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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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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主要权能之一,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举足轻重,但是关于公诉权的性质和归属问题,历来争议较大。公诉权的性质界定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公诉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二是公诉权的运作特征和表现。无论从公诉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还是从公诉权的运作特征和表现分析,法律监督均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公诉权的具体配置和实际运作应当以实现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为原则和目标。但是,由于司法理念认识上的偏差和立法的不完善,公诉权在权力配置和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诸多缺陷与问题,导致公诉权的行使未能回归理性状态。针对公诉权在配置和运作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应当更新公诉理念、扩充公诉裁量权的范围、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健全撤回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相似文献   

2.
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而我国的公诉权能又有其特殊性,不仅具有追诉功能,而且具有监督功能,所以,要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必须根据我国的宠政制度和司法实践,应从公诉引导侦查、强化外部监督和程序内监督等几方面着手,不断完善公诉权运行机制和操作规程.以实现既能追诉犯罪又能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解决检察机关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部分涉嫌犯罪的事实不起诉是否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的客体是案件,而案件的识别标准应当是能否导致公诉权的发动,公诉权的发动包含提起公诉和作出不起诉决定两个层面,不起诉的部分事实也能构成审查起诉的客体。其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会受到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制约,相关主体相应的监督和救济路径应当得到保障。最后,审查起诉的错案预防功能、公诉权的专属性、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以及公诉与自诉的衔接问题都是对相关规范进行解释时所必须考虑的具体问题。基于多方面的考察,对部分事实起诉的同时也应当对不起诉的部分事实所形成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4.
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是中国检察监督制度中最有争议的问题。由于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是通过公诉职能的行使而得以实现的,只有对公诉属性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才能对公诉职能有一个科学的定位,才能厘清公诉与法律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5.
法院自动变更起诉罪名甚至起诉事实的做法,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实。笔者以为,这种由法院白行变更起诉罪名和事实的做法,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违背了公诉权与裁判权划分的最低界限,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这一模式一个基本支点就是控审职能分离,如秉再允许法院以职权直接改变指控,这种职能分离必然受到损害,造成一定程度的自审自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公诉变更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不应继续享有自行以强制手段调查取证的权力,因为这种做法侵害了法院在案件起诉后的诉讼主导权,使公诉权失去制约,同时违背控辩平等原则,也无法保障审判阶段集中审理的实现。因此,必须在我国构建对公诉的证据进行审查的起诉审查程序,防止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提起公诉; 同时禁止检察机关在起诉后自行强制取证,废除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可以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规定,而应赋予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平等的调查证据申请权,将决定起诉后是否可以进行强制取证的权力交由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7.
为了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必须建立公诉权的制约机制。这一制约机制包括对积极公诉权的制约和对消极公诉权的制约。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重构公诉权制约机制,同时扩大目前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开辟一条制约公诉权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法治的发展中,侦查权、公诉权、辩护权和审判权四者之间的互动是核心,而公诉权和辩护权的良性互动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但是,辩护权和公诉权的互动关系不应笼统地以控辩平等来概括之。因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二者的具体关系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目标追求,各有其特点。就我国当前的改革来说,重点在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辩护权的实现机制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
文章避开传统规范和价值分析途径,而是采用考察权力运行方式的政治学途径,来分析公诉工作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是其产生及运行的两大天然价值目标。同时,在对当前普遍的倾向性观点——检察权应该是一种基于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权进行分析反驳的基础上,认为检察权本质上是一种制约权,而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非就是规定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将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诉权纳入法律监督权的范畴,都存在一种牵强附会的逻辑缺陷。文章基于权力的效用来源于权力的流畅运行这种逻辑和经验认识,分析了我国检察权在当前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有效运行来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0.
A直辖市2012—2017年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运行现状表明,撤回公诉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无罪判决率。于检察机关而言,申请撤回起诉已异化为规避无罪判决的手段;于审判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撤诉审查权的虚置与二审程序的救济无能。统一上位法的缺失和多部门规定的杂糅是造成撤回起诉异化现状的部分原因,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失去指导意义。分析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可知,公诉机关的撤回公诉申请权在属性方面仍属于请求权,因此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查申请时间、撤诉理由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撤回公诉。一审"被告人参与+必要实体审查"的审查模式与二审"裁定+判决"的救济模式,可以在现行法框架内改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人民法院可通过吸收被告人意见、分诉讼阶段审查等方式促进法院落实实体审查权,并且通过允许二审法院改判的方式拓宽被告人对准许撤诉裁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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