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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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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押制度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债权担保方式。我国现行《担保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质押担保法律制度。质押具有从属性、支配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性等法律属性。质押设定的关键是明确质押当事人和质押标的物。我国的质押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粗漏之处,尤其对动产质押的标的物、转质等问题,宜作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2.
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探讨了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合同生效要讲,提出了记名证券债权质押除法律规定的一般质押生效要件外,还应进行背书.  相似文献   

3.
应收账款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能起到融通资金、加速资金流转的重要作用。但究竟采用哪种担保方式是一个待证问题。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运用广泛,均有立法必要性。但从法律构造分析,仅有一般债权质押可以在物权法中确认。物权法应对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及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在担保制度中,一般债权质押担保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第三债务人(入质债权出质人的债务人)权利与义务与一般债权质押设立存在重要的关系.笔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应采用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这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5.
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将保单质押作为一项单独的质押类型明确加以规定,但是实践中,保单质押以一般债权质押的面目出现在贷款担保行列,受到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及金融机构的广泛欢迎.尽管实践中该项业务已成如火如荼之势,但是目前由于立法的缺失,学者们关于保单质押的适用范围多有争论,笔者试图从权利质押的本质以及寿险保单与财产保单的性质分析入手,对保单质押的适用范围进行厘定.  相似文献   

6.
论“质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四种;但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则明确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从而在我国法律中出现了“质押”这一新概念。 质押担保方式在我国债权担保实践中并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民法通则》将其列入抵押的范围而未单独列出。但是,抵押和质押有许多性质上和法律要求上的不同点,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将其列为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的。新的《担保法》明确区分了抵押  相似文献   

7.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的设立弥补了质物不能用益的缺憾。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用益质权人占有的本权有两个,一是质押债权,一是用益债权。两种法律关系虽然竞合,但作为法律关系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对孳息收取的效力也就不同。单纯的质权人只能收取天然孳息,应与法定孳息绝缘。  相似文献   

8.
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应收账款债权让与是国际保理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对于国际保理中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建议采取“折衷说”,即既需宽容对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又非无条件地全部承认,而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确认该种债权让与的效力;对于限制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法律后果,应区分一般民事债权让与和保理等特殊商事行为,对限制让与约定的对外效力做出不同规定。对于一般民事债权让与,该约定对于债权转让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对于保理业务,则该限制性约定绝对不得对抗受让债权的保理商,保理商仍可获得有效债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可能就同一应收账款债权与其他受让人、质权人等当事人发生权利冲突,建议建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及质押登记制度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9.
本文仅就资产证券化和权利质权的关系进行分析,从二者的联系中找出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中规定缺陷,即一般债权的质押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规定十分简略,给实践操作留下了法律漏洞。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具体问题的研究,立法应当明确应收账款的设质条件、公示方式及质权实现方式,以解决实践层面“有法可依”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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