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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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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林 《家庭科技》2006,(1):50-50
前不久,王某外出办事搭乘我的出租车,车行至一 路口拐弯时突然撞上一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 头部及右眼部因碰撞而受伤。交警对现场勘验、检查后 认定,小客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而我无责任。事后,王 某要求我赔偿他因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王某正准备起诉我。请问,他要 求我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能成立吗?  相似文献   

2.
何某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突然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因此认定何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由于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何某的老父代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成都中院最终撤消了劳动保障部门"不是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林某是福建某大学学生.大四下学期,他到厦门一家公司实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过,公司对林某进行考勤登记,也为他提供住宿;根据银行账户支付记录,公司曾给林某发过"工资". 林某在工作中被飞出的螺丝击中鼻梁需住院治疗,公司先后为他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林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的工伤申请最终未能如愿.随后,林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已年满18周岁,但是他进入公司时仍是在校学生,尚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认定林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4.
林某是福建某大学学生。大四下学期,他到厦门一家公司实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过,公司对林某进行考勤登记,也为他提供住宿;根据银行账户支付记录,公司曾给林某发过"工资"。林某在工作中被飞出的螺丝击中鼻梁需住院治疗,公司先后为他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林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的工伤申请最终未能如愿。随后,林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已年满18周岁,但是他进入公司时仍是在校学生,尚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认定林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今很多大学生毕业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  相似文献   

5.
问:近日,我驾驶货车到县城为师某运输化肥,师某随车同行,并坐在我右边座位上。在行驶途中,因遭蔡某大货车的撞击而致师某左腿断裂,我的车也被撞坏。交警部门经勘查现场和调查取证认定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和师某无责任。蔡某在付给师某4500元医疗费后拒绝继续付款。师某认为他与我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我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其因腿伤所受损失负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该向师某赔偿? 江建中  相似文献   

6.
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冲突及消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工伤认定被设置为行政法律关系而进入公法领域,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可避免,增加了行政与司法在认定工伤上的矛盾与冲突,造成工伤认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应将本质上属于社会法领域的工伤认定划归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使工伤认定更为科学合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为切实的尊重和保障。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69-174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是社会法研究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虽然从程序上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竞合作出了规定,但还存有瑕疵,主要表现在赔偿标准不统一、上下班路程工伤认定规则模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追偿制度不健全等诸方面。事实上,现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四种法律竞合模式的背后,是价值理念与基本立场的不同。考察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发现,工伤保险对侵权责任的全面替代有助于工伤保险制度功能的最大化。为此,应全面采用替代模式,统一工伤纠纷解决机制,重视工伤预防,发挥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8.
案情:赵某在某商场内购物,乘坐电梯时摔倒受伤,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赵某认为,商场未在电梯入口设置警示标志,没有提示乘坐电梯的方法,亦未有工作人员值守电梯,因此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商场辩称赵某是因为乘坐电梯时未扶电梯扶手才导致跌倒,由此造成的伤害不该由商场赔偿。  相似文献   

9.
钟杰平是某工厂职工,去年4月10日早上他与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工厂上班,经过一转弯路段时,被后面一辆客运小汽车强行超车撞倒在地,造成左腿股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全部责任在于司机。 此后,钟杰平认为他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属于工伤,要求工厂对他给予工伤待遇。但工厂却认为他  相似文献   

10.
工伤救济程序的设置合理与否关系到工伤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能否得到及时实现。我国现行工伤救济程序实行"双轨制度",即把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给付实行不同的救济方式,工伤认定实行行政救济,工伤待遇争议实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或者行政救济,这样导致工伤救济期限太长,程序繁琐。必须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改革,要体现社会法的理念,坚持快速、便捷、低廉、高效的原则。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消除现行工伤救济程序的缺陷,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程序。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标准在实际适用中,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导致工作生产中的劳动者人身伤亡的工伤界定上,表现出理论的含糊和立法的缺陷。将不法伤害规定为工伤范围有其可行性及立法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行使中存在两个缺陷,其一,法院在设立责任基金的程序审中认定责任限制权;其二,以抗辩权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应以形成权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以形成之诉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类型。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的规定。要构建这一诉讼制度,必须突破现有的立法结构,并且协调好新设制度与现有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而终止劳动合同是其规定的情形之一,然而这一规定却存在诸多疑点。本文从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中止及其中止期间的待遇、工伤和非工伤的认定及其相关待遇问题,提出了需要在劳动合同的司法解释和社会保险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制和完善的建议,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驾车从县城到某村办事,当车行驶到该村时,迎面突然快速驶来一辆货车.当时,该路段晒有小麦,几乎占去了右半边路面.为了避免与货车迎头相撞,我只好向右打方向,汽车行驶到小麦上后失去控制,将路边一同向而行骑自行车的女子撞成重伤.目前该女子要求我赔偿她医疗费.请问:我是否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应由限额赔偿、加额赔偿和等额赔偿三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限额赔偿是法律对处于双重赔偿主体情形下之劳动者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加额赔偿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时,均应依法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三种制度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共同体现与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本质需求。  相似文献   

16.
2004年8月,我乘本单位车到某矿出差。在该矿招待所广场倒车时,由于我单位司机操作失误,将等候上车的我撞成右小腿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请问,应按工伤处理还是按交通事故处理?如果按工伤处理,应得到哪些具体待遇?公司和肇事者是否应该给予我赔偿?  相似文献   

17.
一、问题的提出案情 :2 0 0 0年 2月 10日 ,被保险人李某就其一辆本田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于 2月 11日签发保单 ,保险期自 2 0 0 0年 2月 11日起至2 0 0 1年 2月 10日。 2 0 0 0年 4月 3 0日被保险人的驾驶员赵某驾车在沈大高速公路上撞击路中央隔离栏 ,致车辆及路产损坏。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是 1999年 7月 7日 ,出险时在实习期内。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 ,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合计5 .1万元。此案应否赔偿 ,根据 1999年 2月 13日我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5条第 3项之约定 :驾驶员无有效…  相似文献   

18.
我于2004年初受雇于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凡违章作业而致受伤的,责任由劳动者自负。2005年10月,我因未按要求作业,一根手指不慎被机器绞断。我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却以受伤系我违章作业造成,不在工伤范畴之内拒绝负责。请问:违章作业负伤也属于工伤吗?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在不动产错误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该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跨行政法与民法两大领域,关系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安全与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选择,如何协调其中利益,需要严密原理和体系制度。从法理基础、赔偿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来看,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成立性质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图,登记错误中登记机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保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且应逐步健全赔偿资金保障制度,保护因登记错误遭受损失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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