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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优先权作为物权的一个类型,本文立足于对工资债权这一特殊债权类型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区分特殊债权类型而规定工资债权应具有对抗抵押权的物权性优先受偿效力。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我国物权法未实现绝对的物权公示原则,而存有例外,且做此规定在物权公示及标的物特定方面均可做合理解释。因此,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应该可得承认。  相似文献   

2.
合同的行政审批功能是行政权对公民私人自治空间的管控。申请义务人申请行政审批是履行行政义务和先合同义务。房屋转让合同的行政审批在合同效力结构中处于合同生效层级的地位。行政权对报请审批的合同条款有变更的权力。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行政审批改变后的合同条款的拘束。由于行政审批改变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害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4.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并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这是区分原则的内涵,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的法理基础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否认区分原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区分原则具有合理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体现和贯彻了区分原则.  相似文献   

5.
在当今社会,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分并不十分的显著,传统民法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理论完全可以运用于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中的物权合意乃是客观的存在,著作权转让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我国著作权转让变动模式应当采用“形式主义”模式,著作权变动之公示效力应适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模式。  相似文献   

6.
物权公示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之所以受到各国民法的青睐,决定于物权本身的性质.物权是对事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涉及到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而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之间无法相互代替。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只得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或者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存在及变动就不应仅仅存在于物权变动的当事人的观念中,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即物权的现状如何,应有能从外部加以认识的表征,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  相似文献   

10.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存在较大的区别。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其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同时用益物权上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可依法自由转让,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准物权的物权效力不同与用益物权的物权效力。准物权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分别为原则规定说、不予规定说和具体规定说。文章认为与其将准物权的内容拆散,不如将其在各自的特别法中统一规定,而只在民法典上作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同意原则规定说。  相似文献   

11.
论品牌的价值构成体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品牌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品牌价值评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知识产权保护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品牌价值具有一个多元化的构成体系,从企业投入、消费者的晶牌忠诚或品牌效力三个角度,都可以反映品牌价值的某些特征,三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笔者认为无论采用何种评估体系或评估方法,所得出的品牌价值量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警检关系模式是诉讼法理论界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99年11月上旬在上海召开,就我国的警检关系提出了种种设想,如双重领导体制或者一重领导一重监督体制。本文在考察国外警检构造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警检关系的弊端,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观点———即同步指导权、同步监督权。  相似文献   

13.
排污权的实质是企业组织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应当成为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环境权可以被构造为环境人格权而纳入民事权利体系,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环境人格权与企业组织享有的排污权之间可以互相协调.公民环境人格权与企业组织排污权原则上应当平等保护,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保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4.
财产权、自由与人格权--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权、自由和人格权是有内在的联系的.自由可分为政治国家上的自由与市民社会的自由,但无论是哪种自由,财产权都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自由是人格的核心内容.人格权中的很多具体人格权,实际就是以自由为内容的.一般人格权其实就是自由权在民法上的扩张.就人格权的实质和发展历史来看,人格就是人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的核心要素是自由.一个重要的推论是,财产与人格是通过自由这一要素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民法是关于自由的法,是自治的法.考察一下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我们将会发现,将人法与财产法置于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考虑一些更加重要的问题,如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民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整理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正确界分 ,是构建现代民法的逻辑起点。权利客体应成为界分民事权利的切入点 ,只是权利客体必须区分为抽象客体与具体客体的双重结构 ,区分的实益在于清晰地界分权利 ,并且各民事权利的双重客体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被误解误读。紧紧抓住这一点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界分就不会发生困难。  相似文献   

17.
陈维铨 《学术界》2007,(1):93-96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事物,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体现在虚拟财产之上的也应当是一种财产权。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产生离不开网络和网络游戏,在虚拟财产之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应当专门立法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出发,分析了二者难分彼此的依存关系,得出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元的结论,并结合外国立法例,剖析了采“一元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此为依据,对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两权能的关系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作为人权的发展权与反贫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巍 《社会科学》2005,(10):29-35
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没有消除贫困的权利,促进发展的权利,其他人权就无从谈起。这实际上与过去40多年时间里,国际社会对发展概念,及其与人权关系的理解逐渐深化密切相关。为了实现发展权,反贫困就不是简单的救济行动,而必须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推进改革,大力提高穷人摆脱贫困的能力。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房产交易的增多,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特别是房屋双重买卖的现象大量发生。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客观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变动必须遵循各自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公示方法即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债权变动则无须登记即可生效,登记的法律效果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而非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将两者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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