分而有所区别对待:当以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或价值性冲突犯罪在遭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难题时,刑法解释应该强化一和入罪或罪重解释.这是合理组织对犯罪反应的现代刑法教义学的应有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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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著作权法对犯罪和刑罚规定得过于抽象,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产生了冲突。著作权法扩大了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范围。侵犯著作权罪的对象表述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错误。犯罪构成设计滞后,以营利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制约了法律的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权益没有受到刑法的全面评价,刑法保护的权益过于注重财产权而忽视人身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导致了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冲突,从而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受到了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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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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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一直使用的统一犯罪概念应当分立,按照社会危害性性质、程度实行犯罪行为分类,可划分为重罪、轻罪、刑事过错.犯罪概念分立的价值在于,使社会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更为清晰、明确,使犯罪概念的总标准与犯罪构成具体标准相衔接,为刑罚处罚个别化、多层次化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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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犯罪客体始终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存在于刑法理论当中。但是近年来,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取消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犯罪客体要件,认为犯罪客体对于犯罪的认定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将其评价为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然而,犯罪客体不仅在司法层面对于认定犯罪来说具有不可忽视和回避的作用,在立法层面,犯罪客体亦是法定刑设置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只有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去审视犯罪客体,才能全面揭示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