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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与体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现行的单一时效体例的缺陷已凸现,取得时效的建立势在必行,建议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采取区分并存的时效体例,将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分别规定,而取得时效应在物权编的总则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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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与立法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含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一种,许多国家的现行民法大都确认了这两种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有建立之必要。作为各自独立制度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应分别立法、独立起算,把绝对消灭制度与先占制度结合起来解决长期无权占有人的权利取得问题,以排除适用取得时效时的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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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取得是民法中时效制度和物权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民法中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我国在民法领域急需建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本文试将所有权之时效取得的要件分解为客体要件、占有要件和时间要件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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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取得是民法中时效制度和物权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 ,是民法中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 ,也是我国在民法领域急需建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本文试将所有权之时效取得的要件分解为客体要件、占有要件和时间要件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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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9,30(4):92-96
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领域,还曾经适用于人身关系领域。取得时效制度在财产关系中产生,并在财产关系领域被发扬光大。现代各国民事财产立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领域的适用在现代各国立法被用来确定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我国民事立法因种种原因,一直未采纳取得时效制度,但在未来民法典中制定取得时效制度成为我国学者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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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从理论上分析了构成要件,并阐述了此制度对其他法律关系造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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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取得,根据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分为合法取得和非法取得,证据的合法取得是与刑事诉讼法法律价值相统一的;证据的非法取得是与刑事诉讼法法律价值相冲突的。证据的取得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直接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价值。为了更好地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实现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自由与秩序的有机统一,必须探寻排除证据非法取得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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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票据流通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 ,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票据法也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了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取得具有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和原票据权利人权利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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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失权通过强调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而长期不行使,导致社会秩序形成,来解释取得时效中权利人失去权利的本质原因,并最终回归到保护权利人这一民法权利法属性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要求。通过将取得时效的理论视角转换为恶意失权,可以矫正现有取得时效制度过于偏向于占有人一方的制度设计,重新构造取得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中断等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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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动产,而对于不动产以及债权等则予以排斥。这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理论逐渐显示出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值《物权法》立法之际,本文特针对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构成要件以及实际中的适用情形,指出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是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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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对时效制度的重要完善,是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消除财产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亦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有利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诉讼时效、公信原则等其他制度所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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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而原始取得阻却了新所有权与原所有权的联系,原所有权上所存之负担不能延续及新所有权.虽然某些原始取得的形式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准正新所有权人的权源,但当在原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时,如果一概适用一般理论未免有不公平之嫌,因而需要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正,以求法律之公正和缜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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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而原始取得阻却了新所有权与原
所有权的联系,原所有权上所存之负担不能延续及新所有权。虽然某些原始取得的形式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准正新所有权人的权源,但当在原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时,如果一概适用一般理论未免有不公平之嫌,因而需要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正,以求法律之公正和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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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一个法经济学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是商业秘密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立法对商业秘密善意取得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并不享有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商业秘密持有人无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而支付了适当的对价.比较法上的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有许可说、禁止说、附条件的禁止说.无论从民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经济学关于效率的分析,还是从利益冲突的协调与平衡角度比较分析,我国的立法宜在商业秘密善意取得问题上采用美国的附条件禁止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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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取得,它作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稳定社会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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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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