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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和解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欣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5):65-67,79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制度在国外已经运行若干年,在我国也有一些尝试。它符合恢复性司法理论、刑事一体化思想,具有恢复被害、恢复加害和高效率的价值,在国内外的实践中已经得到检验。我国有引入该制度的条件,也存在一些障碍。正式确立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可以先从自诉案件等案件起步,借助社区及社区的替代逐渐展开。 相似文献
2.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界定具有典型的"泛西方化"色彩,既不能反映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不能揭示刑事和解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化方向.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契约精神和内在要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和范围.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为标准确定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可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机制的内涵和特性;刑事和解机制适用的原因;刑事和解机制适用的作用;刑事和解机制适用的范围;刑事和解机制适用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司法机关和其他参与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所有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对于侵犯社会和国家法益的犯罪,如涉及到侵害个人法益的,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性模式,虽然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在我国却是个新兴的司法制度形式。因为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只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却在中国的诸多省份进行着,实践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适用的诉讼阶段则不应有太多限定;其次,刑事和解不是拿钱换命,刑事和解并未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程的推进,传统的以惩罚犯罪人为根本目标的刑事司法理论越来越凸显出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局限性。我们通过对传统诉讼理论以及当前检察工作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结合公诉实践,就刑事和解制度问题提出看法,以期能从立法层面上加以规范,从而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朱小庆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6):718-720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的要求,是恢复性司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该制度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鉴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我国公诉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从刑事和解的对象与范围、条件和具体程序等环节出发,改造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以适应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马松建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具有正当性。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依据,政策依据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关刑事和解在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周雪利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22-26
近年来,我国一些省市逐渐采用刑事和解来办理一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目前我国试用的刑事和解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定程序可遵循,这就使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有充分的自由.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快速结案,难免会做出一些违背刑事和解宗旨的行为.因此需要加强对刑事和解的过程予以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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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继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基于实体与程序的一般关系、刑事和解的实体法缺位、刑法解释的张力不足以及实体方面的研究薄弱,必须转换视角,从程序转向实体。刑事和解的实体法定位路径存在责任中心与量刑中心之争,可依据能否发挥刑事和解的刑罚宽缓化功能、对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大小以及是否与程序法相衔接等标准进行选择。应在刑法中确立刑事和解的法定量刑情节地位,并对刑事和解内涵、从宽处罚功能等进行完善。刑事和解全面入“刑”,对于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良性互动、推进刑事和解良性运作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改革措施,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亟需立法支撑。在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并论证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并在比较各种制度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对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与对象、适用条件与原则以及完善刑事和解的配套机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充分的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13.
在“国家-犯罪人”二元模式下,刑事和解提供提升和补足被害人地位的契机,被害人也应从幕后走向台前。刑事和解不应局限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也具有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树立赔偿的惩罚机能和赎罪性质对于正确看待“以钱买刑”具有重要意义。刑事和解对于刑法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从经验中推动刑法的迈进,纯理论的思辨刑法必将成为历史,未来的刑法将是充满活力的经验刑法。由经验到规范,实践经验与刑法规范的互动牵引着刑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白玉柱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2):117-119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更有利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和加害人顺利回归社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在司法领域的实现。为防止刑事和解无限扩大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区别不同案件类型,建立宽严适中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5.
高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素质与工作艺术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明确教学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模式也由刚性转向柔性。只有具备良好的思想意识、心理素质、业务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管理人员才能更快适应全新管理模式,探讨在人性化管理的过程中如何注入情感交流、善解人意、妥善处事、灵活创新的艺术手法。 相似文献
16.
刑事简易程序多样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各国各地区主要法域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针对我国简易程序类型单一、适用范围狭窄的实施现状 ,提出了建立多样化简易程序的初步设想 ,并对其实现机制作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7.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5-11
民族和解是敌对民族之间结束冲突、实现稳定和平的根本。二战时期,中日民族与德法民族都曾发生过战争,但今天二者却面临完全不同的命运。德法民族已经实现了彻底的和解,重新塑造了欧洲地缘秩序。民族和解的德法模式包含三个特征:加害民族积极承担战争责任,并实现对国内社会的系统改造;实力强大的"第三者"积极推动,为民族和解提供有利的国际环境;加害民族与受害民族相向而行,推动民族和解的动力从共同利益转向共同认同。与德法和解形成明显对照,目前中日和解正面临着"烂尾化"的风险,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明显的单边和解倾向、共同认同的缺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元分离等等。当前,中国正积极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借鉴民族和解德法模式的积极经验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事案件的卷宗 ,是刑事诉讼机制赖以正常运作的载体。但司法实践中长期奉行的卷宗中心主义对卷宗过度信任、依赖 ,导致案件事实发现与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目标难以真正实现 ,必须予以改革。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状况 ,刑事案卷制度的完善应以相对合理主义为指导 ,区分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相应的改革举措 ,走渐进的改革之路。 相似文献
19.
20.
赵胜珍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64-67
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在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应引入量刑建议权,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决定了其不宜行使建议撤案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