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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应界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于补偿层面,应确立出让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元化的补偿规范体系。对提起收回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须退还剩余年限的出让金和按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对提前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对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场价格补偿时,需将因政府投资等因素致该土地使用权极差地租提高而产生的增值利益返还给社会,由社会从事公益事业。提前收回原因的公共利益要件和收回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应准用房屋征收制度的相关规制。  相似文献   

2.
房绍坤  唐冉 《东岳论丛》2019,40(10):110-118
新《土地管理法》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本理念、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维护公平正义的程序理念。确定了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要件,完善了征收程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客体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方式和条件。应当将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多占和超占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设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规则,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具体规则。在统一和规范法律用语、强化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方面,新《土地管理法》仍存在改进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从解释论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并没有承认所谓的空间权或空间利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设立和转让须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严格限制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扩大和鼓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在我国未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规定土地空间的登记技术规则。  相似文献   

4.
目前辽宁省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项目和标准缺乏统一的明确且可操作性的地方性立法,应当在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框架下制定《辽宁省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立法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主体;对于海域征收补偿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有关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的规定,考虑到用海的具体情况,将其规定为海域使用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与用海活动相配套的陆地配套设置的补偿等。  相似文献   

5.
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定中,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皆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中“同地同权同价”得到了广泛认同。然农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用途本有区别,不同权能自然不能同价;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存有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金融服务用地等多个价格,按照何种市场价格补偿亦有争议。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背景下,应当坚持继续按照原使用用途进行补偿,同时需明确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同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6.
征地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事关征收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处置不好会使征地矛盾恶性循环.《国法[2011]35号》对于规范和统一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其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规制的不足会在实践中掣肘其执行力.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受让人以及其他土地权利人.  相似文献   

7.
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的唯一前提,公共利益概念的显著特点是其边界的不确定.有必要从伦理的视角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了解分析.历史地看,公共利益从最初的公共团体的善恶取舍到近现代的规范国家制度和社群等组织的行为目的思想,折射出公益价值的正面价值需求和评判.我们对<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判定应遵循基本的伦理标准,在法律无法亦不可能对公共利益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对国家征收制度本身的正当性价值权衡成为重中之重.权衡应在三个重要向度上进行:一为征收之必要性;二为补偿之公平性;三为程序之正义性.  相似文献   

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类型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客体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主体的入市行为需符合农民集体决议程序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只能有偿出让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流转。入市与征收是联动和分工的关系,若出让金数额或调节金缴纳比例与征地补偿标准保持适当平衡,征收与入市模式的差异不大。应采用“法定+意定”相结合的模式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抑或征收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应坚持特殊主体居住保障的功能定位,视为法定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三种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允许相互转化,将转权与入市两个步骤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与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制度的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实施后,该条例在拆迁原则、拆迁体制等问题上因与<物权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而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无法可依.为此,国务院应抓紧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面对"公共利益"界定上的争议,建议用列举法从宽列举公共利益,难以明确界定为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程序界定机制进行界定.<物权法>实施后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国务院新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时,必须对被拆迁入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非公共利益项目的拆迁补偿也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10.
作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及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期待《物权法》给予明确的回答。深圳市的实践及国外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相关规定给予了我们很多有价值的启示。由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建议《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明确期满续期的方式,以消除人们的疑虑。  相似文献   

11.
对于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认定应采客观标准。不同的案情对应的因果关系可能是累积因果关系。可能是因果关系中断或多重的因果关系。不同的因果关系决定侵权责任的形态不同,《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不应均规定为连带责任。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下,如果初始行为人主观不是故意,应确定由介入行为人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初始行为人不再对最后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2.
刑罚轻重依行为人已然罪之轻重或依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来置配,历来存在争论。古典学派倡导的罪刑相当原则和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各有其合理性亦有其先天不足。在应然层面,刑罚轻重的置配既要罪刑相称,也要兼顾刑罚个别化的要求,然而,从实然的层面看,我国刑法第5条之规定是否像许多学者理解的那样,既体现了罪刑相当原则又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值得进一步推敲。  相似文献   

13.
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本问题,乃权利与利益的区辩不够清晰,在实践上难以精确适用.法国模式不区分权利与利益,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害"型态内涵的发挥余地.日本模式并未明确区分权利与利益.德国与台湾地区模式,则将权利与利益予以区分,其均系以财产利益的保护为主,乃通过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违反善良风俗与保护他人之法律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过滤机制;之所以有权利与利益之区分,仍是基于不断变迁的社会运作成本与风险的考虑而来.我国的法官职业化还在过程之中,法国民法模式在解释适用上较为不安定;日本模式其立法例不值得仿效,但其继受西方法律的经验与所发展的学说,颇值得学习;德国模式虽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有别,但通过对德国模式的理解,将有助于日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权利与权益的区别,并做出合理的筛选.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权利结构重构——以物权法第39条为模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延超 《学术研究》2007,2(6):80-87
在传统著作权理论指导下,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共同组成。然而这一结构设计既违反民事权利的划分原则,同时又与科技、经贸发展不相协调。基于著作权与所有权作为支配权的共性,可依据物权法第39条所确定的所有权权利结构模型,重新构建著作权权利结构,将著作权诸多权能分别归属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重构后的著作权结构较原有结构更为科学,但应注意它与所有权结构之间的差异。  相似文献   

15.
强制转让物权是<物权法>就物权变动问题规制的"非常态"问题,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物权法>第28条关于强制转让物权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司法者对该条文的理解也并不一致.  相似文献   

16.
在第三欧亚大陆桥的建设中,虽然大陆桥铁路网基础设置的建设等“硬件”是重点和关键,但是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应成为“软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总结了已有欧亚大陆桥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第三欧亚大陆桥应考虑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并阐述了其现实意义、历史价值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18.
在土地之上存在多种利益冲突,协调和平衡这些利益冲突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协同努力.私法应在公法框架下做出制度安排.私法固然要与公法相协调,但公法对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基于实现公共利益必不可少的原因,并且控制在最低的限度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9.
财政幻觉下的中国土地财政——一个法经济学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土地征收中,政府存在财政幻觉。在我国,城乡土地制度分割和土地征收程序虚置一同构成支持财政幻觉的制度基础,中国土地财政的兴起是居民财产权利与政府征收权之间失去平衡的结果,要从根上治理土地财政,必须启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双重的"还权于民"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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